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紳通靈公告,公司因虛開發票且在賬薄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被處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50.98萬元;因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無法代扣代繳行為,被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1.5倍的罰款,計514.86萬元;合計565.84萬元。公司另須繳納滯納金30.14萬元。公司已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合計595.98萬元,擬不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本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2022年-2024年損益的影響分別為443.15萬元、71.72萬元和81.11萬元。
圖片來源于萊紳通靈公告
公告內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因虛開發票且在賬薄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被處少繳稅款 0.5 倍的罰款,計 509,771.08 元;因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無法代扣代繳行為,被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 1.5 倍的罰款,計 5,148,640.83 元;合計 5,658,411.91 元。
- 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對上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公司另須繳納滯納金 301,375.06 元。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合計 5,959,786.97 元,擬不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 本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 2022 年-2024 年損益的影響分別為 4,431,483.93 元、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一、 事項背景和前期情況
萊紳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關于收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寧稅稽 一罰告[2022]6501 號】, 對公司的涉稅違法行為擬處以罰款 4,431,483.93 元。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關于收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 進展公告》,根據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寧稅稽一罰告[2023]6502 號】,對公司的涉稅違法行為擬處以罰款由 4,431,483.93 元調整為 5,148,640.83 元。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關于收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進展公告》,公司再次收到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寧稅稽一罰告[2025]33 號】,對公司的涉稅違法行為擬處以罰款由 5,148,640.83 元 調整為 5,658,411.91 元。
二、 事項的結果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寧 稅稽一罰[2025]44 號】和《稅務處理決定書》【寧稅稽一處[2025]110 號】。根 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因虛開發票且在賬薄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被處少繳稅款 0.5 倍的罰款,計 509,771.08 元;因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無法代扣代繳行為,被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 1.5 倍的罰款,計 5,148,640.83 元;合計 5,658,411.91 元。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對上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公司另須繳納滯納金 301,375.06 元。上述罰款和滯納金所涉事項的事實與前期公告基本一致,主要內容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經我局(所)于 2020 年 0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1 日對你(單位)(地 址:南京市雨花臺區花神大道 19 號)200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所屬期內涉嫌接受的虛開發票的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 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7 年-2018 年期間,你企業通過銀行匯款、資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外部第三 方勞務公司(非關聯方)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賬薄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票面額合計 12312732.62 元。套取資金用于發放員工工資獎金,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無法代扣代繳。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企業情況說明、銀行流水、賬薄資料、詢問筆錄等。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決定對你企業虛開發票且在賬薄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處少繳稅款 0.5 倍的罰款,計 509771.08 元;對你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無法代扣代繳行為,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 1.5 倍的罰款,計 5148640.83 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 5,658,411.91 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雨花臺區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 (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稅務處理決定書》所涉相關情況
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取得的外部第三方勞務公 司虛開的總金額為 12312732.62 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應 調增 2017 年、2018 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其中:2017 年調增 5242132.62 元、2018 年調增 7070600 元。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支付中高層職員的獎金 8234563.96 元準予在稅前扣除,應調減 2017 年、2018 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其中:2017 年調減 4187313.12 元、2018 年調減 4047250.84 元。共計應調增 2017 年應納稅所得額 1054819.5 元、2018 年應納稅所得額 3023349.16 元, 應補征 2017 年企業所得稅 263704.87 元,2018 年企業所得稅 755837.29 元,共 計 1019542.16 元。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2024 年 11 月自行補繳入庫。
對上述已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1,019,542.16 元,根據《稅務處罰決定書》公司被處以 0.5 倍罰款 509,771.08 元,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司另須繳納滯納金 301,375.06 元。
三、 事項的主要情況
經公司自查及向稅務機關了解,所涉及事項主要為: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過與外部第三方勞務公司簽訂人事代理 合同方式,向部分員工發放了 8,234,563.96 元獎金(已計入公司當期期間費用), 未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432,427.22 元。稅務機關對公司處以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1.5 倍的罰款 5,148,640.83 元。該事項共涉及員工 15 人,其中時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 人。
公司原控股股東、董事長、總裁沈東軍 2017 年-2018 年占用公司的資金(金 額 4,078,168.66 元,通過外部第三方勞務公司為沈東軍墊支費用的形式占用) 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資金后于 2020 年后陸續補繳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上述事項導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1,019,542.16 元處以 0.5 倍的罰款 509,771.08 元,另須繳納滯納金 301,375.06 元。
四、 后續措施和對公司的影響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和滯納金合計 5,959,786.97 元, 擬不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上述事項所涉資金占用、薪酬及財務管理等,公司已完成整改。今后,公司將進一步強化內部控制,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公司根據前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情況,基于會計謹慎性原則,對稅務機關擬處罰金額已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計入各期營業外支出和預計負債)。本次行政處罰對公司 2022 年-2024 年損益的影響分別為 4,431,483.93 元、 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本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根據事項的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萊紳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 年 4 月 12 日
素材來源于萊紳通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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