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0年6月,被告人吳某梅通過某網絡傳銷系統APP注冊成為會員。該APP以“免費注冊”為噱頭,吸引用戶下載并綁定收款方式,但實際盈利需通過購買虛擬動物、消耗虛擬幣(太陽幣)等方式激活。會員通過發展下線獲取推薦獎和團隊獎勵:推薦獎按下線會員總資產的10%(第一代)、5%(第二代)提成;團隊獎則根據下線層級及人數設置不同等級(如馴獸大師、動物園主等),按比例抽成下級收益。吳某梅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0層,有效下級賬號4142個,非法獲利122萬余元。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梅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盡管會員注冊“免費”,但參與者需通過購買虛擬商品、消耗虛擬幣等變相支付對價,才能參與核心盈利活動,本質上屬于“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其層級結構及返利機制完全依賴發展下線數量和資金規模,形成典型的金字塔式傳銷模式。結合涉案賬號達57萬余個、資金規模巨大等情節,法院認定吳某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題目:吳某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入庫編號:2025-03-1-168-002)
二、法理分析
(一)變相“入門費”的實質判斷:穿透形式看本質
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本案中,涉案APP表面允許“免費注冊”,但僅提供基礎賬號功能,無法實際盈利。參與者必須通過購買虛擬動物、消耗太陽幣等行為激活獎勵機制,才能參與核心經營。法院穿透“免費注冊”的表象,認定其本質是以“變相購買商品”掩蓋“入門費”屬性。
這一裁判思路體現了刑法對傳銷活動“實質違法性”的審查原則。傳銷組織常通過形式合法化掩蓋非法目的,例如以“虛擬商品”替代傳統實物商品,以“消耗虛擬幣”替代直接繳費。然而,只要參與者需支付對價,無論是金錢、資源或虛擬資產,才能獲得盈利資格,即可認定為“入門費”。本案中,太陽幣的消耗雖為虛擬行為,但需通過充值或完成任務獲取,實質上仍屬于資金投入。法院的認定警示:傳銷模式的“創新”包裝,不改變其違法內核。
(二)層級返利機制的違法性:脫離商品交易的“拉人頭”本質
傳銷活動與合法直銷的關鍵區別在于盈利模式。合法直銷以商品銷售為利潤來源,而傳銷則以發展人員數量為核心計酬依據。本案中,吳某梅的收益完全依賴下線會員的層級數量和資金規模。動態獎勵的設計,使得上層會員通過“拉人頭”即可抽成下級收益,形成“金字塔”結構。這種模式脫離正常商品交易邏輯,本質是利用新參與者資金填補舊參與者收益,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不可持續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若“返利主要來源于發展人員的費用而非經營利潤”,即構成傳銷。本案中,虛擬動物交易僅為幌子,會員收益完全由下線投入支撐。吳某梅發展10層下線、4142個賬號,非法獲利122萬元,充分暴露其行為的傳銷本質。法院的判決明確:無論傳銷活動如何偽裝,只要盈利邏輯與“拉人頭”綁定,即構成刑事犯罪。
(三)情節嚴重標準的司法適用:社會危害性與刑事可罰性
傳銷活動的危害性不僅在于騙取財物,更在于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案涉案會員賬號達57萬余個,資金規模巨大,大量參與者遭受財產損失。根據司法解釋,“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即屬“情節嚴重”。吳某梅發展的有效賬號遠超此標準,且其作為上層組織者,對傳銷網絡的擴張起關鍵作用。法院結合其退繳違法所得、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減輕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雖為從犯,但其行為對傳銷網絡的擴散具有實質性推動。法院在量刑時兼顧了其犯罪作用與悔罪表現,既彰顯法律威懾力,也為類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參考:對傳銷組織中的“中層骨干”,即使非首要分子,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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