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盡可能簡潔地捋一捋這個事件,先擺明我的立場:同情男方。
1 雙方談了三個月戀愛,在訂婚次日中午女方宴請男方,男方支付10萬元彩禮及7.2克金戒指,承諾婚后一年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名字。當天下午兩人摟摟抱抱、親親密密進入婚房。
這意味著什么?按成年人的常識判斷,絕不至于得出女方拒絕性行為的結論,即便她事后對法官說自己一開始是不同意的。
2 雙方在婚房內發生了某種形式的性行為,因為床單上鑒定出兩人混合分泌物。然而,女方體內沒有男方DNA,內褲上也沒有男方STR分型。
女方內褲上的男方STR分型,是最近幾年新發展起來的技術。在類似案件里,如果沒有女方內褲上沒有檢測到男方STR分型,通常被認定為男方沒有去脫女方內褲,所以內褲是女方自己脫的,于是強奸案不成立。
3 雙方在發生某種形式性行為時,女方確實明確表達了拒絕之意,男方確實使用了暴力。所以,從違背女性意愿的角度判男方強奸,沒有大毛病。
4 性關系發生后,雙方還談了彩禮和房產加名問題,男方沒答應,女方才在晚上報警被強奸。按成年人的常識判斷,男方如果同意了,幾乎不可能被告強奸。
也就是說,公訴案的強奸罪,大概率可以因為男方破財來避免,有證據表明警方在做男方的工作,讓其破財消災,但失敗了。
5 我的觀點是:違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發生性行為,可以判強奸罪。但結合性行為發生前的訂婚與親密關系、女方內褲上沒有男方STR分型、事后又在彩禮和房產加名上討價還價,這恐怕是情節最輕微的強奸罪,應該判緩刑才對。
6 最終被判了實刑,我意難平,但某好友給我解釋了法理,我也只能接受。
這個法理就是:按照法律,緩刑的前提是男方認罪認罰,但男方堅持無罪主張,這屬于不認罪,也就不符合緩刑的標準,判實刑無可厚非。
7 所以我現在接受這個三年實刑的結果,只是我認為:有沒有可能調整緩刑的前提?即便男方不認罪,但實際其罪行輕微,法官也應該可以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給出緩刑。
最后看一個普通強奸案的定罪,不需要太多解釋,不可能引起全國如此討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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