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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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不服二審判決還可以申請再審,但期限只有六個月!》中說到,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
要有哪些事由再審才會立案受理呢?
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事由是不一樣的。
一、判決、裁定的法定申請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證明該證據為新的證據,并說明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不包括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需提供已經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二、調解書的申請再審事由
1.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2.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有以上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六個月申請再審期限,屬于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一旦超過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就會被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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