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有效、合規的協同辯護
刑事案件中,當多名嫌疑人共同涉案時,辯護律師的職責不僅是維護各自當事人的權益,還需在復雜博弈中尋求合法利益的平衡。然而,當前辯護人之間的合作常因利益沖突、制度障礙和操作失范而陷入困境。本文將從實踐問題出發,剖析深層原因,并提出可行的合規合作方案。
一、辯護人合作的現實困境
1. 信息壁壘與溝通不暢
律師間因保密義務或競爭關系,常對關鍵證據、辯護策略諱莫如深,甚至出現“各自為戰”的局面。例如,某涉黑案件中,主犯律師因未及時共享關鍵證人證言,導致從犯律師誤判量刑空間。
制度癥結:現行法律雖允許律師協作(如《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14條),但缺乏信息共享的細則,導致實踐中“合規邊界”模糊。
2. 利益沖突下的零和博弈
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可能相互矛盾。例如,A律師主張無罪辯護,而B律師為爭取認罪從寬可能“拆臺”,導致法庭對抗內耗。
行業痛點:律師行業缺乏利益協調機制,部分律師為凸顯自身作用,過度強調當事人個體利益,忽視案件整體邏輯。
3. 資源分配不均與“占坑式辯護”
法律援助律師與委托律師并存時,常因立場分歧或能力差異產生合作障礙。例如,某職務犯罪案件中,法援律師因配合認罪認罰程序,與委托律師的辯護目標嚴重沖突。
制度漏洞:分段式法律援助機制導致辯護人頻繁更換,削弱辯護連貫性;而辦案機關指定律師的“占坑”行為,進一步擠壓委托律師的辯護空間。
二、困境背后的制度性障礙
1. 法律規范模糊,協作機制缺位
現有法律對“協同辯護”的權限、責任劃分缺乏明確規定,律師合作常依賴個人信任,缺乏制度保障。例如,異地閱卷、證據移交仍面臨程序障礙。
2. 控辯力量失衡加劇內部矛盾
在控方強勢的司法環境下,辯護人常被迫采取“防御性合作”,例如為規避風險而放棄聯合質證,導致辯護力量分散。
3. 行業生態與考核機制異化
律師行業競爭激烈,部分律所將案件勝訴率與個人業績掛鉤,間接鼓勵“單打獨斗”而非協同合作。
三、破局之道:構建合規協作體系
1. 制度層面:明確協作規則與權利保障
細化協同辯護指引:建議司法部出臺《刑事案件協同辯護操作規范》,明確律師間信息共享的范圍(如非核心證據)、聯合質證的流程及責任豁免條件。
改革法律援助機制:推行“全程指派”模式,避免分段更換律師;限制辦案機關指定辯護人的權限,保障當事人委托權優先。
2. 行業層面:建立協作平臺與利益協調機制
搭建協同辯護平臺:由律協牽頭成立跨區域辯護協作網絡,提供異地閱卷、聯合調查等支持,并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合規留痕。
制定利益沖突解決指南:對可能產生立場分歧的案件(如主從犯辯護),建議律師庭前簽署《協作備忘錄》,約定底線原則與爭議解決方式。
3. 操作層面:以技術賦能合規協作
標準化協作流程:
庭前會議分工:主犯律師負責事實爭議,從犯律師聚焦量刑情節,避免重復辯論。
證據共享機制:通過加密電子卷宗系統實現可控范圍內的信息互通,并在筆錄中注明來源以規避風險。
創新合作模式:
專項顧問制:對單位犯罪或涉眾型案件,由未出庭律師擔任“辯護顧問”,提供策略支持而不直接參與庭審,避免名額沖突。
階梯式辯護: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主辯護人負責程序協商,其他律師側重實體辯護,形成互補。
陳律師寄語:從競爭到共生,重塑辯護倫理
協同辯護的本質是通過合法合規的“合力”,在控辯對抗中爭取更大話語權。這要求律師既要有“為當事人權益寸土必爭”的勇氣,也要有“為司法公正顧全大局”的智慧。唯有打破信息孤島、完善制度支撐、創新協作模式,方能實現“1+1>2”的辯護效果,讓每一個當事人在法治框架下獲得最大限度的正義。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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