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陰陽合同?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抽屜協議等,它雖然不是合同法律上的概念,但卻在建筑工程承包、房屋買賣等經濟交易中時有出現。
從社會觀通俗觀念上講,所謂陰陽合同,是指當事人出于規避行政監管、逃避稅費等目的,就同一交易訂立兩份合同,一份為明面上訂立的陽合同,一份為私底下訂立的陰合同,陽合同僅用于辦理備案、批準或者辦理財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陰合同才用于各方當事人實際履行。
訴訟實務中,法院面對當事人就同一交易訂立的陰陽兩份合同,該如何處理呢?
從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當事人并沒有履行陽合同的真實意思,其真實意思是按是按陰合同實際履行,因此,法院首先會根據民法典關于虛偽表示與隱藏行為的規定,依據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陽合同無效,然后再依據陰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生效等不同情形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當事人通過陽合同規避的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需要依據違反相應強制性規定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的規則,來審查陰合同是否有效。陰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時,法院會依據陰合同的約定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當事人通過陽合同規避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等規定,在陰合同沒有辦理批準手續時,認定陰合同未生效,并依據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報批義務條款獨立生效規則,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和案件的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陰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法院需要以當事人在陰合同中表示的真實意思為事實基礎,并結合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作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綜上,就當事人對同一交易訂的陰陽兩份合同,法院首先會認定陽合同無效,其次再根據陰合同的效力情況,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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