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律師
一、兩案核心爭議:司法邏輯的“雙重標準”與證據采信失衡
南昌锜某某案與山西訂婚強奸案,表面上看似分別指向“動機錯誤”與“暴力脅迫”,實則共同暴露了當前強奸罪認定中 主觀臆斷替代客觀證據 的荒謬邏輯,以及 男性性權利保護的制度性缺失 。
(一)南昌锜某某案:性同意“可逆性”的司法濫用
1. 證據鏈的斷裂與選擇性采信
南昌案中,男方提供了 21分鐘性行為錄音(女方主導體位、戲謔性語言)、 次日牽手散步監控 及 曖昧聊天記錄 ,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性行為的自愿性。然而,法院以“錄音取證程序存疑”“心理抑郁證明”為由否定客觀證據效力,轉而采信女方事后聲稱的“動機錯誤”(即因男方未確認戀愛關系而撤銷同意)。此邏輯等同于將 性同意權異化為“可逆合同” ,徹底違背了 性自主權的即時性與不可撤銷性 這一法理共識。
2. “心理強制”理論的錯位適用
陳律師團隊曾代理的仙人跳案件顯示,司法機關對“心理強制”的認定需基于 行為時的客觀情境 ,而非事后臆測。南昌案中,女方在性行為全程未表現恐懼或反抗,反而主動引導,其所謂“心理強制”毫無事實基礎,系對《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曲解。
(二)山西訂婚案:民事糾紛的刑事化陷阱
1. 婚約財產與性同意的混淆
山西案中,雙方已訂婚并約定房產加名,性行為后因彩禮糾紛引發指控。法院以“違背婦女意志”定罪,卻忽視 性行為與財產承諾的獨立性 。此判決傳遞了危險信號: 女性可通過事后反悔將民事違約升格為刑事犯罪 ,與陳律師團隊辦理的 高管被誣告案 (女方因經濟利益虛構強奸)如出一轍。
2. “反抗痕跡”標準的雙重性
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強奸罪中的反抗應體現即時性與連貫性。山西案中女方雖聲稱反抗,但現場無抓痕、衣物破損等物證,與南昌案中女方主動行為的證據形成鮮明對比。司法機關對同類證據的選擇性采信,凸顯了性別立場的預判性偏見。
二、司法邏輯的深層悖論:從“保護弱勢”到“制造不公”
當前強奸罪認定的荒謬性,根源在于法益保護的失衡與證據規則的失序,具體表現為:
(一)“違背婦女意志”的泛化解釋
1. 主觀標準替代客觀標準
南昌案將“動機錯誤”等同于“違背意志”,山西案將“婚內承諾未兌現”視為“心理強制”,均突破了《刑法》第236條的文義邊界。陳律師團隊在 非典型強奸案辯護 中發現,此類邏輯將導致 “女性事后任何不滿均可追溯為強奸” ,徹底顛覆了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
2. “醉酒失憶”認定的自相矛盾
山西案中,女方聲稱醉酒失憶卻能清晰描述細節,與南昌案中女方“抑郁狀態不影響行為自主性”的認定形成對比。司法機關對生理學常識的 選擇性適用 ,暴露了裁判標準的任意性。
(二)男性舉證責任的制度性歧視
1. “自證清白”的不可完成性
南昌案中,男方雖提供錄音、監控等高證明力證據,仍被要求證明“不存在心理強制”,實質上將舉證責任倒置。這與陳律師團隊代理的 “仙人跳”案件 中,司法機關要求男方證明“無脅迫意圖”的邏輯同構。
2. 輿論壓力與程序正義的沖突
兩案均出現“未審先判” 的輿論傾向,司法機關為平息輿情壓力,往往降低證明標準。如南昌案二審改判緩刑,實為 “妥協式司法” ,既未糾正一審錯誤,又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惡性循環:社會信任瓦解與男性權益荒漠化
當前司法邏輯已引發嚴重后果:
1. 誣告濫訴的激增
據陳律師團隊統計,20232025年受理的強奸案中, 30%涉及經濟利益驅動型誣告 (如仙人跳、婚約勒索),與南昌、山西兩案的案發模式高度吻合。
2. 男性群體的“結構性弱勢”
男性面臨“自證無罪的制度性困境” :即使保留聊天記錄、監控視頻等證據,仍可能因司法機關對女性“心理狀態”的過度推定而獲罪。此現象與 《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性騷擾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3. 婚戀關系的刑事化風險
兩案判決傳遞的錯誤信號,導致婚戀關系中的性行為成為“定時炸彈” 。男性為避免風險,可能采取“不婚不育”“全程錄像”等極端措施,進一步瓦解社會信任。
四、破局之道:重構證據規則與平衡法益保護
基于陳律師團隊十余年性犯罪辯護經驗,提出以下實務建議:
1. 確立“客觀證據優先”原則
借鑒德國性犯罪改革經驗,要求“違背意志”必須輔以 即時反抗痕跡、第三方證言或緊急報警記錄 ,杜絕單方陳述定罪。
2. 引入“肯定性同意”標準
明確性同意需通過語言或行為即時表達,否定“沉默即同意”“事后撤銷同意”等模糊規則,與 《刑法》第236條 的立法本意相銜接。
3. 設立男性權益保護專項條款
在《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設“男性免受誣告陷害”條款 ,對虛構強奸指控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陳律師寄語:
法律應是社會理性的最后防線,而非性別對立的武器。南昌與山西兩案的荒謬邏輯,不僅損害了司法權威,更將男性推向“有罪推定”的深淵 。唯有回歸 證據裁判主義 ,平衡性別法益,方能終結這場 “羅生門”式的司法鬧劇 。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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