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拆遷安置中的利益分配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導火索,尤其是在涉及 “背戶”(為最大化補償利益借用他人身份)的情況下,權屬認定更顯復雜。北京一起案件中,母子因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歸屬對簿公堂,法院結合分家事實、貢獻大小和繼承規則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慧(被繼承人配偶)
被告:趙強(林慧次子)、張蘭(趙強妻子)、趙偉(趙強之子)、趙剛(林慧長子)、趙蘭(林慧女兒)
(二)事件經過
林慧與丈夫趙建國(2024 年去世)育有趙剛、趙蘭、趙強三子女。二人在大興區某村有祖宅四號院,1989 年林慧主持重建北房 5 間、東廂房 3 間。2015 年,趙強在該院內新建南房 5 間和西廂房 2 間,并拆除部分原有建筑。2018 年,四號院因新機場噪聲治理項目被納入拆遷范圍,根據政策可按分院原則獲得更多補償。
拆遷過程中,四號院以趙強、趙建國二戶名義辦理騰退手續,共獲得 400 平方米選房指標及補償款 171 萬余元。趙強與趙建國簽訂《分款申請書》,約定趙強領取 151 萬余元,趙建國領取 20 萬元。趙強隨后選購四套安置房(總面積 393.27 平方米),購房款從補償款中扣除。林慧稱趙強偽造委托書侵占其 200 平方米指標及補償款,訴請返還兩套房屋及 65 萬余元補償款。
趙強辯稱,2012 年家庭已分家,四號院歸其所有,林慧夫婦系 “背戶” 協助多分補償,雙方約定除已支付的 20 萬元外,其余利益歸趙強一家。趙剛、趙蘭否認分家事實,主張四號院為父母財產,趙強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多分。經查,趙建國夫婦戶籍 2013 年遷至另一院落,四號院農業戶籍為趙強一家三口;雙方認可安置房現價值 1.2 萬元 / 平方米。
(三)爭議焦點
四號院是否存在有效分家協議,拆遷利益基礎權屬如何認定?
“背戶” 行為對拆遷利益的貢獻是否應獲得補償,補償比例如何確定?
趙建國去世后,其享有的拆遷利益應如何法定繼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分家事實與基礎權屬認定
法院對產權歸屬的審查:
分家事實的高度蓋然性:雖林慧等否認分家,但趙強 2015 年新建房屋、宅基地曾變更至張蘭名下、趙建國夫婦戶籍遷出四號院等事實,結合分家單和行政裁定書中的間接證據,法院采信四號院已分給趙強的主張。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拆遷時四號院農業戶籍為趙強一家三口,根據《搬遷騰退方案》,被搬遷騰退人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故趙強一家為基礎權利主體。
“背戶” 的法律性質:趙建國、林慧非四號院宅基地使用權人,其參與分院屬于 “背戶”,即通過身份借用使一戶拆分為兩戶,目的是最大化補償利益,該行為不改變基礎權屬但存在利益貢獻。
(二)拆遷利益的分配規則
法院對補償利益的分割:
基準利益與增量利益的區分:若僅趙強一戶拆遷,可獲 200 平方米指標及補償款 224 萬余元;實際分得 400 平方米指標及 171 萬余元,增量利益為 200 平方米指標及 124 萬余元補償款,該部分為 “背戶” 產生的額外利益。
貢獻比例的合理分配:增量利益因林慧夫婦參與分院產生,故應由趙強與趙建國夫婦均分。法院據此確定趙建國夫婦享有 100 平方米指標及 62 萬余元補償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述利益中,林慧與趙建國各占 50%,即每人 50 平方米指標及 31 萬余元補償款。已領取的 20 萬元視為二人共同消費,剩余部分納入分割范圍。
(三)法定繼承的具體適用
法院對遺產分割的審查:
繼承人范圍與份額:趙建國無遺囑,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林慧、趙剛、趙蘭、趙強。考慮林慧與趙建國共同生活,法院酌情確定其繼承 40% 份額,其余三人各繼承 20%。
遺產價值的量化:趙建國享有的 50 平方米指標及 31 萬余元補償款為遺產,折算后林慧繼承 20 平方米指標及 12.5 萬余元,其余繼承人各得 10 平方米指標及 6.2 萬余元。
安置房的實際分配:結合林慧居住需求,法院指定 89.67 平方米的七號房屋歸其所有,其超出應得指標的部分需按 7540 元 / 平方米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強與乙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中,七號房屋(面積 89.67 平方米)權利歸林慧享有,趙強十日內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林慧十日內給付趙強 102486 元(購房款與補償款抵消后),給付趙剛、趙蘭各 75400 元(指標折價款);
趙強十日內給付趙剛、趙蘭各 42491.75 元(繼承補償款);
駁回林慧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分家協議的效力與風險防范
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家庭分家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宅基地、房屋歸屬及拆遷利益分配,必要時辦理公證或村委會見證。本案因缺乏明確書面協議導致分家事實認定困難。
權屬變更的公示性:宅基地使用權變更需辦理登記手續,僅憑口頭約定或實際居住不能對抗登記效力。趙強雖實際使用四號院,但登記變更過程存在瑕疵影響權屬認定。
避免 “模糊約定”:對 “背戶” 等特殊安排,應書面約定貢獻比例、補償標準及履行方式,本案雙方未明確約定導致增量利益分割爭議。
(二)拆遷安置中的 “背戶” 行為規范
明確權利義務邊界:“背戶” 前應簽訂協議,約定借用身份的范圍、利益分配比例、違約責任等,避免事后糾紛。本案因無協議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則酌情分割。
保留貢獻證據:“背戶” 方應留存參與分院的書面材料、溝通記錄等,證明對增量利益的貢獻。林慧因無法舉證約定內容,只能獲得法定最低比例補償。
警惕政策合規性:“背戶” 需符合拆遷政策規定,避免通過虛假分戶、偽造材料等非法方式獲取利益,否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三)法定繼承中的實務要點
贍養義務的舉證: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盡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據(如醫療記錄、轉賬憑證),林慧雖主張趙強未盡義務但證據不足,未獲支持。
遺產范圍的確定:拆遷利益中夫妻共同財產需先析產再繼承,本案先分割趙建國與林慧的共同份額,再對趙建國部分進行繼承。
不動產繼承的實操:安置房等不動產繼承可通過確定權利歸屬、折算差價的方式處理,避免實物分割的不便。本案結合居住需求指定房屋歸屬并核算折價款。
(四)拆遷利益分割的證據準備
基礎產權證據:保留宅基地使用證、建房審批手續、分家協議等,證明房屋原始權屬。趙強因能提供建房證據和宅基地變更記錄,獲得基礎權利認可。
拆遷過程證據:妥善保存補償協議、分款申請書、選房確認單等,明確利益分配的書面約定。本案《分款申請書》雖非完整協議,但成為利益分割的重要參考。
溝通記錄留存:家庭協商時注意錄音錄像,對關鍵約定形成書面確認。林慧因缺乏分家異議證據,無法推翻趙強的主張。
本案判決明確了 “分家事實的證據標準”“背戶貢獻的補償原則” 和 “繼承分割的實操規則”,警示當事人在拆遷安置中應注重書面約定,通過合法形式固定權利義務,才能在家庭糾紛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