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安徽省六安人民路的樹木倒伏事故,奪走了申某某的生命,令人痛心。這一事件不僅讓一個家庭陷入悲痛,也引發社會對管理人責任的思考。在法律層面,管理人該如何擔責?下面,讓我們依據法律規定深入探討。
監控中現場畫面
情況通報
4月12日11時20分許,我轄區人民路發生一起樹木倒伏致一人傷亡事件。
經查,事發時申某某(女,55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人民路南側由東向西行駛。受大風天氣影響,路邊樹木突然倒伏致其被砸中受傷。現場群眾與救援人員第一時間將其送醫搶救,經醫院全力救治無效死亡。
我們對遇難者深表哀悼,對家屬表示誠摯慰問。
金安區中市街道辦事處
2025年4月13日
本文轉自【金安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7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該條款確立了林木致害責任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即一旦發生損害,法律直接推定管理人存在過錯,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其核心邏輯在于:
1.責任主體明確: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直接責任方,需對林木安全負責;
2.舉證責任倒置:管理人需自證無過錯,而非由受害人證明其有過錯;
3.管理義務的邊界:包括定期巡查、加固高危樹木、極端天氣前采取應急措施等。
本案中,若氣象部門已發布大風預警,管理人(如綠化部門或物業)需證明其采取了以下措施:
預防性措施:如修剪枯枝、加固樹木、設置警戒線;
應急響應:預警后是否啟動應急預案,例如封閉危險路段;
日常管理:是否建立定期巡查記錄。
若管理人未能舉證,則其過錯與損害結果直接關聯,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1.管理人應建立臺賬:留存巡查、維護記錄作為免責證據;
2.細化管理標準:參考《城市綠化條例》明確檢查頻率與防護措施;
3.引入第三方評估:通過專業機構定期鑒定高危樹木,降低法律風險。
總之,管理人責任認定關乎公眾安全與權益。希望各管理主體能積極采納律師建議,完善管理機制。只有管理到位,才能減少意外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提醒公眾增強法律意識,在遭遇類似情況時,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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