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至巡回審判庭開庭(左右滑動查看)
民事庭至巡回審判庭開庭
A商貿公司系注冊在本市浦東新區張江的公司,王女士為公司員工。因該公司要搬遷至閔行區,王女士因為公司新址離其住所較遠故拒絕調整工作地點,雙方因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該商貿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商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該案在張江巡回審判點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把握住雙方曾經溝通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對于解除的意思表示送達即生效、何謂協商一致解除等進行釋法析理,在合議庭的耐心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案件意義
二審法院抓住雙方存在協商基礎的關鍵點,引導企業正視責任、勞動者理性維權,最終促成調解。也提醒用人單位重大經營策略或戰略調整時,應提前評估用工影響,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需依法保障勞動者補償權益;勞動者則需注意留存協商證據,避免因溝通瑕疵導致權益受損。
J航空公司、鄧某及F航空公司三方簽署《飛行員流動協議書》,明確J航空公司向F航空公司支付180萬元的流動補償費,鄧某與F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后與J航空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在鄧某入職J航空公司后不久,J航空公司因為鄧某存在嚴重違紀行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鄧某賠償180萬元的流動補償費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J航空公司的部分訴請。J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立案庭快審團隊前往長寧區航空案件審判站公開開庭審理,在耐心釋法說理后,合議庭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
飛行員職業具有較高的行業壁壘,審理涉飛案件需要考慮民航領域的相關政策背景及飛行員職業的特殊性進行綜合分析,上海一中院利用航空案件審判站,以巡回審判方式審理這起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涉飛案件,對于化解同類型勞動糾紛具有示范意義。
馮某是C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其取件派件的區域由C快遞公司安排,C快遞公司對馮某進行考勤,馮某在派送快件過程中受傷,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本案糾紛。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在松江巡回審判點公開開庭,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在于快遞員馮某與用工主體C快遞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C快遞公司主張,與馮某是按單結算的承攬關系,雙方并非勞動關系。但經過合議庭對本案的全面審理,合議庭認為隨著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平臺靈活用工的發展,平臺對相關網絡配送員的控制和管理更加隱蔽和復雜,不能簡單地根據傳統勞動關系外觀表現形式否定勞動關系,而應結合在案證據反映的各項勞動關系從屬性表現要素,綜合評估勞動者與案涉企業從屬性的強弱,考量確定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本案中,C快遞公司對馮某的工作過程實行了控制和管理,雙方的法律關系具備勞動關系人身隸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特征,構成勞動關系。審理結束后,合議庭后當庭宣判駁回C快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
新業態就業群體工作時間靈活、用工關系復雜,合議庭突破傳統用工形式外觀判斷,精準識別平臺用工隱蔽化的勞動從屬性,為新業態就業群體提供“零距離、有溫度”的暖“新”法律服務,也提醒企業商業模式創新不得規避法定用工責任。
帕某在工作中受傷,當天送醫治療。次日,Q公司與帕某簽訂《臨時工工傷私了協議書》,載明自帕某受傷之日截止該協議簽訂之日所發生的一切醫院治療費由公司負責,公司補償帕某手術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帕某接受補償費用后,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就與工傷有關的事宜向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等。后帕某經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八級傷殘,遂訴至法院要求Q公司支付相應工傷待遇。Q公司則以雙方私了協議為由拒絕支付。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協議無效,Q公司應當承當工傷保險待遇替代責任。
本案在松江巡回審判點公開開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署協議書時,帕某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等級實際均未作出,帕某對其受傷情況、可能獲得賠償實際均無清楚認知,且協議賠償內容遠遠低于帕某依法享有的工傷待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故Q公司無權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帕某工傷待遇。本案審理結束后,合議庭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
工傷損害時有發生,工傷損害賠償是勞動爭議中常見的賠償項目。協商調解是解決工傷賠償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及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雙方矛盾,促進社會穩定。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勞動者簽訂此類協議時,也應當審慎確認,在對自己應得工傷賠付利益及自身損害后果有清晰認知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H公司因業績下降較為嚴重進行組織架構調整,優化部分崗位,與勞動者就調崗等事由進行協商,后因協商不成H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為由單方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爭議涉訴。
本案在張江巡回審判站開庭,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圍繞是否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釋法說理,并聯合仲裁機構、基層組織等社會力量形成解紛合力,經過多輪釋法明理與協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初步達成權利義務明晰的調解方案。
但在調解協議簽訂當場,勞動者又表達了對公司后續不履約的擔憂,因雙方信任基礎不存在,調解再次陷入僵局。為此,民事庭承辦法官積極探索“楓橋經驗”新實踐,由雙方當事人選取信任的社區干部,作為第三方見證人參與到調解協議的簽訂過程中,監督公司即時履行調解協議。最終促成調解協議的簽訂與即時履行。
案件意義
法院圍繞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履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等進行審理,最終創造性實踐新時代“楓橋經驗”達成調解。也提醒企業規范用工,注意業績下滑是否達到“重大變化”程度、調崗協商程序是否合法等。
2023年9月,韓某勞動關系從D公司轉移至E公司處。2024年,E公司以韓某在職期間多次嚴重違紀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查,E公司所主張的韓某違紀事件均發生在2023年3月之前。一審法院認為E公司解除行為違法,判決其支付韓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本案在張江巡回審判站開庭,上海一中院認為,2023年9月韓某勞動關系才轉移至E公司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除約定韓某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外,未就其他權利義務予以約定。現E公司以韓某在原用人單位的違紀行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依據。E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最終上海一中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
判決引導企業規范用工,警示關聯企業不得濫用優勢地位“翻舊賬”損害勞動者權益,避免勞動者因歷史問題陷入持續性權利減損風險,妥善維護勞動者權益。
為促進巡回審判示范效應最大化,上海一中院開展了多角度的延伸活動,為巡回審判提質增效。每場庭審活動結束后,均就地開展“以案釋法”,以案為例,以點帶面向現場的旁聽人員開展延伸普法,以“送上門”的審判、“走進社區”的法治宣講,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今后,上海一中院將持續創新司法服務模式,選取具備示范性、預期引導作用的糾紛案件,開展巡回審判,將司法解紛職能向基層治理延伸,推動司法裁判與基層治理深度融合;持續探索新時代“楓橋經驗”新實踐,優化多元解紛體系,深化司法為民實踐,以更優質的司法供給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文:蔣靜 陳美娟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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