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購房者以預售房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銀行能否直接主張優先受償權?本文結合最新司法案例,解析《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對抵押預告登記效力的認定規則,并給出實務操作建議,助您避開法律風險。
一、案例引入:同是抵押預告登記,為何結果截然不同?
案例1:2022年某銀行與購房者簽訂貸款合同并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因房屋未完成首次登記(大產證),法院駁回銀行的優先受償請求。
案例2:某銀行在開發商完成首次登記后,雖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但因預告登記未失效且財產一致,法院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日設立,支持優先受償。
兩案對比可見,抵押預告登記能否轉化為優先受償權,需滿足特定條件。
二、法律分析: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邊界
根據《民法典》第221條及《擔保制度解釋》第52條,抵押預告登記的優先受償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完成首次登記:即開發商已辦理“大產證”,確保抵押物權屬清晰。
財產一致性:預告登記的房產與首次登記的標的物一致,避免“貨不對板”。
預告登記未失效:需在“能夠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90日內完成正式登記,否則失效。
實務爭議點:如何認定“能夠辦理抵押登記”的起算時間?
法院觀點:通常以購房者取得“小產證”(轉移登記)為起算點。
例外情形:若開發商或購房者惡意拖延,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調整起算時間。
三、風險提示:三大“雷區”需警惕
忽視首次登記:未辦理大產證的房產,抵押預告登記僅具債權保全效力。
超期未轉正式登記:90日除斥期間未申請,預告登記失效,優先權喪失。
信息不對稱:購房者怠于辦證或開發商未通知,可能導致銀行錯過轉登記時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銀行應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的通知義務,并定期核查房產登記進展;購房者需及時辦理轉移登記,避免連帶責任風險。
四、實務建議:如何保障優先受償權?
完善合同條款:
約定開發商完成首次登記后需書面通知銀行;
明確購房者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如加速到期還款)。
動態跟蹤登記狀態:
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官網或委托律師查詢房屋權屬狀態;
開發商取得大產證后,立即督促購房者辦理轉移登記及抵押登記。
訴訟策略優化:
起訴時一并主張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雙重保障債權;
舉證證明未超90日除斥期間(如催告記錄、開發商通知函)。
五、互動話題
您在購房或放貸過程中是否遇到過抵押登記難題?對于“90日除斥期間”起算規則,您認為應如何平衡銀行與購房者的利益?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風險提示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分析,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結尾金句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及時行動方能守住資產安全。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不動產金融法律實務,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風險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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