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中,哪些診療過錯責任較大
根據王律師做案子的經驗,通常以下為診療過錯責任較大:
1、誤診/漏診:醫生因未充分檢查、忽視關鍵癥狀或技術失誤導致錯誤診斷,延誤治療時機(如將心肌梗死誤診為胃病)。
2、違反診療規范:未遵循臨床指南或操作規范(如手術操作不當、用藥錯誤、劑量超標等)。
3、延誤治療: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如未及時安排急診手術、未轉診危重患者)。
4、未盡注意義務:未達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這是《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的,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而且可能責任較大。
5、未充分告知風險:未向患者或家屬說明治療方案的風險、替代方案(尤其是手術、高風險治療),侵犯患者知情權。這個責任也可能較大。
6、如未經患者簽字擅自手術或更改方案,對醫方責任的大小,也有比較大的影響。
這個問題可能涉及法律、倫理及職業規范問題。具體責任需結合實際情況和司法鑒定結果判定,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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