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管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對偽造、變造或使用虛假機動車牌證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法律手段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根據法律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行為,執法部門同樣予以收繳車輛,并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此外,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或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將收繳相關證件并扣留車輛,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對涉牌涉證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旨在從源頭上遏制假牌套牌、偽造證件等亂象,維護公平有序的交通環境。廣大駕駛人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同時,交管部門也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運用科技手段精準打擊違法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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