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打翻奶茶被判賠1372元”案看侵權責任與賠償認定
一、案件回顧
2025年1月10日,乘客小沈在乘坐網約車司機吳某的車輛時,不慎將奶茶灑入車內,導致座椅及腳墊被熱奶茶浸染。司機吳某隨后報警并起訴至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索賠包括車輛清洗費974元、4天停運損失1592元、精神損失費500元及律師費500元,共計3566元。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小沈賠償1372元(含清洗費974元和停運損失398元),駁回精神損失費及律師費的訴求。
二、法律依據與責任認定
1、侵權責任的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沈因疏忽導致奶茶潑灑,直接造成車輛污損,其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故需承擔侵權責任。
2、財產損失賠償范圍
法院支持車輛清洗費974元,因該費用屬于直接財產損失,且有維修清單為證。而停運損失的計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關于賠償實際損失的規定。吳某主張4天停運損失(1592元),但法院結合維修記錄(1月13日進廠至16日出廠)認為,清洗僅需1天即可完成,故按日收入398元的標準判賠。
3、精神損害賠償的排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需滿足“侵害人身權益”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條件。本案中,奶茶潑灑僅導致財產損失,未涉及人身傷害或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故法院駁回精神損失費訴求。
4、律師費的承擔爭議
律師費并非侵權行為導致的必然損失,且法律未規定此類案件需由敗訴方承擔,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三、司法裁量的合理性分析
1、停運時間的“必要性”認定
盡管司機提供了4天的維修記錄,但法院認為奶茶潑灑的清潔難度無需長達4天停工。律師指出,誤工天數需結合行業慣例與合理性判斷,本案中1天的裁量更符合實際。
2、誤工費的計算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誤工費可基于兩類方式計算:
固定收入者:按實際減少收入計算(需提供銀行流水、納稅證明);
無固定收入者:參照當地同行業平均工資。
本案中,吳某通過網約車平臺流水證明了日收入,法院據此核定日賠償額。
四、此案的社會啟示與法律建議
1、乘客的責任意識
乘客在享受服務時需謹慎保管物品,避免因過失引發糾紛。即便非故意,仍需對損害后果擔責。
2、司機的維權邊界
司機主張賠償時,應以實際損失為限,避免過度索賠(如精神損失費)。建議保留維修憑證、收入證明等關鍵證據。
3、平臺與第三方的角色
本案中,平臺無過錯故不擔責。若涉及車輛嚴重損壞或人身傷害,可進一步探討平臺責任。
“奶茶賠償案”雖為小額糾紛,卻生動體現了侵權責任認定中的法律邏輯與司法裁量智慧。公眾需明晰:法律既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亦要求訴求的合理性。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乘客還是服務提供者,均應增強法律意識,在權利與義務間找到平衡,方能減少沖突,促進社會和諧。
(注:本文法律分析基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具體案件需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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