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食品標簽誤將"荷葉"標注為"荷蒂",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能否獲得支持?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商品“標簽瑕疵”引發的“知假買假”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陳某通過拼多多平臺在福建某電子商貿公司經營的網店處購買了15盒蛹蟲草葛根調味茶并支付貨款2693.25元。陳某收到產品后在調味茶配料表發現其添加了“荷蒂”,因“荷蒂”屬于中草藥材,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普通食品不得添加藥品,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向商家申請了退款。福建某電子商貿公司退還陳某全部貨款并向陳某發送了退貨地址,陳某按約將其中14盒調味茶通過快遞予以退回,因商家未及時退還快遞費用105元致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福建某電子商貿公司承擔退貨費用105元,并按照貨款支付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
本院審理查明,案涉蛹蟲草葛根調味茶經檢測符合GH/T1247-2019《調味茶》要求,根據福建某電子商貿公司提交的《代用茶委托加工協議書》以及《檢測報告》等證據,可以認定案涉調味茶配料沒有“荷蒂”,是標簽制作誤將“荷葉”寫成了“荷蒂”,屬于產品標簽瑕疵。
法院認為,陳某與福建某電子商貿公司對于“退貨包運費”進行了明確約定,商家應當按照約定向陳某支付運費。但是對于陳某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責任以損害后果為構成要件,且以“填補”為原則補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害。懲罰性賠償在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承擔更沉重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有更嚴苛的要件,以避免損害后果與民事責任不相當的情形。
本案中,陳某購買的訂單明確記載案涉產品配料中有“荷蒂”,說明陳某在購買時已明確知曉,收到產品后立即投訴并因同類型案件數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的行為屬于知假買假,其目的是為了獲取利益。案涉產品屬標簽瑕疵,事發后商家立即對產品進行了召回,且陳某購買后亦未進行食用,未對陳某造成實質損害,故法院對陳某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聶本軍
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法官
法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但不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知假買假”進行索賠雖然能倒逼商家誠信守法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防止“劣幣驅逐良幣”,但也會讓部分商家“小過擔大責”,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干擾,不利于構建誠實信用的社會風氣。本案的處理亦在提醒“知假買假”的“消費者”,“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院對于“知假買假”行為,應當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更加準確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
身為消費者,應當理性維權、合理維權、誠信維權,不能借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作為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誠信經營,切實扛起產品質量關卡的責任,從根本上杜絕“職業打假人”找上門,營造誠信有序的生產經營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來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胡 晗
編輯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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