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是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港口區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以法治之力疏堵點、解難題,妥善化解涉企糾紛,奮力實現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優”。
01
以善意調解助推“海洋經濟”
2024年3月-12月,原告廣西防城港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某作為乙方陸續簽訂《合作與發展協議書》及相關附件,協議約定被告成為原告產品的經銷商,被告在北海地區內銷售或直接使用原告提供的經銷魚飼料,此外,協議還對折扣方式、貨款計算方式等作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供貨,但被告卻未按時支付貨款,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40萬余元貨款。
在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查閱案件材料,主動聯系原被告雙方,對案涉貨款進行細致核對。
“法官,因為我養的魚還沒賣出去,資金周轉不過來,拖欠貨款也是迫不得已。”秉持善意調解的原則,承辦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耐心疏導原告情緒,希望其能考慮對方的實際困難,適當做出讓步,為后續合作打下良好基礎,同時也督促被告要及時償還拖欠貨款。
“分期還款,雙方能接受嗎?”
“可以的,實在不行我們就以魚抵債。”
最終,雙方就貨款及還款時間達成一致意見,并在法官主持下簽署調解協議,這起買賣合同糾紛圓滿化解。
02
判后再加一分力,企業少操一份心
2020年-2022年期間,原告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補充協議》等,根據合同約定由原告公司取得該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中標資格,并對勞務作業內容、工作期限及勞務費等方面進行約定。工程完成后,被告公司仍有部分勞務工程款遲遲未向原告付清,原告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收案件后,對該案進行了初步調解,但雙方因對于已付工程款及扣款等存在較大爭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防止久調不決,承辦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等,依法開庭審理。
庭審結束后,法官考慮到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且判決尚未生效,為避免雙方矛盾繼續激化,法官再次聯系雙方進行調解工作。針對雙方企業爭議的焦點問題,承辦法官結合案件事實、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判后答疑,幫助雙方企業算清“時間賬”“成本賬”“風險賬”,分析上訴、執行存在的時間和訴訟成本。
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在法官耐心調解下達成和解,原告考慮到被告經營狀況提出分期還款計劃,被告也同意按照調解協議書按時給付所欠貨款,雙方握手言和。
03
調民企“小”糾紛,助營商“大”環境
被告李某系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財務負責人,2023年2月-3月期間,李某以微信形式向原告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米粉共計2.9萬余元。原告交付米粉后,被告卻一直未支付貨款。無奈之下,原告遂將李某及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企沙人民法庭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閱卷,發現該案事實清楚,爭議焦點不大,考慮到兩個企業都是小微企業,法官決定采取調解的方式盡快化解糾紛,減輕雙方訴累。
“他們家的粉,有幾天質量不是很好,粉很容易碎。”
“法官,因為機器的問題,有幾天做出來的粉確實不夠好,但也只有幾天,他們沒有及時把粉退回來給我,不然都給他們換了……”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發現雙方是因米粉質量問題產生糾紛,對貨款有爭議。承辦法官了解矛盾根源后,引導雙方理性看待糾紛,從“法理”上明晰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從“情理”上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體諒彼此難處,尋求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
“既然米粉出現質量問題的時間只有幾天,那就將有質量問題那幾天的貨款扣除掉,這樣你們雙方能接受嗎?”
經過多輪協商,最終雙方同意法官提出的方案,達成調解協議,扣除掉部分貨款后,被告分兩期支付2.3萬元給原告。至此,糾紛圓滿化解。
蓄得水深憑魚躍,法潤營商百業興。港口區法院將繼續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和“案案都是營商環境”理念落實到具體司法審判實踐中,推動涉企糾紛高效、低成本實質化解,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速加碼”。
來源:港口法院
編輯:黃舒婷
責編:吳凰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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