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中,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這7支執法隊伍的改革備受關注。
雖然此輪改革,執法事業單位改革是一項重要內容,但改革的目的仍然是傾向于構建現代公益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效能。通過深化政事分開、事企分開改革,重點解決機構職能交叉、行政化傾向等問題,推動事業單位回歸公益屬性。
之所以此次7支執法事業單位改革受到很多關注,那是因為長期以來,這些事業單位執法隊伍中存在公務員、參公事業編、普通事業編及工勤人員混崗現象,同工不同酬、晉升路徑模糊,這種身份的混亂直接影響了執法效率和隊伍穩定性,成為改革亟需解決的痛點。
此次改革中,把握嚴控行政編制總量的原則,事業編人員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的門檻極高。
多地采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政策,這7支執法隊伍的事業單位,在此次改革前已經改為參公單位或者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身份的還好點,通過最新一次事業單位改革,大多數執法事業單位都還保持原來的事業身份。
有些人也許好奇,哪怕此次改革事業身份改不了,為何改革后這7支執法隊伍還不能像政法系統和司法系統一樣,能享受到1200元每月的補貼呢?
其實,這里邊存在一個誤解。公檢法和司法局這些單位也不是每個人都有每月1200元的補貼,這些單位的事業編制是沒有的,參公因為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他們的待遇和公務員一樣,所以參公身份的人能享受到。
另外,公檢法和司法局公務員和參公也只是在職的有這1200元的補貼,調離這些單位或已經退休的人,從調離或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就會停工作這個1200元的補貼。
因此,7支執法事業單位沒有1200元的補貼,嚴格來說,不是這7支執法隊伍與政法和司法系統的差別,而是事業編和公務員制度的差別。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其薪資和補貼由國家財政全額保障,且相關津貼補貼政策由中央或地方統一制定。公檢法系統1200元的政法津貼是國家為補償高風險、高強度崗位而設立的專項補貼,屬于法定福利范疇。
而這7支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執法隊伍,但是財政支持力度較弱,難以統一實施類似補貼。此外,事業單位的薪酬體系更依賴地方財政或單位自身收支狀況,缺乏全國性統一標準備。
另外,根據統計,我國公務員不足1000萬人,而事業人員則超過3000萬人,其中事業單位人員遠超公務員群體,龐大的事業編制人數導致財政分攤至個體的資金有限,財政需優先保障公務員的剛性支出,剩余資源難以保證事業編實現與公務員同等的待遇水平,事業編比起公務員缺少的職級并行、車補、執法補貼都是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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