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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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時代,微信群已成為人們社交、工作交流的重要平臺。
如果在微信群侮辱、誹謗、污蔑、貶損他人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最高院在其指導案例《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中明確:
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院認為,
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證人證言、法院自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的材料,可以認定趙敏在與黃曉蘭發生糾紛后,通過微信號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兩個業主微信群發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并使用了黃曉蘭的照片作為配圖,而對于蘭世達公司的“美容師不正規”“訛詐客戶”“破儀器”“技術和產品都不靈”等貶損性言辭,趙敏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有相關事實發生,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趙敏將上述不當言論發至有眾多該小區住戶的兩個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對其他成員的詢問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損害小區公眾對蘭世達公司的信賴,對二者產生負面認識并造成黃曉蘭個人及蘭世達公司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趙敏的損害行為與黃曉蘭、蘭世達公司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趙敏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最終判決當事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因本案為最高院指導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此后類似案例將會參照此案進行判決。
周軍律師提醒,當在微信群中遭遇他人侮辱、誹謗、污蔑、貶損時,當事人要及時通過截圖、錄屏等方式保存群內聊天記錄,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若有其他群成員知曉情況,也可請求其提供證人證言,侵權行為嚴重,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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