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陳興良、車浩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出版的《刑事法判解》(第24卷)刊發了華僑大學副教授吳情樹的文章《 網絡隔空強奸(預備)案中“情節惡劣”的分析》,該文 深入探討了網絡隔空強奸案中“情節惡劣”的認定問題,特別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規定的適用進行了詳細分析,為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理論支持和參考。
以下為小編對該文主要內容和核心觀點的整理與綜述:
吳文首先以一個具體案例為切入點展開討論。2022 年 9 月,未成年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微信與同樣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柯某甲網戀,并在 10 月 13 日讓柯某甲拍攝裸露照片供其觀看,之后又以傳播裸照威脅被害人出來見面發生性關系,遭拒后將照片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售賣,導致被害人隱私信息暴露并對其學習生活產生負面影響。公訴機關最初以強奸罪(未遂)提起公訴,后因《解釋》施行變更起訴為情節惡劣的強奸罪(未遂),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審改判為強奸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基于此案例,吳文分析了強奸罪中“情節惡劣”的認定問題。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的多種加重處罰情節,其中“情節惡劣”是重要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一,但其具體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模糊性和爭議性。《解釋》第二條第七項將“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情形認定為“情節惡劣”,但在網絡隔空強奸預備案件中適用時,存在與傳統線下強奸案件法益侵害程度差異的平衡難題。
吳文認為,只有當制作、傳播影像資料的行為與強奸罪存在直接關聯性,即發生在行為人實施強奸或者奸淫過程中,或者行為人以此脅迫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時,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如果行為人在強奸預備過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影像資料,或者出于報復等非奸淫意圖而實施該行為,與強奸罪沒有直接關聯,即使傳播了影像資料,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情節惡劣”的情形。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屬于強奸罪預備,其傳播裸照的行為并非為了實現強奸目的,且未對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實際侵害,因此不應適用“情節惡劣”的加重法定刑,而應考慮其犯罪預備和未成年的情節,適用更輕的法定刑。
在探討本案的處理方法時,吳文提出了兩種方案。一種是采取分割主義的評價方法,將被告人的兩個行為分開評價,但由于第一個行為屬于犯罪預備一般不可罰,第二個行為擴散范圍有限構成行政違法,難以認定構成犯罪并予以刑罰處罰,二審法院應宣告被告人無罪。另一種是采取整體主義的評價方法,將前后行為統一評價,其中又分為兩種處理方案,一種是認定構成強奸罪預備并將傳播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另一種是作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組成部分,但因被告人未成年不負刑事責任而宣告無罪。作者認為,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構成強奸罪預備并適當提高量刑起點的方案較為妥當。
總體而言,吳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深入分析,對網絡隔空強奸預備案中“情節惡劣”的認定進行了全面探討,強調了在司法實踐中應準確把握“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注重行為與強奸罪的直接關聯性,并充分考慮犯罪預備和未成年等情節,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刑罰公正。對于指導類似案件的處理,完善性侵犯罪的司法解釋,該文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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