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這一引發社會關注與爭議的案件,雖在法律裁定的層面上落下了帷幕,但對此事的爭議,互聯網上的聲音仍是不絕于耳。
持不同意見者中多持男性角度,他們如此認為:按照傳統習俗,中國人的“定婚”,等于是婚姻及兩性關系的實質性確定。
此時,發生兩性關系,要有別于其他——此論等同于認為:“訂婚”后發生的兩性關系,應與“婚內關系”相提并論。
但事實上,持此論者似乎忘了,即使是婚內的兩性關系,仍有“婚內強奸”之說,何況,這還并非事實法定婚姻下的“定婚”呢?
另外,對此持不同意見的男性還認為:這樣的判例,或會為騙婚打開方便之門。
一旦騙婚的女性有了不如意,以此拿捏或要挾男方,那么,當下男性處于相對婚姻處境較難的問題,只會因此增大,則國家的生育大計,豈不要因此會更加困難?
但顯然,這樣的立論角度與根基,是站于“男性主義或男權主義”利益下的考量,卻因此忽略了相較而言“弱勢群體”的女性權利之維護!
于是,知名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女教授勞東燕對此評論道:
“……就婚內強奸的問題而言……我國刑事實務中對婚內強奸的處罰范圍要窄得多,除了在離婚訴訟與分居期間發生的強制性行為,會按強奸罪來論處,正?;橐龃胬m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強制性行為,被認為是可以阻卻強奸罪的成立的”。
“……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性侵犯罪,號稱要保護女性的性的自主權,但其實,只是套了一頂性自主權的帽子,內核保護的仍然是性貞潔”。
“……號稱要保護女性作為個體的性的自主權,實際上卻主要在保護性貞潔,其中充斥與彌漫的男性凝視,未免讓人失望……不過就是想要維續男性的性支配地位……”
“……一種頗具影響的觀點認為,只要存在訂婚并收受彩禮,即便強制的性行為,也能阻卻強奸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
“不難發現,按此種意見,彩禮實質上被視為女性的賣身錢與男性的嫖宿費,是作為換取與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交易費用而存在”。
“這樣的觀念,由于將女性當作可予轉讓的財物,自然難以見容于現代的法律體系”。
“但凡知道要點體面,不以粗鄙與反文明為榮,就不可能在制度層面,認可與接納前述的觀念”。
“……訂婚由于在法律上沒什么實質意義,雙方之間并未就此進入婚姻,仍只是男女朋友關系;故而,如果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強制性地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自然可以成立強奸罪”。
“……大清滅亡一百多年了,還在爭論訂婚后的強制性行為能否構成強奸,著實是魔幻得很”。
“……說到底,這不僅是觀念的沖突,更是兩種價值觀之間的尖銳對立:究竟是按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承認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權的獨立主體,還是延續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將女性客體化而視為附屬于男性的物品”。
從勞東燕教授的文章中,我們或不難發現,在“大同訂婚強奸案”中,有兩大必須厘清廓明的重要問題:
其一,性侵犯罪中的核心所在,是“不同意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對于性侵案件的勘定,有一個從所謂起初的“違背意志”之說,到如今公認的“不同意”為標準,這一認識與實踐不斷提升與進步的過程。
所謂“違背女性意志”,實質上,更多是從屬于心理學的問題,這與法律的確定性、規范性表述——“不同意”,顯然大有差距。
法學家羅翔對此曾講過一個“小故事”:
說是有一名農婦,為報答救了其夫生命的醫生,她提著一籃子雞蛋作為報答。
但這位醫生卻是色膽兩肋生,充滿誘導性地說:“我豈缺一籃雞蛋乎?何不來點實際的!”
農婦曰:“那我如何謝你?”
醫生言:“寡人有疾:好色者也?!?/p>
農婦稱:“我非隨便之人,但也無它法,畢竟,你治好我夫之??;但就此一次,下不為例”。
在此故事中,醫生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顯然存在。而農婦是否同意了呢?也應該說,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這又將如何是好呢?——于是,就有了刑法實踐中,用“不同意”代替“違背意志”為標準。
而據“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后,有關方面公布的案件細節來看,顯然女方多次做出了“不同意”的表示。
所以,從法律實踐的層面上看,此案最終判定為“強奸案”,也是鐵板釘釘的事了。
也就是說,在強奸罪的認定中,女性對性行為的發生“是否同意”,才是判斷問題實質的核心要素。
其二,勞東燕教授認為:在我們的社會上,特別是男性群體的角度看問題,彰顯出男性主義或男權主義思維依然勢力雄厚,此言并非沒有道理。
早在上世紀的1984年,知名的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有這樣一句震撼人心的話:
“人類社會中,一切兩性之間的性行為,全都是強奸!”
何出此言呢?——因為,女性無法在本質上給予自主的同意,則一切所謂的同意,都不過是虛與委蛇罷了。
在人類久遠的歷史上,只有最初短暫的母系社會,或是女性處于兩性關系的頂端,但此后,更為長久到當下的人類社會里,顯然仍不同程度上是男權社會占統治地位。
因此,在一個仍然存在著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環境下,特別是歷史上的大部分時間里,女性只不過是父權或夫權下的從屬財產。
這樣的女性,并無真正獨立的人格權和社會地位,則貞操就會在很長久的人類史中,都被認為是高于生命權的概念——這也就是過往年代,女人為何會被縱容或操縱,因為貞操而赴死的原因。
所以,像勞東燕教授這樣的女性視角,來看待強奸或婚內強奸的觀點,就很容易得到理解與尊重了。
而在全世界的法律實踐中,對于女性性權力上的尊重,也因此有脈絡可尋。
比如,從最初的以貞操論生死,到尊重女性的對等之性權力;再到司法操作中,從“最大限度反抗標準”,進步到“合理反抗標準”。
還有女性在面對性侵犯時,從開始的“說不,即意味著不同意”之標準,再到“肯定性同意標準”的出現,以及二者合一的“復雜的合理同意標準”被確立,都彰顯出對于女性權利保護的不斷進步。
因此,對于“大同訂婚強奸案”中的爭議聲音,能夠得到不同的呈現,這并非壞事——但是,我們仍要在這些意見的眾聲喧嘩中,找到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找到最大的社會和法律的公約數。
這其中,顯然“性不同意”問題,才是其中的關鍵所在;而同時,在一個男權主義思維仍然深厚的人類社會中,女性權利需要得到真正重視與尊重,顯然才是這一問題的終極本質!
誠如羅翔所言:“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有的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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