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還在試用期被用人單位裁撤,該如何應對?
「法律解答」
企業經濟效益不好,優先考慮裁撤、勸退或違法解除的,大多是試用期員工,因為試用期員工的工作年限較低,相應的狹義上的違法成本就小。
所謂狹義上的違法成本是指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僅考慮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2N的法律后果。
理由在于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均傾向于認為在試用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信任基礎不夠、不充分,故而勞動者主張恢復勞動關系支持的可能性并不高。因此,許多專業人士在接到這類案件時也主要以勸服、或讓勞動者主張2N為主。
但是,在實踐中主張恢復勞動關系的成功案例也是有的。
徐某與某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該人才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徐某在勞動期間存在違紀行為、遭到客戶投訴、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11月15日,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某人才公司的勞動關系、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的工資。后徐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用人單位某人才公司在無證據證明徐某存在違紀行為、遭客戶投訴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隨意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故判決某人才公司與徐某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徐某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一審判決后,徐某與某人才公司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來源:2023年12月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由此可見,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也是一個可選項,可以讓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時有所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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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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