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報案人高某稱司機黃某在滄州市泊頭市某煤場卸煤作業中“意外摔傷”,腳踝骨折,車輛未受損。被保險人(車主)要求正常賠付醫療費用,報案延遲且拒絕配合調查。
初次調查受阻。報案人高某未直接提供駕駛員聯系方式,經多次溝通后僅透露車主信息,且車主拒絕提供事故視頻,聲稱“交警不受理”。車主態度強硬,堅稱事故為“摔傷”,但回避事故細節,引起查勘員懷疑。
在現場勘查與醫療排查過程中,查勘員實地勘察卸煤現場,發現作業環境涉及鏟車操作,與“摔傷”描述不符。走訪多家醫院后鎖定傷者科室,確認傷情為“踝骨擠壓骨折”,與“摔傷致傷機制”矛盾。查勘員以證據為突破口,向車主闡明隱瞞后果及法律責任。車主最終承認,事故實為鏟車作業操作失誤,鏟斗壓傷司機腳踝,為降低責任風險謊報“摔傷”。
本案關鍵證據與疑點有四:一是傷情證據:醫院診斷證明傷者為“擠壓傷”,非摔傷特征。二是作業環境:卸煤現場需鏟車協同作業,存在機械操作風險。三是行為異常:報案延遲、拒絕提供監控、隱瞞傷者真實致傷原因。四是車主自述:最終承認事故真實原因,印證騙賠動機。
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故性質,虛構“摔傷”情節,騙取保險理賠。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被保險人主動撤銷索賠申請,我司成功拒賠,避免經濟損失5萬元。
案例啟示。一是強化調查敏銳度,對“無事故現場”“傷情與描述不符”案件需高度警惕。二是多維度取證,結合醫療記錄、作業環境、機械操作痕跡等綜合分析,揭露矛盾點。三是溝通策略,以證據施壓與政策宣導結合,突破當事人心理防線。四是行業風險提示,卸貨作業中機械致傷案件高發,需加強承保前風險提示及過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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