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內容已逐一介紹了執行標的異議之訴、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等訴訟類型。除此之外,我國法律訴訟體系中還存在幾類與執行相關的其他衍生訴訟,主要包括當事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引發的執行和解協議之訴、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此類訴訟雖不屬執行異議之訴,但與執行程序緊密相關,其程序規則和制度規定亦有別于普通民事訴訟。
涉執行和解協議相關訴訟
一
相關法律依據
執行和解是《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發揮執行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用的法律制度。執行和解協議在形式上具備民事合同的一般要素,在內容上涉及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在效力上能夠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執行和解協議是一種兼具私法和公法屬性的特殊協議,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引發的爭議在救濟路徑和法律后果上也同樣具有特殊性。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65條、《執行和解規定》第9-16條就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完畢和解協議、當事人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發生爭議三種情形作出專門規定。
二
適用場合
1.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項下的訴訟場景。根據《執行和解規定》第9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選擇就依照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但兩者不能并行主張,申請執行人一旦選定某一救濟途徑,即喪失另一種救濟途徑。執行實踐中,執行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時將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一并納入到和解協議的義務履行主體的,此時如該其他義務履行主體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2.瑕疵履行完畢和解協議項下的訴訟場景。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65條、《執行和解規定》第8條、第15條規定,執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后,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執行案件作結案處理。但申請執行人如果因被執行人或執行和解協議中的其他義務履行主體存在遲延履行、瑕疵履行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申請執行人雖不能再行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但可依據該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主張遲延履行、瑕疵履行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3.執行和解協議效力項下的訴訟場景。根據《執行和解規定》第16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三
特殊程序規則
1.專屬管轄。根據《執行和解規定》規定,涉執行和解協議的三類訴訟均由執行法院管轄,而非按照普通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2.與原執行程序互斥。執行和解協議是執行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協議。該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一旦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已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實現了債權,或者其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行訴訟后取得了就新債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則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即被新債代替,舊債歸于消滅。故執行和解協議的權利實現與原執行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互斥,在執行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債務已經履行完畢,或者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已經通過另訴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喪失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原執行程序應予終結。反之,若申請執行人選擇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執行和解協議已無履行之現實可能性,則其債的變更并未最終實現,應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對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原執行程序產生影響。執行機構應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執行,但沒有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實體判斷的權力。故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發生爭議時,執行程序無實質審理空間,但其程序推進卻受制于該效力認定結果。此時,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執行和解協議的無效或撤銷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程序則受到該訴訟結果的影響,若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執行程序能否恢復處于待定狀態。當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經訴訟被否定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不再受到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被執行人是否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約束。反之,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意味著被執行人主張其不應再受到執行和解協議的約束,則其仍應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故此種訴訟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
一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該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司法審查制度,但并未明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主體、程序及救濟方式。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78條規定對“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情形進一步予以明確,并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2018年施行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規定》將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事由區分為程序性事由和實體性事由,分別設置了不同的審查程序和救濟途徑,針對實體性事由創設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制度。根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規定》第12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第22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具有法定無效、可撤銷等情形,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事實不符,債權全部或者部分消滅的,債務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第24條規定,債權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事實不符,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的,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案件受理后又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進入執行程序后債權人又提起訴訟的,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債權人請求繼續執行其未提出爭議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債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二
適用場合
1.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僅適用于公證債權文書具有法定無效、可撤銷,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事實不符,債權全部或者部分消滅等實體性事由的情形。
與之相對,被執行人主張公證債權文書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等程序性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由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序中審查認定。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申請裁定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僅適用于債務人依據上述實體性事由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與之相對,公證債權文書因違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性事由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就該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起的訴訟,以及債權人、利害關系人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以實體性事由直接提起的訴訟,均為普通民事訴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規則。
三
特殊程序規則
1.特殊的管轄規則。因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所引發的訴訟,既有專屬管轄,又有一般管轄。其中,債務人以實體性事由提起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債權人、利害關系人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直接提起的訴訟,按照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管轄規則確定管轄法院。
2.債務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的特殊規則及與執行程序的銜接。雖然公證債權文書能夠被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但其所載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過法院訴訟審理,并不具有司法終局性。若債務人就該公證債權文書所載明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提出異議并請求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這是對執行依據的根本性否定。債務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制度通過特殊的規則設置,兼顧了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穩定性與所涉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司法審查必要性。
其一,債務人提起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的時間為執行程序啟動后、終結前。若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則債務人并無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訴訟利益;若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則債務人的訴訟請求亦已喪失現實可能性,均不能提起訴訟。
其二,債務人請求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是對債權人依據公證債權文書所享有的債權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反對,故應以債權人為被告。
其三,在未經訴訟確認之前,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依然存在,故債務人提起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但債務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債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其四,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之訴的目的在于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效力進行審查,其判決主文的內容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同,應圍繞該公證債權文書能否執行作出裁判。債務人的不予執行訴訟請求成立的,判決主文為不予執行或者部分不予執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主文為駁回訴訟請求。此外,為避免當事人訴累,如當事人同時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該裁判可以作為新的執行依據,取代原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效力。
3.申請執行人、利害關系人另行就公證債權文書所涉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起的訴訟及與執行程序的銜接。如申請執行人、利害關系人對公證債權文書的效力持有異議,可就公證債權文書所涉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起訴訟,該類訴訟屬普通民事訴訟,遵循普通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無需贅述。但需要注意的是,該類訴訟是由執行程序所引發,其訴訟的啟動和結果均會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具體可分為3種情形:
其一,公證債權文書因程序性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被裁定不予執行或部分不予執行的,因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效力已被否定,當事人可以就該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予執行或部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具有一裁終局效力,當事人不能就此申請復議。但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其二,債權人就其債權實現途徑享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也可以選擇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另行訴訟確認權利,但一旦其選擇了另訴確認債權的途徑,其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權利即告終結。債權人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案件受理后又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進入執行程序后債權人又提起訴訟的,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債權人請求繼續執行其未提出爭議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其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在未經判決否定之前一直持續,故利害關系人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債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至此,“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導圖”中所涉五類訴訟已經全部解讀完畢。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因執行程序衍生而來的執行救濟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與功能。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現代化執行裁判理念實質性化解涉執糾紛,防止“程序空轉”,在有效保障執行程序順利推進的同時,切實維護執行當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執筆人:
唐志容
全省審判業務專家
省法院執行裁判庭副庭長
杜濤
省法院執行裁判庭審判員、綜合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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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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