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
年幼兒子由母親撫養
當父親把兒子起訴至法院
要求降低撫養費
法院會支持嗎?
(圖源網絡 侵刪)
0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與姜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李某甲由其母親姜某撫養,父親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其余撫養費由姜某承擔。后李某以其需要贍養患病老人、經濟困難為由,向法院起訴兒子李某甲,要求減少撫養費。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本案中,李某與李某甲之母就子女撫養已自愿達成協議,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及經濟能力均有明確的判斷能力,理應按照協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現李某以其母親患有疾病需要贍養、經濟困難為由,提出減少撫養費,但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具有經濟條件發生嚴重減損,確實無能力按原定數額給付的情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3
法官說法
法院審查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問題,要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以及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作出認定。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父母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根據以上撫養費數額確定因素可知,父母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減少撫養費的請求權。
實踐中,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4、父或母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婚姻家庭關系具有人身屬性,離婚協議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撫養費設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長,撫養費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無論減少撫養費請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本案中的原告,沒有特殊理由,起訴要求減少撫養費,有違誠信原則。作為父母雙方,應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協商撫養費事宜,履行好為人父母的職責,共同守護孩子的健康成長。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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