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0年11月10日,北京順義區村民何某向區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順義區政府簽訂的關于機場北線和南線高速路段的《拆遷工作委托協議書》。隨后,區政府向何某送達了與其相關的機場南線工程拆遷工作委托協議書及其拆遷補償費用明細表。但是,其中隱去了評估服務費用、拆除及渣土清運費等內容,對于機場北線則認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系而不予公開。何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疑惑:
1、公民可否申請無利害關系的征地補償信息公開?
2、政府在征地信息公開中能否隱去無關內容?
律師解答:
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1條、第12條明確規定,公開“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是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3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等文件也明確規定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征地信息。
因此,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征地信息公開的法定主體,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征地信息,包括: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對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中,行政機關不僅要按期答復,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完整履行答復義務。信息公開形式的合法性,是考量整個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素。對于公眾申請的某項政府信息,公開主體除有法律依據和法定情形外,應當完整提供,而不能隨意刪減。若行政機關未依合法形式,正確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則應認定其違法。
本案中,區政府如果認為何某申請公開的委托協議書及補償明細中部分內容不屬于公開范圍,需要通過隱去相關內容和不予公開方式處理,則應當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定事由。因此,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申請公開的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于區縣人民政府主動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區政府沒有證據證明已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情況下,何某根據生產生活需要申請公開上述信息合法有據,區政府關于不予公開部分與申請人無利害關系且無須說明理由的主張不成立,隨后判決:撤銷順義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責令區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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