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權提前到期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何時起算?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主張債權提前到期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應為債權人提起訴訟時。
閱讀提示: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主張債權提前到期的,如何認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以訴訟方式主張債權提前到期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自債權人提起訴訟之日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提起訴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簡介:
1、2014年12月19日,興業信托與泰邦基建簽訂《信托貸款合同》,貸款8億元,黎康新出具《擔保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興業信托分兩期發放貸款共計5億元。
2、2015年5月20日,因泰邦基建違約,興業信托起訴泰邦基建及其他保證人(泰邦科技、泰邦集團、泰邦投資),請求提前收回《信托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但未起訴黎康新。
3、2017年1月2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泰邦基建償還貸款本金5億元及利息、罰息。泰邦基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4、2018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2018年12月14日,興業信托起訴黎康新,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6、2020年7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興業信托的訴訟請求,認為興業信托起訴黎康新時,已經超過了該債務的保證期間。興業信托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202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黎康新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黎康新和其他保證人分別與興業信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案涉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具體的保證份額,各保證人構成連帶共同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本案中,四川成安渝公路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泰邦集團、泰邦投資、黎康新分別與興業信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案涉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證份額,因此各保證人構成連帶共同保證。
2、興業信托基于《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以訴訟方式宣布將案涉貸款提前到期,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自興業信托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黎康新向興業信托出具的《擔保書》約定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該《擔保書》系興業信托與黎康新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2015年5月20日興業信托基于《信托貸款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約定以訴訟方式宣布將案涉貸款提前到期,故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均應為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現興業信托于2018年12月14日起訴黎康新承擔保證責任,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于黎康新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一審法院認定黎康新不承擔《擔保書》項下的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興業信托起訴黎康新時,已經超過了保證期間,不能再要求黎康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來源:
《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黎康新保證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257號]。
實戰指南:
1、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指保證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起算點進行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應當從主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因為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主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主債務的,根據保證的從屬性特點,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開始發生。所以,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和保證責任同時發生的。
本案中債權人基于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以訴訟方式主張債權提前到期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自債權人提起訴訟之日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提起訴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本期案例中,興業國際在上訴中主張,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我們檢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這一觀點的相關案例,在不同時期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有所不同。在《民法典》實施以前,(2018)最高法民終1118號、(2018)最高法民終1241號以及(2015)民申字第2064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均應及于其他尚在保證期間內的連帶共同保證人。
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實施后發生的事實,應當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自無爭議。爭議事實發生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實施前的,能否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規定?本期案例就是這種情況。雖然裁判文書中沒有明確說明本案是否應當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但從裁判結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支持興業國際的主張,可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和審判時已經生效的《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是一致的。
3、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通過書面通知、訴訟等方式向所有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因遺漏導致部分保證人免責。如果債權人通過訴訟主張或者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主債務提前到期的,且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起算點的,債權人應當注意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也隨之提前。我們建議債權人及其代理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一定要注意《民法典》以及《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變動。對于爭議事實發生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實施前的,能否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規定,各地法院裁判觀點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債權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調整訴訟策略。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本案適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適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借款期限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發生變化,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也應當隨之改變。
案例一:《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某濤、伍某等保證合同糾紛案》[湖北省宣恩縣人民法院(2023)鄂2825民初1072號]
宣恩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條款為《保證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本院認為按照通常理解僅有一種解釋,即該條系對保證期間起算點的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以借款期限這一要素為基礎,在借款期限確定的前提下,保證期間從借款期限屆滿次日開始計算三年。現借款期限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發生變化,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也應當隨之改變。且上述條款并未免除或減輕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責任、加重保證人責任及限制保證人主要權利,楊某濤、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常年從事教師職業,對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產生的法律風險和后果應當是可以預見的。故楊某濤、伍某的該項主張理由不充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2、雖然案件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但《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與之前的法律文件及解釋并不沖突,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案例二:《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泉驛大面支行、葉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終10051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吳均會、葉忠友的保證責任問題。成都農商銀行龍泉大面支行在保證期內未向吳均會、葉忠友主張過保證責任,上訴主張向葉忠和主張保證責任的效力應及于吳均會、葉忠友。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債權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不能免除其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義務,本案雖然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但該司法解釋與之前的法律文件及解釋并不沖突,本院依法援引使用。故成都農商銀行龍泉大面支行的該項上訴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果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會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案例三:《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劉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終212號]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規定,但《關于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雖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是本案適用該規定將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故本案不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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