前言:執行立案是啟動執行程序的第一步,申請人通常只關注執行時效,但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標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的情形以及救濟途徑,都值得申請人提前關注,一方面有助于申請人在訴訟(仲裁)過程中提出更明確的請求,另一方面可以幫助申請人在執行立案不予受理或被駁回時,及時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關于執行立案,申請人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哪些生效法律文書能夠申請執行立案?
未經立案,不得進入執行程序[1]。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執行立案的管轄?
執行立案的管轄分類,常見的有以下五類:
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
2.仲裁裁決書、調解書
商事仲裁裁決、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
勞動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基層法院執行。[4]
3.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法院執行。[4]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4.行政訴訟類、非訴類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5]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6]
5.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7]
實現擔保物權,通常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8]
確認調解協議,通常由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9]
支付令,通常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10]
應當何時申請執行?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從該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執行立案不予受理、駁回執行申請(受理后發現不應受理)的情形?
執行立案應當滿足程序性及實體性要件。程序上應當滿足法律文書已生效、屬于申請執行的法院管轄的基本條件,實體上應當滿足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的必要條件。
1.程序瑕疵
未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將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
2021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申請執行和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環節不再提交生效證明的通知》,即重慶市各級法院在在審查申請執行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裁判文書已生效的書面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案件繁多,法官不會逐個盯著要生效的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及時提醒承辦法官將生效信息錄入審判管理系統,法官在系統處理后,申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2.實體瑕疵
(1)只確權的法律文書
有的判決書、調解書,只確認了權屬,比如確認房屋產權歸屬或確認股東資格,這類判決可能無法申請執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第2項明確規定:“生效法律文書僅確認股權屬于當事人所有,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
因此,全面掌握執行立案,有助于我們在訴訟中提出全面的訴訟請求,在處理類似訴訟案件時,一方面要請求法院確認權屬,另一方面一定要提出使權屬落地的請求,避免出現案件無法執行,需要再提一個新的訴訟的問題。
(2)判決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43條,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建工司法解釋一》出臺之前判決的案件,法院可能在審理階段并未查明發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就直接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此不明確的判項,推到執行程序中必然也解決不了到期欠付多少工程款的問題,這種情況,法院通常會駁回執行申請。
例如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4執復224號案件,法院認為“執行依據(2019)魯1403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中,被執行人義渡口鎮政府欠付中航公司的工程價款數額不明確,且陵城區法院執行局經函詢審判部門后仍無法明確該數額,導致該項執行標的無法確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情形不符合執行實施案件的受理條件,陵城區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于春為關于該項內容的執行申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作為原告(申請人),在審判階段一定要充分考慮到執行可行性,要求法院徹底查清發包人欠付工程款金額,如果推到執行階段處理,可能會面臨執行異議,更可能直接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情形。
如果確實出現了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5條,執行機構發現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作為申請人,不能只是被動的等待征詢結果,也可以主動與審判部門積極溝通,爭取審判部門能夠明確執行內容,盡可能使執行程序能夠進行。
(3)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情形
《公證執行規定》第5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一)債權文書屬于不得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
(二)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債務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三)公證證詞載明的權利義務主體或者給付內容不明確;
(四)債權人未提交執行證書;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p>
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2019)新2327執291號案件,法院主動審查后認為:“新疆美輪美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已替馬國償還債務,現向實際借款人馬國、保證人馬亮、保證人楊建芬追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的規定,本案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公證處,未區分實際借款人和其他保證人的責任,屬于公證證詞載明的權利義務主體或者給付內容不明確,故本院無法執行?!?/p>
同時也需注意,如果因公證文書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而整體不予執行,對債權人而言顯失公平,也不利于維護公證文書效力的穩定性。因此,在公證文書所涉給付內容能夠區分執行的情況下,如部分內容具有不予執行情形,則應當僅對該部分不予執行,而對其余部分準許執行。
不予受理執行、駁回執行申請的救濟路徑
1.對于不予受理執行申請的裁定,提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第二條)認為,將不予受理執行申請的裁定納入《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執行行為異議的規定)的適用范圍,符合為當事人提供充分救濟途徑的理念。對于執行開始和執行終結這兩個時點法院所為的行為,都納入執行行為的范圍,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來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利更為全面的救濟,同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不當的執行申請同樣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執行法院受理了依法不應受理的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有權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執行法院撤銷已受理的執行案件。這與對不予受理裁定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救濟相比,在程序上是一致的、在邏輯上也是合理的。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8執異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不予受理執行申請的裁定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即對于執行開始這個時點法院所為的行為,納入執行行為的范圍,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來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利更為全面的救濟。同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不當的執行申請同樣有權提出執行異議...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予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p>
因此,對于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執行申請的裁定,申請人可以通過提出執行異議進行救濟。
2.對于駁回執行申請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工作指導》(總第76輯)提出,目前,民事訴訟法對于駁回執行申請裁定如何救濟并無明確規定,但從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實務做法和執行法理論看,由申請執行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是比較合適的。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均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對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根據原《民事訴訟法》(2017)225條(現),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后,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駁回執行申請裁定的救濟方式,不應因該裁定的作出系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還是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而有區別。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駁回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三,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前,通常已經聽取了申請人、被執行人的意見,再由該法院審查申請執行人的異議,并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和及時救濟申請執行人,故不宜適用“同級審查”的救濟方法,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救濟更為高效。
結語
執行立案是開啟強制執行程序的鑰匙,明確執行標的、掌握執行申請時效、執行立案不予受理等情形,有助于我們以訴訟思維處理執行,順利開啟執行的大門。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第3款:“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立案即進入執行程序?!?/p>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235條第1款:“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p>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235條第2款:“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p>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5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57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p>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460條第1款:“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p>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207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205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p>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23條:“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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