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敲詐勒索罪作為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高的爭議性。尤其在涉及經濟糾紛、消費者維權、拆遷補償等場景中,行為人的索賠行為往往因手段或數額問題被指控為敲詐勒索。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作為專注刑事辯護二十余年的法學教授與實務專家張萬軍教授結合二十余年刑事辯護經驗,結合實務判例及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探討如何為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構建無罪辯護的核心思路與具體策略。
一、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與辯護突破口
根據《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客觀威脅或要挾手段、因果關系(被害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以及財產損失結果。無罪辯護的關鍵在于突破上述任一要件,具體可從以下維度切入:
(一)主觀目的合法性:權利行使與非法占有的界限
核心爭議:行為人的索賠是否基于合法權利?若存在民事權利基礎,即使手段存在爭議,也可能阻卻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支撐:
1.沈某敲詐勒索案(案號:(2019)滬0112刑初261號):沈某因勞動爭議舉報用人單位,索賠金額未超出合理范圍,法院認定其目的合法,不構成犯罪。
2.郭利再審案((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9號):消費者因奶粉質量問題索賠,即使提出高額賠償,但因權利基礎合法,最終改判無罪。
3.何某毅案(入庫編號:2024-05-1-229-001):因婚外情糾紛向第三者索要賠償,法院認為索財動機包含懲罰與警示,賠償數額合理且未實際索款,不構成犯罪。
辯護思路:
1.主張民事權利基礎。需提供勞動合同、消費記錄、拆遷協議等證據,證明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法律爭議或權利義務關系。
2.索賠數額的合理性。通過對比行業標準、實際損失或類似判例,說明索賠金額未超出合理范圍。例如,消費者索賠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
(二)手段行為的正當性:威脅與合法維權的區分
核心爭議:舉報、曝光、訴訟等手段是合法維權還是威脅行為?關鍵在于手段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或社會相當性。
案例支撐:
1.夏某理拆遷索賠案(入庫編號:2023-05-1-229-007):拆遷戶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索賠,法院認為舉報系行使監督權,不構成威脅。
2.岳某敲詐勒索案(入庫編號:2023-03-1-229-001):行為人以舉報餐飲店違建為由多次索財,法院認定其借維權之名行勒索之實,手段超出必要限度,構成犯罪。
3.陳某敲詐勒索案(入庫編號:2023-05-1-229-003):利用網絡刪帖索要財物,法院認為其行為本質系威脅,構成敲詐勒索。
辯護思路:
1.手段的合法性:若行為人采取向行政部門投訴、媒體曝光或提起訴訟等方式,需強調其屬于法定救濟途徑。例如,消費者威脅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屬于正當維權。
2.威脅內容的關聯性:若威脅內容與爭議事項直接相關,如舉報偷稅漏稅與索要拆遷補償,可主張手段與權利基礎存在內在聯系,未超出必要限度。
二、無罪辯護的四大核心路徑
(一)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民事合法行為阻卻刑事違法
法理依據:刑法與民法同屬整體法秩序,民事合法行為在刑法中可作為出罪事由。若行為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權主張權利,則索財行為不具刑事違法性。
案例支撐:
1.張現科再審案((2019)冀刑再3號):土地承包糾紛中,行為人基于民事權利協商補償款,法院認定其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2.吳某某案((2016)冀03刑終102號):因山場被毀提出索賠,法院認為爭議利益可通過民事協商解決,不成立敲詐勒索。
辯護思路:
債權人以威脅方式追討合法債務,若未超出債權范圍,不構成敲詐勒索。需證明行為人未虛構權利基礎或索賠明顯超出合理限度。
(二)被害人過錯與因果關系阻斷
法理依據:被害人存在過錯,如違約、侵權時,其財產損失可歸因于自身行為,行為人索財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被削弱。
案例支撐:
1.周某寶案(入庫編號:2023-05-1-229-004):行為人多次以舉報景區違規經營為由索財,法院認定其以維權為名行敲詐之實,超出民事權利范圍。
2.郭殿臣案((2016)豫10刑終256號):長期控告行為與財物交付無直接因果關系,法院認定不構成威脅。
辯護思路:
舉證被害人過錯,提供證據證明被害人存在違約、侵權或違法行為,如偷稅、產品質量不合格。強調被害人主動支付財物系利益權衡,而非完全受脅迫。
(三)法益侵害缺失:財產損失與處分自由的實質判斷
法理依據:敲詐勒索罪保護雙重法益——財產權與個人處分自由。若行為人未造成實質財產損失或未嚴重侵害被害人意志自由,則法益侵害不成立。
案例支撐:
1.岳源案((2020)黑1221刑初109號):行為人欲舉報偷稅漏稅但未告知被害人,法院認定索財系雙方自愿協商結果,無威脅行為,不構成犯罪。
2.尚琨案((2017)陜04刑終157號):短信內容“后果自負”等未達到精神強制程度,法院認定不構成威脅。
辯護要點:若被害人支付財物后債務消滅,如抵消應付款項,需主張整體財產未受損害。通過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被害人仍能理性決策,如要求分期付款、提出反方案。
(四)違法阻卻事由:正當化行為的認定
法理依據:自助行為、正當防衛等情形可阻卻違法性。例如,行為人面臨緊急侵害時,以威脅手段保護自身權利,可能構成正當化事由。
典型案例:
1.土地承包糾紛案((2019)冀刑再3號):村民以威脅方式索要土地補償款,因存在爭議性民事權利,法院認定屬自力救濟,不構成犯罪。
2.陳某案((2015)遵刑初字第23號):信訪人以不報銷費用相要挾,法院認為行為未對被害人產生實質壓迫,不成立犯罪。
三、實務辯護中的常見難點與應對
(一)天價索賠的合法性邊界
爭議焦點:索賠數額遠超實際損失是否必然構成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支撐:
1.郭利再審案((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9號):消費者提出300萬元索賠,法院認為損害未鑒定且協商自愿,不成立犯罪。
2.吳某某案((2016)冀03刑終102號):索賠數額雖高但基于協議爭議,法院認定屬民事權利行使。
辯護思路:
法律依據: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懲罰性賠償條款。
協商空間:強調民事賠償可通過協商確定,數額高低不等同于非法目的。
(二)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分離評價
爭議焦點:若威脅內容合法(如舉報犯罪),但索財行為不當,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支撐:
1.沈某再審案((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3號):舉報與索賠直接關聯,法院認定目的正當。
2.周某寶案(入庫編號:2023-05-1-229-004):舉報與索財無必然聯系,法院認定超出維權范圍。
辯護策略:
舉報、曝光系合法權利,不能因索財否定整體行為性質。證明索財用于彌補實際損害。
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本質上是法律與道德的平衡藝術。刑事律師需深入剖析行為人的權利基礎、手段正當性及法益侵害實質,通過民事證據與刑事理論的交叉運用,構建“合法權利行使”的辯護主線。尤其在消費者維權、經濟糾紛等領域,司法實踐已呈現包容趨勢,辯護人應充分援引判例與理論,將個案置于法秩序統一視野下審視,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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