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陳豪強
住房公積金作為勞動者的法定福利待遇,其權利主張往往以勞動關系確認為前提。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關系確認糾紛案,當事人李某因公積金繳納問題申請確認與建筑公司數年前的勞動關系,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目前,判決已生效。
2014年,李某入職某建筑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工作期間,公司向李某正常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到期后,李某從公司離職。
現因公積金繳納問題,李某向某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申請確認李某與建筑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存在勞動關系。仲裁過程中,建筑公司提出李某的仲裁申請已經超過1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仲裁委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將建筑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存在勞動關系。
平谷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李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建筑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建筑公司認可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李某在其公司上班,但認為李某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李某提交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和個人納稅清單,能夠證實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雙方存在穩定的用工關系。故李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法院同時認為,確認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故對建筑公司提出的時效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本案主審法官庭后表示,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主要是適用于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主要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具有給付內容的權利。而確認之訴目的是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并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履行或處分。本案中,李某起訴建筑公司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屬于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故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官表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益的基礎。若確認勞動關系受訴訟時效限制,勞動者可能因時效屆滿無法確認勞動關系,進而導致其在工資支付、工傷賠償、社會保險補繳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損。不適用訴訟時效,可使勞動者在任何時候都能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系,為維護自身其他權益提供前提保障。
此外,勞動關系具有持續性和相對穩定性特點,確認勞動關系不適用訴訟時效,能避免因時效問題使原本存在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有利于穩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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