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修訂后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近日正式發布,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將面臨更嚴懲處。據介紹,此次修訂聚焦當前檢驗檢測造假成本偏低、從業人員責任虛化等突出問題,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檢驗檢測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嚴格依法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關系到消費安全、經濟決策、行政決定、司法裁決等很多方面。我國通過多部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領域加強規范管理,然而,檢驗檢測報告造假現象依然層出不窮,對消費者等產生誤導。
近年來,涉及機動車、沙發床、呼吸機、混泥土等方面的檢驗檢測造假案例,被有關部門頻頻點名通報,像連續劇一樣上演不休。雖然通報中涉及的違規檢驗檢測機構受到了相應處罰,但懲治力、警示性仍然不足,“前赴后繼”弄虛作假不斷。原因之一是檢驗檢測造假成本偏低。
根據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是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還是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相比檢驗檢測造假所獲收益,或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這一處罰標準在今天威懾力不足。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對未經檢測出報告、替檢漏檢、篡改數據、偽造結果等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罰款上限提高至十萬元。對比之前的罰款標準,新的處罰標準明顯提高了違法成本。這對部分檢驗檢測機構來說,在造假前就得好好掂量一下造假“值不值”“敢不敢”。
同時,對輕微違法行為采用說服教育、提醒敦促、約談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則體現了執法溫度。這表明市場監管總局修訂這一辦法時,在處罰違法行為方面,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其中,對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機構予以更嚴懲處,體現出打擊造假的決心。
其實,此次將罰款上限提至十萬元,也與《產品質量法》保持統一。根據該法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由于辦法覆蓋所有檢驗檢測機構,范圍超過了產品質量檢驗。
需要指出的是,對造假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嚴懲,罰款只是嚴懲手段之一。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氣污染防治法》也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檢驗資格。《環境保護法》則規定,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情節嚴重,不僅面臨最高十萬元的罰款,還可能面臨取消資質;既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被追究刑責。作為檢驗檢測機構,是造假還是守法不難做出選擇。另外,要對花錢購買虛假檢驗報告的委托人進行嚴懲。
除了完善規章制度提高處罰標準外,如何對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監管,也值得深入思考。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我國共有檢驗檢測機構53834家。面對如此多的檢驗機構,除了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加強監督外,還應該探索更多有效措施,發現機構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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