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未保持場所環境清潔衛生案
簡要案情
2024年10月29日,隆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小學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庫房地面有老鼠糞便。2024年11月11日,該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防鼠措施不到位,導致老鼠進入食品庫房,且未及時進行清掃,未保持食堂場所環境清潔。該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未保持場所環境清潔違法行為,但至案發當事人仍未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處理結果
2024年10月29日,隆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小學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庫房地面有老鼠糞便。2024年11月11日,該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防鼠措施不到位,導致老鼠進入食品庫房,且未及時進行清掃,未保持食堂場所環境清潔。該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未保持場所環境清潔違法行為,但至案發當事人仍未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處理結果
當事人食堂防鼠設施不完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未保持食堂場所環境清潔,且在收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再次出現食堂場所環境未保持清潔的行為,構成拒不改正的情形,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2月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防鼠設施不完善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未保持食堂場所環境清潔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學校食堂關系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者應嚴格落實餐飲“防蠅、防塵、防鼠”要求,保持場所環境清潔衛生,確保食品不受污染。本案的查處對于學校食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來源:內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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