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需要圍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說,主要有以下四點:
1、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
2、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3、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被害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
所以,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詐騙罪就是不成立的。
接下來我們逐個進行分析: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刑事案件都是打證據,如果事情全部是口頭說的,到了公安局,被害人和當事人各執一詞,這時候證據是有缺失的,如果想要完全打掉這個欺騙的認定,當事人最好要拿出證據或者是證據線索,證明自己收了這筆錢合法的原因是什么?自己到底有沒有付出這個努力,有沒有這個能力去辦這個事情,或者也證明自己壓根沒收錢也行。
第二,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針對這一點,當事人最好能夠舉證證明對方沒有陷入錯誤認識。比如受害人是否說過,你就幫我辦吧,辦不成我也不怨你。或者雙方一起從事的活動,他本來就是有風險的,比如說大家投資入股某個公司,后來賠了,受害人說我被騙了,公司盈利我才能入股,當時我們是借貸關系,現在公司大額負債運營困難,所以他騙我,我就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投資有風險,如果當時沒有虛假承諾,那么被害人主張自己被騙,陷入錯誤認識那是站不住腳的。
第三,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一點是最難的。他需要舉證行為人不具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意愿。微信拉黑了,打電話不接了,是失信人員,又或者明確的電話錄音,或者微信已經說了,我根本不打算還,再或者行為人把錢用于賭博、吸毒等等違法行為的證據;那么作為犯罪嫌疑人來講,你就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是打算還的,有能力還的,如果沒有能力,還是因為客觀的原因,而不是你根本不想還。
第四,被害人必須有損失。一般來講,如果被害人的損失,在立案之前就不存在了,當然了,被害人也不會報案了,公安機關一般也不會受理,不會作為詐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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