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出臺背景
據司法統計,近年來家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占比 12%,離婚案件更是在家事糾紛中占比 80%,其中存在財產糾紛的案件占主要比例,所以出臺了婚姻家庭編解釋二。
(二)以后房產加名沒用了嗎?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加名,按照贈與規則處理。在房屋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權利轉移之后、就沒有任意撤銷權了。
1.實踐中,很多夫妻雙方在這種情況下,基于互相信任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贈與一方后續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從而沒有保護受贈一方的權益,打擊其信任。
2.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婚后加名,但受贈一方很快就提出離婚,因為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子就變成雙方共有的,對給與方很不公平。《民法典》1063 條規定,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一致同意在個人財產上加名,系雙方之間一個新的約定,對雙方有法律拘束力。我們認為夫妻間贈與,不是完全無條件、無償的,是基于希望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的預期。這個預期就是法律上的交易基礎,如果雙方離婚,交易喪失基礎,期望落空,就希望法律對這種失衡狀態予以調整。因為這種期望是希望長久相濡以沫的共同生活,所以要考慮婚姻解體實際情況(存續時間、子女、離婚過錯、婚姻貢獻)。
那大家以后還要不要加名?
如果雙方愿意加名,我們也尊重。
①如果將房屋完全登記至受贈一方名下,該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為維護財產秩序,我們尊重雙方約定,但如果婚姻時間特別短(半年或一年),且房產數額比較大、給予方沒有重大過錯,即便已經過戶,也可以根據訴訟請求、將房屋判歸給予方,根據接受方的付出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補償。如果婚姻時間比較長,可以判歸接收方,這種情況下,因長久共同生活的期望落空,給給予方一些補償,進行利益平衡。我們認為,關鍵不是房子最后歸誰,關鍵的是雙方各自份額是多少。因為房子不能物理分割,司法解釋從具體分割方式做規定,但并不是對權屬認定做規定。
②如果是加名的情況,就是一個分割共同財產的問題。按傳統司法觀點,接收方最多分得 50%份額,給予方至少要獲得 50%,數額參照各種婚姻情況。
我們同時發布的典型案例,有一個就是婚后加名的情況,雙方婚姻共同生活10 年,比較長,根據訴訟請求,加名的一方不要房子、要折價補償,我們就看補償多少合適,補償金額是一個基數乘比例,基數是買房時候的價格還是離婚時候的價格?我們認為應該是離婚時的房價,不然不公平。至于比例,一般最多給加名方補償 50%,一般實務中會判 20%-30%,根據婚姻時間長短、進行酌增酌減,根據不同因素疊加、確定為不同比例。我們這個典型案例中,結合了具體案情(感情破裂原因、負擔情況),補償金額確定為房價的 20%。因為每個家庭不一樣,我們既要保護為家庭付出的情況,也要避免借婚姻獲得大額財產,無法規定一個具體的比例,以適用在所有的案例中,所以需要法官在個案中視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處理。
(三)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共同還房貸,怎么處理?
這個問題其實是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時,房子可以判歸首付方所有,補償另一方婚后還貸和對應增值。但實務中也有可能存在房屋貶值,怎么處理?我們認為,還是涉及到怎么分割的問題。房子只能給一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的數額還是按照基數、比例計算,以離婚時房屋現值為補償基數、考慮還貸比例,照顧到增值、貶值。
(四)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怎么處理?
父母給子女購房出資,我們一般認為,贈與的可能性更大,審判實踐中很多父母會提出是借貸,實務中我們要根據情況判斷是借貸還是贈與。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在已經認定是贈與的前提下,判斷屬于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還是贈與給雙方,解決的是這個階段的問題。父母贈與的前提: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長久,如果子女只是短暫婚姻,就被子女配偶分走,從父母角度考慮也不太能接受,考慮到父母的期望,考慮保護個人財產權利。但是也要考慮到平衡保護婚姻家庭團體利益:保護配偶利益,維護小家庭和諧穩定。
一般父母出資,大部分情況是男方父母出資,我們尊重女方對家庭的付出,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具體規則設計上,區分 2 種情況分別處理:
1.父母全額出資,沒有約定只贈與給自己子女,就是給雙方,這不是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是民法典的規定,司法解釋只是規定這種情況下、離婚怎么分割更合適。要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當然包括出資來源),判歸出資方子女所有。這是前提已經認定是共同財產,但雙方的比例不見得是一人一半:對另一方的付出,根據實際情況給與補償。避免誰出資就歸誰,尊重家庭付出。不管婚姻多長時間,在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下,另一方分得一半都不平衡。
2.父母部分出資,雙方父母都出了錢、共同資助,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雙方共同還貸。這種情況很復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房子判歸誰,權重比例我們突出出資的比例,保護出資人利益,考慮特殊婚姻家庭實際情況。如果一方出 80%,另一方出 20%,離婚時考慮到出資 80%一方的出資權重比較高,房子可以判歸給其,給另一方折價補償(至少這 20%要給這一方,可能存在增減,考慮到家庭付出、生育、沒有重大過錯,補償可能超過 20%,反之會進行其他的衡量)。但也沒有規定一定判歸誰,有可能出資 80%一方不要房子、要折價款,所以要看雙方的訴訟請求(要不要房子)。再強調一下,司法解釋重要的不在于房子歸誰,而在于比例問題:雙方踏踏實實過日子,法律不會讓一方得到多得的,會讓其得到其應得的。
(五)是否給法官太大自由裁量權,使得判決結果不統一?
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的,達不到整齊劃一,還是需要法官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不是漫天裁量,是有規則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地給了一些考量因素,能夠相對地規范自由裁量。雖然還不夠明確,但不同家庭情況也不一樣。
我們最高法也在建設案例庫,盡可能提供典型案例具體、精細化地指導法官規范適用標準統一。目前典型案例還不夠,不能涵蓋全部情況,我們要進一步建設典型案例,入庫,讓大家可以查看參考不同情況下的大約比例,就可以使裁判標準大體上一致。
這次一起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案子,丈夫婚前已購房,婚后加名,結婚時間三年多,判了 20%多一點的補償比例。以前司法實踐加名的情況,給接收方最多 50%補償,這個案子的結婚時間相對較短。我們也在指導各級法官,按照我們的典型案例的比例為尺度。典型案例基礎上如果還有其他因素(過錯等等因素)、再予以酌增酌減,大體上比例不會相差太多。
(六)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在婚姻法基礎上增加了家務補償的適用范圍(分別財產制適用→任何夫妻財產制都適用)。有的夫妻一方可能會認為,配偶在家庭事務上付出更多,但是婚內我賺錢養家,為什么離婚之后,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給對方一半了,為什么還要另外給對方家務補償?
我們認為,家務補償是給這一方人力市場上的溢價損失補償,也是保護女性權益、平等就業保障婦女權益,就業市場上對婦女不公平,包括年齡、婚姻存續期間工作技能沒有進一步提高,離婚后女方找工作存在劣勢。另一方因為配偶的家庭支持,有了比較大的事業進展,都是因為另一方的鼎力支持,此消彼長,一方價值低了,另一方升高了。我們針對這一方面,對受損方離婚后的活中,因婚姻帶來的工作不利因素予以補償。
如果是雙職工家庭,沒辦法區分衡量雙方的貢獻。家務補償我們主要是指一方投入特別多的情況,實踐中主要是一方全職在家的情況,雖然不全是一方全職,但需要一方明顯付出比較多的情況。數額,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綜合考慮付出的時間、精力、對雙方的影響,給付方的負擔能力、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總結一下:
1.該方確實負擔較多,且能夠比較明顯看出來的;
2.補償數額考慮家庭的實際情況、對雙方的影響,結婚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前景怎么樣,如果結婚之前就沒有工作的、原本就不愿意工作的、為什么要給你補償。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外出工作的一方的提升情況。但也不能絕對說婚前就沒有工作的、就不給補償,因為不同年齡段,工作優劣勢也不一樣,年紀大的、劣勢也更大,離婚后出來找工作、存在各種不利因素。
(七)互聯網新業態下,直播打賞怎么處理?
直播打賞是新業態,司法對直播打賞的性質存在爭議。婚姻家庭編解釋我們只探討婚姻家庭內部,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個人財產打賞沒關系),如果是小額的,屬于日常消費范圍內的精神領域的消費,雙方都有各自的處分權利;如果是大額的,超出日常消費水平,認定為揮霍,涉及對另一方權益保護的問題:侵害另一方的平等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兩種處理方式:
1. 不想離婚的,想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可以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要離婚的,打賞方認定為存在揮霍行為,對這一方予以不分或少分。
對外,能不能把直播打賞的錢要回來?
我們征求意見時,有觀點是涉及低俗的直播打賞,違反公序良俗,可以追回來,但最終沒有采納這個意見。因為我們還有爭議、沒有達成共識。因為“低俗”在實踐中不好認定。一些主播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的話,我們司法還是要堅決否定,尤其是和夫妻一方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夫妻一方直播間打賞、私下轉賬,這個行為性質就變了,就依據解釋二第 7 條,變成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可以追回來。
(八)夫妻一方贈與第三方財產,怎么處理?
在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人面前,我們旗幟鮮明地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利益。贈與、不正當低價轉讓等方式,按照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無效,配偶有權要求返還。而且是全額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分份額共同所有,婚姻沒有解體情況下,不是一人一半而是共有,只有解體時才進行分割。而且也不一定是一人一半,擅自處分一方有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要回來的錢可能都是配偶的。
如果第三者抗辯說這個錢不是給我的,是給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費、撫養費,
能不能抵扣掉?
(社會上認為非婚生子女應當沒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這是法律的規定,不是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大家有意見,只能修改民法典。)我們認為,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他婚外子女撫養義務,是二個關系,無過錯配偶可以全部要回來,非婚生子女可以另案起訴解決撫養費,這一方拿自己的財產給孩子付撫養費。無過錯配偶也可以請求在婚內分割財產,或是離婚時對過錯方不分、少分。
提示:現在民政部門全國聯網,婚姻狀況支付寶就可以查,近十幾年內的應該都可以查,大家要加強自己權益保護。
附: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陳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記結婚。2009年2月,陳某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崔某某、陳某某雙方名下。陳某某為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陳某。崔某某與陳某某結婚時,陳某15歲,平時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與陳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陳某某離婚,并由陳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陳某某辯稱,因崔某某與其女兒陳某關系緊張,超出其可忍受范圍,雙方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沒有貢獻,而且,婚后陳某某的銀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開銷均由陳某某負擔,故只同意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崔某某與陳某某因生活瑣事及與對方家人矛盾較深,以致感情破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與法不悖,予以準許。案涉房屋系陳某某婚前財產,陳某某于婚后為崔某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該房屋現登記為共同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至于雙方爭議的房屋分割比例,該房屋原為陳某某婚前個人財產,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無貢獻,但考慮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余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以及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該種給予行為一般是以建立、維持婚姻關系的長久穩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產利益為基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婚后給予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開銷,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酌定給予方補償對方120萬元,既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較為合理。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該財產的出資來源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資方子女補償對方7萬元,既保護了父母的合理預期和財產權益,也肯定和鼓勵了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較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顏某某與羅某某(男)登記結婚。2022年7月,顏某某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男)、羅小某(女)。羅大某、羅小某出生后,與顏某某、羅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2024年3月,羅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上述住所并帶至B省。此后,羅大某與羅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經多次溝通,羅某某均拒絕將羅大某送回。顏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顏某某以其對兒子羅大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可以參照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該搶奪子女的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的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羅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某監護權的行為。本案裁定發出后,人民法院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羅某某購買車票將羅大某從B省接回A省。
【典型意義】
解決分居狀態下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前提是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進行事先預防性保護,避免權利主體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在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人民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簽發禁令,能夠快速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到原來的生活狀態,是人格權保護事先預防大于事后賠償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對不法行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某某回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高某某認可葉某某的主張。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高某某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對葉某某關于部分款項已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對此堅決予以否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費而免除其返還責任。該判決對于貫徹落實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則,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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