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認定"本單位財物"的作用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本單位(即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因此,如果一個案件不能確定所侵犯的財物是否屬于本單位的財物,那么該案件將不構成職務侵占罪。這就是本文的核心要點所在。
二、職務侵占罪中"本單位財物"都包含哪些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及學理觀點,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已經在本單位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雖然尚未被本單位占有、支配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同時還包括由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他人財物。
上述這些方面,第一類和第二類比較容易理解,至于第三類財物也認定為本單位的財物,主要原因是如果單位人員侵占這些財物,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仍然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三、職務侵占罪中"本單位財物"的種類有哪些?
單位財物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劃分。如從其用途上可以分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從其能否被移動的性質上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從其物理屬性上可以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從取得手段上可以分為合法取得的財產和非法取得的財產;從法律是否允許自由持有可以分為違禁品和非違禁品,等等。對此,不再一一列舉。旨在提醒廣大讀者,在"本單位財物"的認定時,要對這些予以注意。
四、職務侵占罪中單位非法取得的財產能否認定為"本單位財物"?
按照第三點的種類區分,必然會帶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單位非法取得的財產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呢?
所謂非法取得的財產,主要是指犯罪所得的賭資、走私物品等違法所得等財物。對此,能否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反對者認為,非法所得的財物不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要求的是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既然非法所得的財物不屬于本單位所有,當然不能成為侵占罪的對象。支持者則認為,這些財物雖然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但財物本來應屬于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而不允許任何人隨意加以侵占,因此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對該類物品進行侵占的,應成立職務侵占罪。
筆者贊同反對方的觀點,理由是從保護財產的角度來看,刑法中存在著各種財產犯罪的罪名,侵占非法財產的行為大多屬于"黑吃黑"的性質,基本上都可以由基礎的詐騙、搶劫、盜竊等罪名予以規制。且在這種場合,非法財產并不屬于我們上述第二點提到的"本單位財物"三類中的任何一類,如果將其解釋為本單位財物,明顯超出了"本單位財物"的字面意思,屬于類推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作者介紹】
楊有有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法律碩士。楊有有律師具備完整的公檢法實習工作經歷,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具有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自參加律師工作以來,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參與辦理了多件重大、疑難、復雜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如百度公司管理層職務侵占案、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貪污案、某高校校長涉黑案、某法院院長貪污案、某國企虛假訴訟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復核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尤其是對職務侵占案件有著專業的研究和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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