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程序中,只有一筆財產但同時涉及刑事案件的退賠和民間借貸案的還款,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韓某與被執行人仲某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因仲某遲遲未還款,韓某無奈向槐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凍結了仲某名下銀行賬戶中的16萬余元。然而不多久,槐蔭法院卻收到了異議人何某的執行異議申請。原來,何某是仲某參與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當時仲某被判令退賠其經濟損失10萬元。由于仲某名下僅有的存款已被槐蔭法院凍結,何某擔心無法追回這筆刑事退賠款,因此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這10萬元的凍結,并將該筆款項移交給作出刑事判決的法院執行,優先退賠他所受的損失。
法院審理
這是一起看似簡單卻涉及多項法律適用的民間借貸與刑事退賠相結合的執行案件,案件主要涉及到兩部分法律問題:一是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問題;二是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執行的問題。
參與分配制度指的是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執行財產按其債權性質或債權數額比例予以受償的一項法律制度。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應啟動分配程序:(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3)債權人已取得執行依據,或雖未取得但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等應分配情形;(4)債權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終結前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因為何某是仲某刑事案件退賠的受害人, 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情況,其可以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但在本案中,何某并不是通過參與分配的法定程序來主張其刑事退賠順位,而是直接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起異議,這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所以,法院是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對仲某名下財產進行凍結的,程序合法、依據明確。所以,何某要求法院解除凍結,沒有法律依據。
隨后,槐蔭法院也收到了作出刑事判決的法院發來的《參與分配函》,并依法納入分配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法院將依照合法順序制作執行分配方案,并送達相關各方,如果任何一方對分配方案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最終,槐蔭法院依法駁回了何某提出的執行異議,原因是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受理范圍。目前,該裁定已經生效。仲某名下凍結款項的分配,正在依法有序進行中。
法官說法
執行實踐中,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如何界定優先順序,法院在此過程中不僅要平衡各方債權人的利益,還要確保每一項裁定背后的法律正當性和社會合理性。
如果執行案件是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的執行,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一)罰金、沒收財產;(二)責令退賠;(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
按照常理來說,刑事退賠是否應該比民事債務優先?本案中,這種同一筆財產但是涉及刑事、民事多項清償義務時,執行中該如何處理?這就涉及一個叫做“多項清償義務時的清償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針對異議人提出的申請,法院是如何進行審查認定的?執行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官提醒: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確定執行依據,經民事判決確認的債權又被刑事判決認定為退賠金額的,應當以刑事判決作為執行依據。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民事和刑事責任的,上述債權的權利人應當根據刑事判決確認的退賠數額,以刑事被害人身份參與分配。
來源:廣西高院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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