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孟子的時代,“巨室”有兩種含義:國之棟梁;勛貴(官紳)、豪民、富商。宋明兩代的“巨室”主要指后者。比較宋朝官戶與明朝官紳地主、宋朝鄉村富民與明朝庶民地主、宋明的鹽商,可以看出宋代對“巨室”防閑遏制較明代為嚴,而明代對“巨室”較為優容曲從,這與兩朝政治結構不盡相同密切相關。宋朝政府防閑抑遏“巨室”,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士大夫的政治主張。明初以來形成的皇權與宦官壓制外廷文官系統的權力結構,使得站在皇家和國家立場上的明朝士大夫階層,無法如宋朝士大夫那樣發揮摧抑“巨室”的政治作用,明朝壓制士大夫勢力的特權階層,更多地考慮朱姓家天下。
關鍵詞:宋代;明代;勛貴;防閑;曲從
孟子曰:“為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后世注釋“巨室”有二意:一為國之棟梁大臣;①一為勛貴(官紳)、豪民、富商。前者多是就孟子原意進行闡發:“而巨室者,豈特侈富之家也哉?蓋功烈已著于時,德望已信于人,譬之喬木之謂也,封殖愛養,自拱把以至于合抱者,非一日之故也。平居無事,商功利,課殿最,誠不如新進之士。至于緩急之際,決大策,安大眾,呼之則來,揮之則散者,惟世臣、巨室為能。②”朱熹注曰:“巨室,世臣大家也。”③而者多是從現實政治考慮,如“后世誤以兼并之豪為巨室,以屈法縱惡為不得罪,蓋后世惟見兼并之豪為巨室,無復見卿大夫之世家也”。④明初“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⑤“今之巨室非如古世臣,挾重貲優物力者,皆是矣。”⑥
由上可見,“巨室”的前一種——世臣之家,在宋、明時代,由于社會關系和結構的變遷,雖仍然存在,但不論地位和作用,均已不能與孟子時代的“巨室”相提并論;①而后一類被指稱的“巨室”——勛貴(官紳)、豪民、富商,既是統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賴以統治的基礎,同時又是與國家爭奪利益甚或危及統治的不安定因素,是故“巨室”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對于不得罪于“巨室”,大致也是兩種處理辦法,可以概括為“優容、曲從”和“防閑、抑遏”。②就宋、明對待“巨室”的政策和態度而言,也是兩種方法交替使用,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南宋人對宋太祖“杯酒釋兵權”的做法,稱贊有加,以為“太祖之所以能收其權者,正孟子所謂‘為政不得罪于巨室’”。③的確,宋太祖收兵權遠比明太祖大開殺戒屠戮功臣優容曲從得多,但如果從給予的經濟特權來看,則明朝優容、曲從“巨室”過于宋朝,而宋朝防閑、抑遏“巨室”嚴于明朝。
目前,學界對宋、明兩代“巨室”在社會結構中的研究無疑有多方面的成果,但一是很少有對“巨室”作專門的研究,二是相關問題基本囿于各自的斷代,缺乏對宋、明兩代“巨室”在政策和措施上的縱向比較,不僅難以準確說明宋、明兩代“巨室”各自的特點,而且也難以評價“巨室”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后期結構變化趨勢中的特點。鑒于此,為了深入探討宋明兩代“巨室”的發展變化及其對社會歷史的影響,本文不揣谫陋,對勛貴之家、鄉村富戶和商人進行分析,并主要側重于經濟利益方面,以就教于方家。④
一、宋朝官戶與明朝官紳地主
勛貴之家,宋朝主要指官戶,明代則主要是由勛貴地主和官紳地主構成。
宋朝的官戶構成較為復雜,⑤概括說來,主要包括品官之家、⑥外戚和宗室,約占總戶數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北宋前中期品官之家與唐代中葉以來衣冠戶相近,享有減免部分賦稅、免除職役和贖罪的特權。仁宗皇祐四年(1052),李覯在《寄上孫安撫書》中說:
今之品官及有蔭子孫,當戶差役例皆免之,何其優也!承平滋久,仕宦實繁,況朝臣之先又在贈典,一人通籍,則旁及兄弟,下至曾孫之子,安坐而已。比屋多是衣冠,素門方系徭役,日衰月少,朝替夕差,為今之民,蓋亦難矣。①
盡管宋朝文獻有官戶可以“例免科役”、“當戶差役例皆免之”的記載,但是宋朝并未制定官戶可以減免兩稅的法律。敕令規定:“諸輸租稅違欠者,笞四十”,“形勢戶杖六十,品官之家杖一百。”同時還規定:“官戶依條止免色役,其支移、折變,自合與民戶,一體均敷。”②
大致從北宋王安石變法以后,宋對官戶免役特權即有所抑制。神宗時推行免役法,向民眾征收助役錢,官戶可減半,“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③但到南宋高宗以后不再減半,建炎二年(1128)夏,“詔官戶役錢勿復減半”;紹興二十九年(1159),“詔品官子孫名田減父祖之半,余同編戶差役,其詭名寄產皆并之”;乾道二年(1166),李若川復請令官戶全納役錢,孝宗“初不可,既而卒行”。④
據學者研究,宋朝官戶有五方面的禁約:一是限田,不得“廣置產業,與民爭利”。⑤二是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縣擁有田產。三是禁止承買和租佃官田。四是禁止官員放債取息。五是禁止經營酒坊酒場、河渡、坑冶;禁止私辦紡織業。⑥
有學者指出:如果說,宋朝官戶的法定特權并不多,則吏戶的法定特權自然更少。“宋朝外戚完全可作為官戶,其特權和禁約同官戶的其他部分無重大差別。”⑦宗室屬于官戶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宗室人口的不斷增加給財政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使得士大夫集團積極致力于制約宗室。從王安石變法開始,對宗室的利益逐步進行裁削,限制蔭補特權:“皇族非袒免已下更不賜名、授官,只令應舉。”南宋時宗室貧富分化更加嚴重,至寧宗末年,已是“富者十不一二,貧者不啻七八”。⑧同時,將宗室自開封向外地遷移:“國初支派未繁,悉聚京師。熙寧以來,分處州縣,骎骎至今。”①
毋庸諱言,在頒布的詔令與具體執行之間往往有一定距離。宋朝對官戶盡管有種種禁限,可是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官戶憑借權勢使禁限規定往往徒具空文,②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筆者只是想強調,不管是被動實施還是主觀有意為之,從北宋中期開始,在政策法規層面對“勛貴之家”的防閑禁遏努力是客觀存在的。
明代的勛貴地主、官紳地主構成,包括皇室成員、諸王、公主、勛戚和取得生員、舉人、進士等身份地位的現任官員、致仕官員、未仕鄉紳地主。自明朝建立之始,這個階層就享有種種特權,史書記載:
太祖謂省臣曰:“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③
又命戶部移文諸郡縣:“凡功臣之家有田土,輸納稅糧并應充均功夫役之外,如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等役悉免之。”④可見,從明朝建立之初,勛貴地主、官紳地主就享有免納賦役的特權。宗室在政治上的勢力經明成祖和歷朝削藩被逐漸削弱,但在經濟上的特權卻有增無減。《明史》云:“有明諸藩,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⑤且宗室繁衍的速度十分驚人:正德年間,共有親王30位,郡王215位,將軍、中尉2700位;嘉靖四十四年(1565),“盈三萬余位”;萬歷三十三年(1605),“《玉碟》宗支共計一十五萬七千余位”;到明朝滅亡時,宗室人口當已超過20萬人。明代宗藩不僅坐食賦稅,而且宗室本身皆無徭役,其外親亦可獲得優免。隨著宗室人數的快速增長,享受優免者必然也大幅增加。⑥
隆慶五年(1571)六月,禮部奏稱:“國初親郡王、將軍才四十九位,今則《玉碟》內見存者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位,歲支祿糧八百七十萬石有奇,郡縣主君及儀賓不與焉,是較之國初殆數百倍矣。天下歲供京師者止四百萬石,而宗室祿糧則不啻倍之,是每年竭國課之數不足以供宗室之半也。”⑦統計表明,到1600年,每年例行送交皇宮倉庫的物品價值達400萬至500萬兩白銀,“至少帝國全部稅收的20%—25%一定用于宮內”。⑧
官紳地主勢力在明代中葉以后的逐漸壯大,與明朝政府自明初以來奉行的特權政策,即享有徭役優免權,論品免糧,論品免田的特權分不開。洪武十二年(1379),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⑨十三年,令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應天府并上元、江寧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令納稅糧外,其余一應雜泛差役盡免。①宣德十年(1435),詔曰:“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②弘治十八年(1505)定制:“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③此后,武宗、世宗朝進一步減免部分田賦。嘉靖二十四年六月辛丑,再定優免事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二十四石,二十四丁;三品二十石,二十丁”,以下依品有差,至九品免六石,六丁。“外官各減一半”。④《明史》載嘉靖八年霍韜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于王府,則欺隱于猾民。”⑤
另外,宋、明兩代在官田的數額、構成和賦役差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朝抑強扶弱的不同力度。明代官田占全部耕地的比重大于宋代,官田在弘治時期為598456頃92畝,約占全國耕田面積423萬頃的14.15%,⑥尤其是明代賦稅倚重地南直隸府州高達26.79%;而漆俠先生認為封建國家占有的土地北宋約占墾田面積總數的4.57%,南宋約占4%。⑦
宋代官田的構成有七類:前代遺留下來的各類國有土地,屯田,營田、弓箭手田,監牧地,省莊田,職田,學田。⑧明代的官田構成與宋朝略有差異,《明史》載:
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后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⑨
可見,明代與宋代官田的主要區別是:宋代沒有明代“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這一項。
如果將以上兩點與宋、明的賦役狀況聯系起來考察,就可以發現值得注意的微妙之處。目前學界比較公認明代官田賦重無役,賦重是指耕種官田的國家佃農負擔重,無役是指官莊所有者——勛貴階層不承擔國家的役;而宋代官田地租總起來看“比私租要低一些,而且有的低得多”,①耕種官田的國家佃農負擔相對輕一些,差役職役主要是田產較多的土地所有者承擔(詳見下論)。由此可見,宋代對于國家佃農的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呈現出些許抑強扶弱的時代特征。另一方面,明代官田數額比重高于宋代,則從一個側面說明宋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度發展的深度和廣度要超過明代。
由上不難看出,宋朝統治集團主觀上有限制禁約勛貴經濟特權的一面,這與明代大相徑庭。
二、宋朝的鄉村富民與明朝的庶民地主
再看鄉村富民。宋朝以土地、家產的有無為標準將鄉村民眾分成主戶和客戶。鄉村五等主戶的劃分主要是根據占有土地和家業貲產數量多寡。宋代的鄉村富民主要是指鄉村五等戶中一二三等戶。一二等戶一般為大、中地主,三等戶相當于小地主和富農。從編制戶口統計系統的目的來看,都是為國家和地方官府課稅、科差、治安、征役等提供依據。在戶口統計系統中,雖說“有田則有賦”、“有身則有役”是基本原則,但是民戶承擔的義務大小是隨著戶等由低向高遞增,即戶等越高承擔的義務越多,也就是說,鄉村一二三等戶這個階層在宋朝是國家賦稅和職役的主要承擔者。“差役法肇于唐武德,本朝因之。以九等定役,上四等則充,下五等則免。祖宗優恤下戶之意,概可見矣。”②“夫役人必用鄉戶,蓋其有常產,則必知于自重。”③職役對他們來說既是一種重負,也是一種特權,使他們能控制農村基層社會,并占據部分州縣的吏職。路、州、縣三級吏人、“京百司吏”和鄉村職役戶中現充書手、保正、耆戶長之類的人戶,又被稱作“形勢戶”。④
宋朝統治者常以推行仁政為標榜,“摧豪強,惠小民,王者政教之美也”,⑤故“抑有余而補不足”是宋朝從中央到地方施政的重要內容,⑥所以胡太初論縣令居官之道時說:
今之從政者,類以抑強扶弱為能。其說曰貴者勢焰熏灼,而喑嗚叱咤,可使賤者奪氣;富者田連阡陌,而指麾拱揖,可使貧者吞聲。吾能中立不移,劘貴沮富,故凡以勢利至者,不問是否,例與摧抑。⑦
明代的庶民地主又稱鄉村富民,言其不享受優免特權而富有田產,與平民身份的宋代鄉村上中戶頗為相似。明代對鄉村富民也采取防遏政策。朱元璋出身貧寒,力行“佑貧抑富”政策,如強迫富戶遷徙,即是遵循此一政策而且為后世繼承: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陜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⑧明朝佑貧抑富政策,還表現在承襲北宋“方田均稅”、南宋“措置經界”和編制魚鱗圖冊等做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編制魚鱗圖冊的制度。①但是,明朝政府的佑貧抑富在制度上與宋朝略有差異。
前揭宋代客戶是無土地而租種他人的貧民,他們不向國家承擔二稅,也不承擔按土地、家產多寡輪差的職役差役,只有計丁征派的夫役。客戶占鄉村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而主戶輪差職役差役中基本上是以土地、家產的多寡為根據。因此學者以為:“宋朝作為中國古代戶等制發展的鼎盛期,鄉村五等戶制在賦役攤派中所起的作用,非前代和后代所能比擬。”②明代則很不相同。里甲役從推丁糧多者的鄉村地主為之,所為之役使包括基層行政管理、執役聽差、催辦錢糧以及交納支應歲貢等實物稅或貨幣稅主項內容等來看,③與宋朝鄉村第三等戶以上承擔的職役差役相近。但是除此之外,在明與宋相仿的職役上,如“衙前以主官物,今庫子、解戶之類”、“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今弓兵、捕盜之類”、“承符、手力、散從以供驅使,今皂隸、快手、承差之類”,④其征役標準,明與宋嚴格按土地、家產的做法不盡相同。前已述及,自唐中葉實行兩稅法以后,宋在賦役制度上基本貫穿了“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精神,宋代“諸州縣造五等丁產簿并丁口帳,勒村耆大戶就門抄上人丁”,但丁口數量多寡不決定戶等高低。所以胡太初在歷數差役種種弊端后,喟嘆曰:“吁,置產以養身,而反因產以害身,亦可悲已。”⑤明朝在這方面有所倒退,雖然《明史》在記述賦役制度時開宗明義地說:“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⑥但是以“丁身為本”在明代征發徭役中的作用有所回升。
從洪武初年到中期,徭役僉派對象有所變化。洪武元年頒定均工夫役,以田僉派,“田一頃出丁夫一人”,按田計役。十七年,令“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⑦十八年,又令“天下府州縣官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于廳事”。“凡遇徭役,則發冊驗其輕重而役之。”⑧僉派原則起了變化,從原來以田派役,變為按丁、田派役。按照明朝的規定,雜泛一般是按戶僉派的“是賦役皆以丁而定”。⑨值年里長根據黃冊中三等人戶的劃分標準,大體是:
有父子三人以上,田種十石以上;或雖止一二丁,田種不多,而別有生理,衣食豐裕;或有仆馬出入者,定為上丁。其有三丁以上,田種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雖止一二丁,田種不多,頗有生理,足勾衣食者,為中丁。其有一二丁,田種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雖止單丁,勤于生理,亦勾衣食者,為下丁。其若貧門單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傭工借貸于人者,為下下丁。⑩
丁既然成了徭役僉派對象,并且要依他們的財產狀況,僉派給輕重不等徭役,而上述劃分的田糧及物力標準,“所謂田一石者,大率以二畝半為中制”。①田種十石以上,不過有田二十五畝以上,加上三丁,即可定為上丁,這與上繳賦稅“仿一夫百畝之意,上富一夫不過千畝,中富五百畝,下富二百畝”,②很不相同。僉派的丁絕大多數是擁有一定數量生產資料的小地主、自耕農和擁有很少或者沒有土地的半自耕農、佃農。這一事實說明,明代建立里甲時,黃冊登載的人丁、事產分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即所謂“四柱式”,土地既是載籍一項內容,一定數量的佃農和為數更多的小自耕農是里甲的社會基礎。③由這種制度規定可以看出,明代前期中下層承擔國家賦役的比重要遠高于宋朝。明代中葉,里甲制度出現危機,以戶、丁僉派徭役難以為繼,于是改按戶派差為按丁糧征銀,“原來體現了人丁戶口與土地結合在一起的戶役開始分解為丁稅和地稅”。④雖然土地稅的成分增加,人丁稅的成分減少是發展趨勢,但是丁稅的固定征銀使得中下層承擔國家賦役的比重不會有太大改觀,一條鞭法“銀錢的比率定得太不合理”,而這一事實背后,則是政府與富室權貴從普遍用銀中得到最大的利益。⑤所以,只有到明代晚期至清朝,賦役制度由“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才可能有所改變。
三、宋、明鹽商比較
最后再看一下商人。毋庸諱言,不論是宋朝政府主導的商品經濟大發展,⑥還是明朝因賦稅貨幣化變革導致“私營”商品經濟的繁榮,⑦商人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和自身勢力的發展壯大則是一致的。不過,在不同的工商管理政策下,宋明商人的發展路徑也不盡相同。這里以宋、明頗具代表性的鹽商為例進行論證。
宋朝的鹽商大體可分為三類:自由鹽商、鈔引鹽商、特殊鹽商即私鹽販。自由鹽商制度在宋朝鹽政中不占主要地位,只在局部地區實行。私鹽販是宋朝嚴厲禁止和打擊的對象。鈔引鹽商主要是指實行食鹽鈔引制時,憑鈔引批發并運銷食鹽的民間商人,包括長途販運商和零售商。長徒販運商在食鹽批發、“住賣”、裝運諸環節中,宋政府都進行控制和干預。
首先,宋政府通過出賣鈔引,控制食鹽批發及其價格。宋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聚斂財富,利用各種名目公開或變相提價,這在仁宗以后即較為常見,而尤以徽宗朝蔡京推廣鈔鹽制為甚。蔡京通過不斷變更鈔法,使得鹽鈔瞬息變為廢紙。史載:
崇寧初,宰相蔡京……飭為新法。茶鹽鈔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欺商賈以奪民利。名對帶法,客負鈔請鹽,扼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許帶給舊鈔之半,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法。循環者,已買鈔,未授鹽,復更鈔,更鈔鹽未給,復貼納錢,然后給鹽。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①在這樣的政策下,鹽商往往“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環而死者”。②
第二,宋政府對鹽商的銷售環節即“住賣”也要插手。依宋朝規定,鹽商必須在官府規定時間內將鹽貨賣完,然后將鹽引交回官府,過期鹽未售完即毀鹽引。這樣,鹽商鹽利的最大份額被宋政府攫取了。宋政府不斷變更鹽法,就是為了最大程度地榨取鹽利。鈔鹽商利潤大幅度縮小,無利以至破產,因此大批鹽商鋌而走險違禁販私鹽。這又造成社會嚴重的階級矛盾。③
此外,為了便于征收鹽稅,減少偷漏稅行為和監控鹽商的食鹽流通,宋政府在鹽商購買鹽鈔之后,還介入其裝運環節,即由官府統一負責食鹽包裝物品的選用及其包封、銷毀。
南宋時期,鹽的運銷區域主要分為淮浙、福建、廣西和四川。在運銷制度方面,可以視為北宋末年所立新鈔法的擴張與限制。北宋晚期常用貼納、對帶、循環等方法,借以更易新鈔而增加榷貨收入;南渡后對此稍作調整,但基本為南宋東南六路的淮浙鹽運銷所承襲。這種做法直接導致商人利潤減少,影響政府榷貨收入,因而之后宋廷改弦易張,力謀安定,鹽鈔法維持了一個較長時間的穩定局面,鹽商的利潤與榷貨收入之間也基本維持平衡。但宋寧宗以后,淮浙鹽的運銷因財政緊迫,鹽政又以政府的利人為先,鹽商利益受到重創。其后隨著運銷環境的惡化,鹽商地位每況愈下。“以利入為先的政策,既使商人受到損害,而政府就長期而言,也未從其中得到好處。”④四川鹽區的鹽引法源自于北宋末年的新鹽鈔法,鹽商向政府設在州城、縣、鎮的合同場請買鹽引,憑引與井戶交易,并隨鹽攜至指定銷售地點,繳給當地商稅務,由商稅上繳給發引的四川總領所。通過鹽引,政府增強了對鹽商與井戶的控制。福建、廣西和四川夔州地區的鹽運銷雖然官鬻和通商兩種形式都有實施,但官鬻收入在地方財政中至關重要。⑤淳熙末年,廣西靜江府甚至強抑商旅買鈔賣鹽:“每招致人戶,以會鹽客為名,視物力之高下,均鹽籮之多少。多為勸誘,實則抑配。先令旋納錢銀,其余抵以物產。請鹽未至,而追索之令已下。往往取急求售,錢本銷折。凡昔之上、中戶,今皆破蕩家業矣!”以致“凡商人之稍有資產者,皆遷徙而去”。⑥這種情況雖然出現在廣西靜江府,但是從宋代榷鹽各個時期來看,在鹽課收入達不到官府要求時,實際上是各地都會發生的事情。
明代鹽的運銷有兩種制度,一是官專賣制,即官般官銷的戶口食鹽法;二是通商制,即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納粟開中法。這兩種制度下鹽商獲利有限,甚至有賠本虧空的危險。到明代中葉,戶口食鹽法和開中法均弊端叢生,難以為繼。官賣制迅速消退,變為一種賦稅制度,通商制成為唯一的運銷制度。同時通商制下的開中法也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而發生巨大變化,轉變為納銀法。開中的地點,也由邊區移到運司,運司納銀制逐漸成為開中法的主體。鹽商因此分化為三:除了小資本的邊商仍為糧商兼鹽商外,大資本的內商和水商成為專業鹽商。
宋、明實行鹽專賣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明代食鹽的生產定額與運銷引目的多寡,是根據天下有多少食鹽人戶決定的。從這一基本點出發,架構了“計口給鹽”的食鹽配給制度框架,并且形成了與國家統制鹽業的基本政策相適應的體制。從鹽運司照數批行州縣歲用食鹽的規定,就足以表明“計口給鹽”的配給制原則,也貫穿于食鹽流通及消費領域,“已將食鹽的產銷量與消費量相吻合,視為理財經世和清理鹽法的最高目標”,①并為有明一代歷朝所遵行。為此,黃仁宇認為:“專制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于其用管理簡單農耕社會的方法和原則施用于宏大的商業性經營管理。——鹽的管理僅僅是一成不變的財政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②這的確與宋代有很大不同。宋代鹽業專賣在以攫取鹽利最大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形成六種流通組合方式,即官收、官運、官賣式的流通結構(如官般官賣制);商收、民運、商銷式的流通結構(如鹽稅制下的自由銷售);官收、民運、商銷式的流通結構(如鈔引鹽);官收、官運、商銷式的流通結構(如買撲與鋪戶分銷);官府監理的商收、民運、商銷結構(如合同場制);以及商收、民運、官銷式的流通結構。③也就是說,宋、明鹽商境遇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宋明政府不同的財政政策。宋政府以攫取鹽利為目標,不論是官鬻還是通商都以是否能使鹽利最大化為原則。政府控制產銷過程,利用市場價格手段,依賴鹽商降低鹽運銷過程的成本,并且適時保護中小鹽商的經商環境,抑制大鹽商的非分行為,用以支撐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
朝廷所以開閡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御府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余,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④
鹽商的利潤被嚴格限制,其所以如此,除了前揭政府要實現鹽利最大化之外,還與宋政府從歷史經驗中認識到鹽鐵之利下移旁落的危險,因此限制商人勢力的發展分不開。宋高宗曾直言:
古今異事。今國用仰給煮海者,十之八九。其可捐以與人?散利,雖王者之政,然使人專利,亦非政之善也。吳王濞之亂漢,實使之。使濞不專煮海之利,雖欲為亂,得乎?⑤
所以,當官榷因成本、吏治等因素不能完全占有鹽利而不得不借助或利用鹽商來進行運銷時,宋政府通過行政控制的市場機制掌控鹽商;當商人的鹽利因市價騰高和運費降低而增加時,官府往往會相應地抬高或變相抬高交鈔鹽價,以擴充官方鹽利。當鈔引價高,商人畏縮之際,官方則不得不調整鈔價,以“招誘”鹽商“算請”鈔鹽。一旦官利太高,令商人“盤算不著”甚或虧蝕本錢,他們就可能被迫“改業”,導致官鹽的厚利也趨于衰微。宋代鹽史上,官商之間是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地分取鹽利的特殊貿易伙伴關系,呈現出時親時疏、若即若離的態勢。⑥但無論如何,如前所述,宋政府始終占有鹽利的大部分份額,鹽商只能分得一小部分。
明代鹽榷目的雖然也是為了保證財政收入,但從初期到中后期,不論是通商的開中法還是以鹽商為主的“綱運法”,在借助或利用鹽商分利從而保證政府財政收入即完成“食鹽的產銷量與消費量相吻合”目標之時,并不限制鹽商勢力。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政府對于鹽的流通也放松了控制,商人在發展上比較自由。將曾國藩《條陳長蘆鹽務疏》所言的綱鹽制度(源自明中期綱運法)與宋代買撲鹽稅制度相比較,即可看出在申請、“認辦引地”、“出結具保”、寄庫、認辦數量、獲得專賣權方面,與宋代鹽業買撲制中投狀、確定地分、抵擋、招保等諸多方面都很相近。①不同的是,宋朝采取分界制即三年一界競標方式,當買撲經營鹽利高,宋政府要么收回官辦,要么重新設標買撲;一旦買撲經營鹽利低或虧欠,鹽商須用保證金賠付,官府可調整標價再買撲,也就是說鹽商的專賣權是通過競爭獲得的,具有很大的流動性。這與使鹽商固定并獨占專賣權的明清綱鹽制度頗不相同。
明代末期至清代興盛的綱鹽制度緣起于明代中期以后實行的綱運法,即是為解決因開中鹽法業已出現的勢要官吏占窩向商人占窩移行態勢,使得官鹽與私鹽競爭激烈,從而造成鹽業深刻危機的補救辦法。萬歷年間,因積重難返,正引和額鹽同時壅滯,即“單壅掣稀”②——未能支付的200萬舊引,官府將持有鹽引的商人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鹽院紅字簿,挨資順序,刊定一冊,分為十綱。每綱扣定,納過余銀者,整20萬引”。“以圣、德、超、千、古、皇、鳳、扇、九、圍十字編為冊號”,官府編造綱冊,登記商人姓名及持有的舊鹽引數量,并發給各個鹽商作為“窩本”。“每年以一綱行舊引,九綱行新引”,以10年為期,把舊引完全疏清。又規定,在疏清舊引之后,按綱冊所記舊引數分發新引。冊上無名者,沒有領取鹽引的資格。這就是說,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由此不難看出,不僅鹽商可以獨自承辦某一地區的食鹽專賣,按該地配定的消費數額進行運銷,而且專賣鹽商長期擁有這種壟斷權力。即所謂“此十字綱冊,自今刊定以后,即留與眾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其冊上無名者,又誰得鉆人而與之爭鶩哉?”③其專賣權利便由登冊鹽商永遠占有,可作為世業傳至子孫。一次性的保證金繳納,換得一份永世之業。這就為鹽商獨占經營權和攫取巨額鹽利開辟了道路,因此在政府確保財政收入的政策下,本已屬于專賣事業的鹽業,由于商業資本與政府勢要的結合,更促進了壟斷性的官僚資本的發展,為明清兩代鹽業商專賣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條件。④明后期,商人勢力空前壯大,地域性商幫形成。“客商之攜貨遠行者,咸以同鄉或同業之關系,結成團體,俗稱客幫。”⑤由于鹽業對國計民生與邊防的特殊重要作用,因此資本最雄厚的巨商大賈往往由經營鹽業起家,明中葉以后至清形成的十大商幫中,最具實力的徽州商幫、山西商幫、陜西商幫的崛起,都與經營鹽業有直接的關系。⑥
四、結語
宋朝政府對“巨室”的防閑遏制,顯現出強勢大政府的特點;而明朝政府對“巨室”的優容曲從,也顯示了大社會政府的本色。宋、明對勛貴之家政治特權的防范都比較成功,外戚、宗室對宋、明政治的影響有限。在品官之家、官紳地主享有的政治特權方面,宋、明優容各有側重點。譬如恩蔭特權,即高、中級官員所享有的根據職位高低授予子弟或親屬以中、低級官銜及差造等的特權,宋代官員享有這一特權的范圍和人數都較明代寬泛;但在舉人、監生、生員入仕的機會上,則明代似比宋代寬泛。
在享有經濟特權方面,明代官紳地主明顯優于宋代的官戶,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宋代的防閑遏抑愈趨嚴厲,而明代優容曲從愈加寬松。唐中葉實行兩稅法以來,賦役制度上貫穿“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精神,這一點明代比宋代有所退步。宋代的鄉村富民所承擔的國家賦稅和職役,要比明代鄉村富民所承擔的多;而宋代鄉村富民所能享有的國家優惠措施(如自然災害之后的國家救濟),卻比明代鄉村富民為少。換言之,宋代鄉村富民為國家所盡義務多于明代鄉村富民,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利卻少于明代鄉村富民。
母庸諱言,宋、明兩代商人都在政府的管控之中,但因不同的財政需求和工商管理政策,以鹽商為代表的商人境遇也大不相同。宋朝對鹽商的防閑遠大于曲從,而明朝的曲從明顯大于防閑(特別是中期以后);因此在鹽利的分享上,宋朝的鹽商始終只能扮演與政府分一杯羹的角色,而明代的鹽商在中后期獨占貿易制度中勢力空前壯大,形成地域性商幫。
宋明對待“巨室”態度的差異,與兩朝政治結構不盡相同密切相關。宋朝鑒于唐末五代武將干政的歷史教訓,從太宗朝后極力推行“崇文抑武”政策,僅從科舉取士即可見一斑。宋代平均每年取士人數約為唐代的5倍、元代的30倍、明代的4倍、清代的3.4倍,所以應該可以說,宋代的科舉取士之多是空前絕后的。①“國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無。”②士大夫是皇權依靠的主要政治力量,“為與士大夫治天下”。③“天下事當與天下共之,非入主所可得私也”。④士大夫中的先進分子勇于擔當歷史責任,他們不僅站在皇權的立場上行政,而且更能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推進儒家的政治理想。王安石變法是宋代先進士大夫欲實現其回到三代政治理想的社會變革運動,對于王安石代表哪個階層的利益,學界有代表中小地主利益說、代表農民利益說、代表國家利益說等幾種說法,筆者比較傾向王安石代表國家利益而變法,即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摧抑兼并,賑濟貧乏。梁啟超、胡適等都認為王安石變法具有很濃的“社會主義”色彩。而王安石的政治主張,在宋代士大夫中有很大代表性,并不因變法未能繼續下去而終止。所以宋朝地方官員施政奉行“抑強扶弱”的理念,是有其淵源的。宋朝政府防閑抑遏“巨室”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士大夫們的政治主張。宋朝“無內亂”——宗室之禍、母后之禍、宦官之禍,“內朝”不能凌駕于“外朝”之上,與士大夫這支政治力量的抑制有密不可分的關系。⑤
明朝政治與宋有很大的不同,在明太祖精心設計的明朝國家權力結構中,除文官和武官系統外,還有兩股極為重要的力量,其一即宦官系統,其二即藩王系統。雖然有記載說明太祖立有禁令,宦官不得讀書識字、不得干預政務,但洪武時宦官二十四衙門(十二監四司八局)的設置,以及宦官的出使、視軍、偵刺,已經顯現出與外廷相抗衡的以內制外的跡象。而從洪武三年開始分三批分封的23個諸侯王,少者領兵三千,多者統軍近兩萬,不僅足以挾制各省都司,而且負有在緊要關頭起兵“靖難”的以外制內的責任。當然,從永樂開始大幅削減藩王權力,之后藩王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已大大減弱,但依然享受種種經濟特權。
朱元璋《皇明祖訓》的甲令,要害是將外廷權力機關視為對皇權的首要威脅,這就導致了以內制外、內外相制思想的產生,并將最終形成明朝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內廷宦官系統與外廷文官系統的雙軌制權力體系,實質上則是通過宦官系統對文官系統進行制裁。①這種結構使得站在皇家和國家立場上的明朝士大夫階層,無法如宋朝士大夫那樣發揮摧抑“巨室”的政治作用,明朝壓制士大夫勢力的特權階層,更多地考慮朱姓家天下。“社會力(由士紳代表)反而寄生于政治力(仍以王者為代表)。”②“(宋代)從共存到共治已經江河日下了。元明清三代連共治也說不上,從合伙到作伙計,猛然一跌,跌作賣身奴隸,紳權成為皇權的奴役了。”③
有論者以為,“明代官紳地主在數量上遠遠超過貴族地主”,“明代官紳地主的規模超過了宋代”。與秦漢世家地主、魏晉隋唐門閥地主相比,官紳地主的興起壯大是一種歷史的進步,這種進步主要表現在官紳地主“不是世襲的,沖破了世族地主、門閥地主和貴族地主時代相襲的封建血緣宗法關系”,④這種估計有其合理性。
但是還應注意,明代官紳地主勢力的擴大及享有的特權直接繼承的是唐代中期以后對待衣冠戶和參加科舉的士子、官學學生的做法。唐代除了皇親國戚貴族官僚外,進士科出身者稱為衣冠戶,他們和國子監、太學、四門學的學生,投考進士、明經等科的士子等,都享有不負擔賦役的特權。⑤如前所揭,宋朝官員隊伍遠大于明朝,且所享經濟特權卻遠比明代少,而且北宋中期以后宋政府對唐朝中期以來的衣冠戶——官戶的經濟特權采取防閑遏制的政策,與明代大相徑庭。唐朝中后期科舉在選官制度上雖然越來越重要,但還不能取代世家大族的政治勢力,對科舉出身者和學校出身者優待,是參照士族或世族提高科舉士人地位的一種表現,而明代是在科舉成為選官主要途徑背景下給以科舉新貴經濟特權的優待,可見明代官紳地主規模超過宋朝不能視為歷史的進步,實際是某種倒退。這種倒退與明代直接繼承元代貴族政治遺緒分不開,此當另文探討。
附識:感謝匿名評議專家的寶貴修改意見。
注釋
①《孟子注疏》卷7上,趙岐注、孫奭疏:“巨室,大家也,謂賢卿大夫之家人。”(《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719頁)
②《蘇軾文集》卷21《王仲儀真贊》,孔凡禮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04頁。
③朱熹:《孟子集注》卷7,《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278頁。
④黃震:《黃氏日抄》卷3《讀孟子·巨室》,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07冊,第22頁。
⑤《宋濂全集》卷67《墓志銘四·上海夏君新壙銘》,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4年,第1590-1591頁。
⑥彭韶:《彭惠安集》卷2《送進士方君宜弼之新昌大尹序》,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247冊,第38頁。
①吳晗《再論紳權》精煉概括了這些變化:“隋唐以降,門閥被摧毀了,士族在社會大動蕩中逐漸式微了。李唐時代的二十個左右大家族已經不完全是六朝時代的三十家族,到宋代這些家族都聽不見說起了。考試制度代替了門閥制度,新官僚代替了舊官僚。”(費孝通、吳晗等:《皇權與紳權》,長沙:岳麓書社,2014年,第56頁)另參見李華瑞:《“唐宋變革”論的由來與發展》,《河北學刊》2010年第4—5期。
②參見胡太初:《晝簾緒論·勢利篇》,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602冊,第724頁。
③呂中;《類編皇朝大事記講義》卷2《處藩鎮·收兵權》,張其凡、白曉霞整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1頁。
④就宋明兩代歷史進程而言,明代前期和后期的差別甚至大于北宋和南宋之間的差異,本文討論相關問題時特別注意這種變化,力求表述能符合史實。
⑤“官戶”在唐代曾經是一種屬于國家直接控制的依附性最強的農奴的名稱,宋初依舊保留唐律的有關條文。大約從北宋仁宗朝開始,社會上逐漸把品官之家稱為“官戶”,此前經常使用的名詞是“衣冠”或“形勢戶”。參見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26—27頁。
⑥品官之家是指一品至九品的官員之家。品官去世后,子孫有蔭,即使是無品的小官,也仍然是官戶;同時也包括“因軍功捕盜轉致升朝,非軍功捕盜而轉至大夫者”,這些人“聽免差科,科配如官戶”。(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764頁)“吏職入仕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緣陳情,改換出身”。(《宋會要輯稿·職官》5之17,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2471頁)
①李覯:《直講李先生文集》卷28,《宋集珍本叢刊》第7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201頁。
②謝深甫監修:《慶元條法事類》卷47《違欠稅租·戶婚敕》,《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戴建國點校,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26頁;卷48《支移折變·隨勅申明》,《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第661頁。
③《宋史》卷177《食貨志上五·役法上》,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4300、4307頁。
④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315—316頁。
⑤“政和令格:品官之家鄉村田產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頃,二品九十頃,下至八品二十頃,九品十頃。其格外數悉同編戶。”(《宋會要輯稿》食貨6之1,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4879頁)“品官之家,鄉村田產免差科: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慶元條法事類》卷48《科敷·田格》,《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第668頁)限田的目的主要是規定官員超過限額的田、蔭盡的田及封贈官子孫的田,其差役均同編戶。宣和六年(1124)十月一日,詔令:“品官之家依格,鄉村田產免差科,其格外之數并同編戶。隨襲官依品格置到田產,并充贍墳,特免夫役,夏秋稅物,并免支移、折變,于本縣止納本色,及所居莊舍宅宇,亦免加抬等第。”(《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92,第6541頁)而南宋高宗時頒有詔令“官戶除依條免差役外,所有其他科配,并權同編戶一例均敷”。(《宋會要輯稿·食貨》6之2,第4880頁)孝宗乾道八年,進一步規定承蔭子孫分割田產,“不以戶數多寡,通計不許過減半之數”,而且要在分家文書和砧基簿內寫明父祖的官品和本戶應置限田數目、分為幾戶,等等。(《慶元條法事類》卷48《科敷·隨敕申明》,《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第669頁)承蔭子孫的減半免役優待,不是每名子孫都享受其父祖之半,而是全部子孫的總數不超過父祖之半。
⑥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官戶》,《涓埃編》,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06—325頁;李華瑞:《宋代非商品酒的生產和管理》,《河北大學學報》1991年第3期。
⑦王曾瑜:《宋朝的官戶》、《宋朝的吏戶》,《涓埃編》,第302、396頁。
⑧《宋會要輯稿》帝系4之19,第102頁;帝系7之26,第159頁。
①方大琮:《鐵庵集》卷29《宗室廩祿》,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178冊,第280頁。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官戶》、《宋朝的吏戶》,《涓埃編》,第320—324、396頁。
②參見尹敬坊:《關于宋代的形勢戶問題》,《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80年第6期;朱瑞熙:《宋代官員子弟初探》,《上海師范大學學報》1993年第1期。
③《明太祖實錄》卷111,洪武十年二月丁卯,《明實錄》,臺北: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冊,第1847頁。
④《明太祖實錄》卷134,洪武十三年十二月丁巳,《明實錄》,第3冊,第2132頁。
⑤《明史》卷120《諸王傳五》,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3659頁。
⑥張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祿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東岳論叢》1988年第1期;李雪慧、高壽仙:《明代徭役優免類型概說》,《故宮學刊》2013年第2期。
⑦《明穆宗實錄》卷58,隆慶五年六月乙巳,《明實錄》,第50冊,第1424頁。
⑧牟復禮、崔瑞德編:《劍橋中國明代史》下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102頁。
⑨《明太祖實錄》卷126,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明實錄》,第4冊,第2011頁。
①《明會典》卷20《賦役》,萬歷重修本,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34頁。
②《明會典》卷13《致仕》,第81頁。
③《明會典》卷20《賦役》,第134頁。
④《明世宗實錄》卷300,《明實錄》,第44冊,第5706頁。
⑤《明史》卷77《食貨志一》,第1882頁。
⑥這個統計數字如果考慮到當時北直隸大名府官民田數據記載顛倒,實際所占比例官田只有0.90%,而不是19.99%(參見張忠民:《明代大名府官民田土考》,《河北學刊》1985年第4期),實際比例可能要低一些。
⑦梁方仲:《明代戶口田地及田賦統計》,《明清賦稅與社會經濟》,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37—39頁;漆俠:《宋代經濟史》(上),《漆俠全集》第3卷,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34頁。這兩個數據是根據明代和宋代文獻得出的,但今天的學者對此多有質疑。魏天安認為,如果加上不納稅的官田,宋代熙寧時期官田447448頃16畝約占全國耕地面積462萬頃的9.68%(氏著:《宋代官營經濟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頁);高壽仙認為,明代地方政府上報的“官民田土”中的官田,基本上限于納稅地畝,而軍屯田地、牧馬草場、王府莊田等并未包含在內,如果加上這部分官田數,“則官田所占田土總額的比例就上升至35%左右”。(高壽仙:《明代農業經濟與農村社會》,合肥:黃山書社,2006年,第107頁)估算數字有較大出入,僅作參考。
⑧漆俠:《宋代經濟史》(上),《漆俠全集》第3卷,第330頁。
⑨《明史》卷77《食貨志一》,第1881頁。這里所言官田不準確,鄭天挺《讀〈明史·食貨志〉札記》(《史學集刊》1981年10月復刊號)云:在那些官田當中,名義上同為國家所有,但實質上有著差別。清人修《續文獻通考》就指出:“《明史·食貨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云沒官田,實民田耳。東南財賦重地,沃壤厚斂,皆出于此,未可與皇莊、牧地諸在官之田并論也。”(卷6《田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冊,第2833頁)就是說皇莊、牧馬草場之類才是真正的官田,而沒官田等,只在蘇松嘉湖個別地區才有,實質上還是民田。
①漆俠:《宋代經濟史》(上),《漆俠全集》第3卷,第352頁。
②梅應發、劉錫:《開慶四明續志》卷7《排役》,《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 990年,第5999頁。
③劉摯:《上神宗論助役》,趙如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116(下),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64頁。
④《慶元條法事類》卷47《稅租簿·賦役令》,第634頁。
⑤宋祁:《景文集》卷28《乞損豪強優力農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088冊,第242頁。
⑥王梧:《魯齋集》卷7《賑濟利害書》,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186冊,第115頁。
⑦胡太初:《晝簾緒論·勢利篇》,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602冊,第724頁。
⑧《明會典》卷19《富戶》,萬歷重修本,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30頁。
①《明太祖實錄》卷180,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明實錄》,第4冊,第2726頁。參見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上),《中國社會科學》1985年第2期。
②王曾瑜:《宋朝鄉村賦役攤派方式的多樣化》,《晉陽學刊》1987年第1期,收入氏著:《錙銖編》,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34頁。
③鄭學檬主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2頁。
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胥吏》,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41頁。
⑤胡太初:《晝簾緒論·差役篇》,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602冊,第720頁。
⑥《明史》卷78《食貨志二》,第1893頁。
⑦《明太祖實錄》卷163,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明實錄》,第4冊,第2528頁。
⑧《明太祖實錄》卷170,洪武十八年春正月己卯,《明實錄》,第4冊,第2585頁。
⑨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4),《顧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冊,第2442頁。
⑩胡世寧:《胡端敏奏議》卷3《定冊籍以均賦役疏·計開》,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428冊,第603頁。
①九保耕:《金華田賦之研究》第1章第6節《畝法》,無確切年份,臺北影印地政學院實習報告。轉引自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上),《中國社會科學》1985年第2期,第156頁。
②《明世宗實錄》卷135,嘉靖十一年二月戊戌,《明實錄》,第41冊,第3199頁。
③參見唐文基:《試論明代里甲制度》,《社會科學戰線》1987年第4期。
④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45-146頁。
⑤劉志偉、陳春聲:《天留迂腐遺方大,路失因循復倘艱——梁方仲先生的中國經濟史研究》(代序),梁方仲:《明清賦稅與社會經濟》,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3-14頁。
⑥參見郭正忠:《兩宋城鄉商品貨幣經濟考略》,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姜錫東:《宋代商人和商業資本》,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
⑦參見徐泓:《明史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氏著:《二十世紀中國的明史研究》,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年,第13-24頁;張顯清主編:《明代后期社會轉型研究》第1-4章,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
①翟汝文:《忠惠集》附錄《孫繁重刊翟氏公巽埋銘》,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第1129冊,第307、308頁。
②《宋史》卷182《食貨志下四》,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4452頁。
③詳見姜錫東:《宋代的鈔引鹽商》,《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4期;戴裔煊:《宋代鈔鹽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自序”,第2—3頁。
④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0年,第192—194頁。
⑤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第4—6頁。
⑥《宋會要輯稿·食貨》28之28,第5292頁。
①王毓銓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明代經濟卷(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746頁。也可參見金鐘博:《明代鹽法之演變與鹽商之變化》,《安徽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
②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阿風等譯,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第251頁。
③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5頁。
④《宋史》卷182《食貨志下四》,第4452頁。
⑤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5,紹興十二年六月壬午,胡坤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741頁。
⑥郭正忠:《宋代的鹽商與商鹽》,《鹽業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①詳見孫晉浩:《關于鹽綱制度的一點看法》,《鹽業史研究》2009年第2期。
②袁世振:《兩淮鹽政編一·鹽法議一》,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474,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5208頁。
③袁世振:《兩淮鹽政成編·綱冊凡例》,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477,第5246、5247頁。
④徐泓:《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1975年第2期,后收入陳國棟、羅彤華主編:《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經濟脈動》,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260—290頁。
⑤徐珂:《清稗類鈔·農商類·客幫》,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286頁。
⑥張顯清主編:《明代后期社會轉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156、159頁。
①參見張希清:《論宋代科舉取士之多與冗官問題》,《北京大學學報》1987年第5期。
②王栐:《燕翼詒謀錄》卷5《優恤士大夫》,誠剛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46頁。
③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1,神宗熙寧四年三月戊子條載文彥博言,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5370頁。
④《宋史》卷405《劉黻傳》,第12248頁。
⑤參見張邦煒:《宋代皇親與政治》,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2—348頁。
①方志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年,“導言”,第6、7頁。
②高明士:《從律令制的演變看唐宋間的變革》,《臺大歷史學報》第32期(2003年),第1—31頁。
③吳晗:《論紳權》,費孝通、吳晗等:《皇權與紳權》,第48頁。
④王毓銓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明代經濟卷(上)》,“導論”,第9頁。
⑤參見韓國磐:《科舉制與衣冠戶》,《廈門大學學報》1965年第2期。
內容來源:李華瑞.宋、明對“巨室”的防閑與曲從[J].歷史研究,2015,(05):107-1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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