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糾紛演變成朋友圈吐槽,
如何界定
正當維權與名譽侵權的邊界?
社交媒體時代,
消費者情緒化表達與商家商譽保護
的沖突日益凸顯。
一句過激的"三無產品"評價,
究竟屬于合理質疑還是侵權詆毀?
法律對網(wǎng)絡空間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
劃出了怎樣的平衡線?
圖源網(wǎng)絡(侵刪)
簡要案情
被告陳某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向原告A公司購買一臺挖掘機,因涉案挖掘機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原、被告就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發(fā)生較大爭議,被告機器設備的質量問題未得到及時處理也未得到賠償,影響了被告的正常工作。
為發(fā)泄不滿,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言論“A公司售后無人負責,出現(xiàn)問題到處反應也沒人理,真是三無產品,真吃啞巴虧!”,原告要求被告刪除相關信息,被告已自行刪除。隨后原告起訴被告,認為被告發(fā)布不實言論的行為已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不利影響,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要求被告在朋友圈發(fā)布致歉聲明,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出售的挖掘機存在問題是事實,不應道歉,且被告已經刪除相關信息,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爭議焦點
被告是否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否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因涉案挖掘機存在質量問題及售后、賠償?shù)确矫姘l(fā)生爭議,被告作為涉案設備的承租人(使用人),遇到上述問題時,未能采取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利,而是采用發(fā)朋友圈發(fā)泄不滿情緒的方式,言辭武斷,確有不當。鑒于雙方在涉案機械設備的質量、售后等方面真實存在矛盾爭議,并非捏造事實,未過度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用詞,且被告發(fā)布時間較短,在收到原告反應后已刪除該朋友圈,控制了影響范圍;其次,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朋友圈被他人轉發(fā)或者在網(wǎng)絡上擴大傳播,導致其名譽受損,原告有主觀上名譽感受損,但客觀上不足以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侵犯名譽權是指以主動、公開的方式,利用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或降低,這里的一般性社會評價是指來自外部的、公眾的評價,而不是個人的自我評價。
因此,在朋友圈發(fā)泄不滿情緒可能承擔的侵權法律責任包括: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等。
為避免在朋友圈發(fā)泄不滿時構成侵權,建議不使用侮辱性、攻擊性、誹謗性語言;不公開他人的隱私信息,包括他人的照片、住址等信息;盡量理性表達意見,加強溝通,避免使用過激言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來源:廣西高院、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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