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于2023年,結束于2024年的這輪事業單位改革,改革進一步深化,尤其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7支執法隊伍的改革,更是重頭戲。
其中,7支執法隊伍的總基調是權力下沉,其中包括人員下沉,不過不同的地方情況不同,政策也有地方特色,下沉模式也是五花八門,下面介紹下都有哪些下沉模式。
一、主要下沉模式及特點
1.整體派駐模式
特點:市級執法隊伍整體派駐至縣區或鄉鎮,人事關系仍保留在原市級單位,形成“人隨事走、編隨人動”的垂直管理模式。例如,部分省份將市場監管、生態環保等執法隊伍直接派駐至基層,但編制仍屬市級。
這種模式的好處:確保執法專業性,減少基層承接壓力;避免因編制調整引發人員動蕩。
這種模式的弊端:易導致“雙重管理”問題,基層協調難度大;派駐人員可能因待遇與基層脫節而積極性不足。
2.分類下沉模式
特點:根據執法事項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將部分高頻、低技術門檻的執法權(如市容管理、市場監管)下放至鄉鎮,保留專業性強的執法權(如自然資源、安全生產)在上級部門。例如,浙江省將城鄉規劃執法權移交鄉鎮,但需上級部門技術認定。
這種模式的好處:貼近基層需求,提升執法效率;減輕上級部門負擔。
這種模式的弊端:權責邊界不清,易引發部門推諉(如規劃部門拒絕對違法建設進行技術鑒定)。
3.屬地整合模式
特點:將原分散在多個部門的執法力量整合為鄉鎮“一支隊伍”,以屬地名義統一執法。例如,富陽、平陽等地試點整合站所資源,由鄉鎮直接管理。
這種模式的好處:解決“看得見的管不著”問題,強化基層治理能力;減少重復執法。
這種模式的弊端:基層執法人員數量不足、老齡化嚴重,難以承接下放事項;法制審核能力薄弱。
4.混合安置模式
特點:結合分流、下沉和內部消化,對部分人員實行“同類分流”(如參公編制人員保留原身份),其他人員下沉或轉崗至事業單位。例如,部分地區將撤銷的執法隊伍人員安置至機關下屬單位,而非直接下沉。
這種模式的好處:減少改革阻力,保障人員穩定性。
這種模式的弊端:身份轉換通道封閉,事業編人員難以轉為公務員;易造成“換湯不換藥”的改革效果。
5.垂直保留模式
特點:對特殊領域(如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保留垂直管理,不下沉至基層。例如,生態執法因業務特殊性仍由市級統籌。
這種模式的好處:保障專業性強的執法權集中高效;避免基層資源不足導致執法缺位。
這種模式的弊端:基層對上級依賴性強,難以快速響應本地問題。
二、各類模式的利弊對比與深層問題
結語
執法隊伍下沉模式的多樣化反映了地方改革的靈活性與復雜性,但也暴露出頂層設計不足、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未來需在政策統一性、基層保障、身份轉換等方面持續突破,以實現“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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