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的槌聲,不僅宣告了席某某三年刑期的終局,更暴露出我國司法實踐中無罪推定原則的真實困境。作為一名親歷幾百起刑事案件的律師,我不得不叩問:當“疑罪從無”淪為紙面宣言,當程序正義讓位于輿論偏見,公民權利的最后防線將何以維系?
一、本案無罪推定失位的三大疑云
1. 證據鏈條的斷裂與“有罪推定”的邏輯閉環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性同意”的認定。法院以監控中的拖拽行為、女方事后呼救錄音作為定罪依據,卻選擇性忽視兩大關鍵矛盾:
生物學證據的缺失:陰道擦拭物未檢出男方精斑,床單混合DNA無法排除污染可能,這與強奸罪的直接證據要求相去甚遠。
事后協商的悖論:性行為后女方仍參與房產加名談判,甚至接受男方母親的保證書簽署,此行為與強奸受害者的應激反應邏輯嚴重背離。
《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要求“排除合理懷疑”,但法院在未補強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僅憑間接證據閉環推導有罪,實質是以“有罪推定”替代“無罪推定”。
2. 程序違法對實體正義的侵蝕
未鑒先捕的司法冒進:公安機關在DNA鑒定結論矛盾(床單混合精斑與陰道未檢出)的情況下先行刑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3條“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強制措施適用底線。
量刑倒置的未審先判:二審開庭前,大同中院即向陽高縣司法局發出《委托調查函》評估緩刑適用,此舉無異于“未戰先降”,將“疑罪從無”異化為“疑罪從緩”。
3. 司法對民俗語境的傲慢切割
法院機械割裂“訂婚”與“性同意”的關系,卻拒絕考察民間“準婚姻”關系的特殊情境:雙方已舉辦訂婚宴、簽訂彩禮協議、籌備婚房加名,此類行為在公眾認知中天然包含性行為默示同意的高度蓋然性。當司法拒絕引入民俗專家聽證,實則是對社會共識的“制度性傲慢”。
二、無罪推定:不是施舍,而是文明社會的生存底線
1. 個體尊嚴的“免于恐懼權”
無罪推定絕非對罪犯的寬容,而是對每個公民免受公權誤傷的基本保障。從佘祥林到聶樹斌,歷史反復證明:一旦司法放棄“疑罪從無”,任何人都可能在一夜之間淪為“證據不足的罪犯”。本案中,席某某被羈押近兩年卻未獲實質辯護空間,正是司法機器對個體權利的碾壓。
2. 法治文明的“元規則”
《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共同構筑了無罪推定的雙重法源。這一原則的本質,是要求公權力在剝奪公民自由前必須完成“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責任。當司法機關將舉證責任變相轉嫁給被告人(如要求席某某自證女方自愿),實則是以“有罪推定”掏空法治根基。
3. 市場經濟的“信任基石”
在陌生人社會中,無罪推定是商業主體敢于創新、公民敢于交往的前提。倘若企業家因合同糾紛被隨意羈押、普通公民因情感糾葛被輕易入罪,社會將陷入“人人自危”的信任危機。本案引發的恐婚輿情,正是公眾對司法任意性的集體恐懼。
三、無罪推定落地之難:制度痼疾與文化基因的雙重枷鎖
1. 司法慣性的歷史包袱
我國刑事司法長期受“命案必破”“維穩優先”思維桎梏。本案中,公安機關為平息女方家屬訴求而倉促立案,法院為規避“錯放”風險而勉強定罪,皆是“重打擊、輕保障”傳統的當代折射。
2. 證明標準的工具化扭曲
“排除合理懷疑”在實踐中常被降格為“證據基本確鑿”。本案法官將女方手臂淤青(可能源于彩禮談判拉扯)強行關聯至性行為暴力,恰是證明標準失序的典型。
3. 社會文化的認知鴻溝
公眾對“無罪推定”存在嚴重誤讀:
道德綁架:認為“疑罪從無”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卻忽視其防范冤案的核心價值。
結果正義狂熱:寧愿錯判一人平息輿情,也不容忍“真兇逍遙”的程序正義代價。本案部分網民支持定罪,正是社會心理對司法理性的倒逼。
四、破局之道:在制度重構與啟蒙運動中重建司法信仰
1. 技術賦能證據規則
強制要求性侵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杜絕“事后補證”空間;
建立全國統一的刑事證據智能審查系統,對“僅有間接證據、無直接物證”案件自動觸發無罪推定審查。
2. 程序正義的剛性約束
修訂《刑事訴訟法》,明確“未取得核心直接證據不得批捕”的紅線;
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納入法官錯案追究指標,倒逼司法者嚴守證明責任分配。
3. 全民法治啟蒙運動
在中小學教材增設“無罪推定”專題,培育公民“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現代法治理念;
要求司法機關定期發布“疑罪從無”典型案例,消解公眾“司法縱容犯罪”的認知偏見。
陳律師寄語:守護無罪推定,就是守護我們每個人的免于恐懼的自由
此案終審絕非終點,而是叩問中國司法文明底色的起點。當18.8萬元彩禮與三年刑期成為同一案件的注腳,我們比任何時候都需要重溫貝卡利亞的箴言:“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陳律師呼吁:最高檢應就此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無罪推定”原則細化為可操作的證據審查規則。司法者當謹記——放過十個真兇,仍是法治的遺憾;錯判一個無辜,則是文明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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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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