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守護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應有之義,更是邁向知識產權強國的必經之路。
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民族音樂,是我國歷史文化中的璀璨瑰寶。然而,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民族音樂的保護與傳承面臨著全新的困境。探索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以及如何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化解民族音樂所面臨的困境,實現更好的傳承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位于貴州省從江縣的小黃村被譽為“侗族大歌之鄉”,是極負盛名的“侗歌窩”。圖 / 攝圖網
侗族大歌的保護面臨困境
侗族大歌是流行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東南部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三江侗族自治縣西北部等侗族聚居區域的一種傳統音樂形式。它屬于多人集體演唱的歌曲類型,因演唱人數眾多且聲部豐富,故而被稱作“大歌”。
侗族大歌起源于春秋戰國時期,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歷史。在宋代,侗族大歌獲得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到明代時,已在侗族生活地區廣泛流行。作為侗族文化的關鍵載體之一,侗族大歌承載著侗族千百年來的歷史文化、禮儀道德以及風土人情。對于侗族民眾而言,學習歌曲等同于學習文化與知識。在侗族的日常生活中,事事皆可用歌表達,處處都能聽到歌聲,不同場合均有與之適配的歌曲。正因如此,侗族大歌被侗族人民視作寶貴的財富,與侗族鼓樓、侗族風雨橋并稱為“侗族三大寶”。
侗族大歌的演唱主題豐富多樣,是侗族人民生活智慧的結晶,因而又享有“侗族歷史文化的活化石”之美譽。它是中外民間音樂中極為罕見的多聲部、無指揮、無伴奏且具有自然和聲的民間合唱音樂,藝術價值極高,被譽為“東方的阿卡貝拉”,有力地推翻了世界音樂界長期以來認為中國沒有復調音樂的觀點。
侗族大歌的演唱形式通常由領唱、和聲以及低聲部構成,從而營造出一種天然的立體音響效果。其在演唱過程中十分注重對自然聲音的模仿與提煉,諸如蟬鳴鳥叫、高山流水等自然之聲皆被融入其中,且曲調優美,歌詞押韻。1986年,在巴黎金秋藝術節上,侗族大歌被譽為“清泉般閃光的音樂,掠過古夢邊緣的旋律”,淋漓盡致地展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之美。
自侗族大歌蜚聲海外后,我國對其保護工作愈發重視。2006年,侗族大歌入選國家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9年又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然而,整體來看,侗族大歌的保護成效并不盡如人意,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待完善。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侵權問題,常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連。從國家層面而言,相關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依據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遺憾的是,當前尚無明確的知識產權法用于保護侗族大歌。一方面,侗族大歌是集體創作的智慧結晶,屬于公有權利范疇,而知識產權屬于私權。 在運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進行維權時,常因權利主體不明確以及保護年限等限制,難以直接適用。另一方面,保護侗族大歌的地方性法規極為稀缺。目前,除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縣于2010年出臺《黎平縣侗族大歌保護辦法》外,其他地區保護侗族大歌的地方性法規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無人主張權利、無人實施保護的局面。
“飯養生,歌養心”“無歌不成禮儀”“無歌不成席”“無歌不成侗”,從這些說法便能看出大歌在侗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無論是道德的教育宣揚、婚喪嫁娶的儀式,還是日常的生產生活,都離不開大歌的身影。大歌的誕生與侗族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緊密相連,所以,社會發展引發的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必然會對大歌的傳承造成沖擊。
產生這種沖擊的原因如下:首先,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侗族的孩子們在工作日都要前往學校學習,只能在周末和假期才有時間學習歌曲,這大大縮短了親子傳承的時間,也改變了孩子們自幼唱歌的習慣。與此同時,侗族青年(尤其是男性青年)外出打工的熱潮,不僅造成對唱中男女比例失調,還使得歌班數量急劇減少,進而導致可學習的歌曲數量大幅下降。最為關鍵的是,流行歌曲帶來的審美變化以及市場經濟發展引發的價值觀轉變,讓年輕一代不愿花費大量時間去學習這些難學且直接經濟收益不高的大歌。上述種種因素相互疊加,加劇了大歌傳承的斷代問題。老一輩歌師逐漸年邁,而新一代傳承人卻極為稀缺,許多大歌正面臨著即將失傳的危機。
肇興侗寨是中國最大的侗族村寨之一,素有“侗鄉第一寨”之美譽。圖 / 攝圖網
自2009年侗族大歌申遺成功以來,其對流傳區域的旅游綜合收入增長具有顯著的帶動作用。然而,地方政府在民族文化保護方面的力度卻整體較為薄弱,具體體現為立法觀念淡薄,法律保護意識欠缺。在發展旅游、招商引資的進程中,地方政府主要把侗族大歌當作吸引游客的項目,卻并未針對侗族大歌本身及其表演制定地方性保護辦法,也未對其商業化運營加以規范。在侗族大歌表演過程中,常出現被隨意錄音錄像的情況,甚至被私人制成光碟擅自銷售,或者在經過二次創作后在網絡上肆意傳播。各級政府出于對外宣傳、提升侗族大歌知名度的目的,在組織侗族大歌表演時,對全程錄音錄像往往未加以限制。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一些民間藝人在旅游景點表演時,也難以制止游客的錄音錄像行為,而這些錄音錄像還可能被用于傳播甚至盈利。
侗族大歌的傳承區域地處少數民族地區,由于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限制,多數人的法律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除了少數政府工作人員和學者聽聞過知識產權法外,大多數村民以及歌師從未聽說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也不清楚自身哪些權利受知識產權法保護、哪些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更不知道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該如何維權。
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在我國,許多民族音樂與侗族大歌一樣,面臨著保護與發展的難題:若在保護過程中過度限制使用,發展便會缺乏動力;但若不加限制地允許使用,又難以實現有效保護。因此,探索如何在這兩者之間找到有效平衡點,對于推動民族音樂的長久傳承具有重大意義。
通過著作權保護
長久以來,民族音樂作為少數民族集體智慧的結晶,被視為一種公共權利;而知識產權制度,則是對私權的保護。鑒于公共權利主體不明確以及保護時限的限制,民族音樂往往被排除在現有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之外。當前,我國對民族音樂的保護,主要依靠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輸血”式的行政保護。行政保護對民族音樂的搶救性保護意義重大,但對個體的激勵作用不足,難以推動民族音樂實現更好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旨在保護人類智力活動的創作成果。民族音樂作為少數民族集體智慧的創作結晶,從知識產權概念來看,屬于一種知識產權。無論其權利主體是某個族群還是整個民族,理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指出:“要依法及時推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適時擴大保護客體范圍。”因此,將民族音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客體,是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保護對個體的激勵作用十分顯著。倘若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民族音樂使用的限制條件,能夠充分激發再創作的動力,促使民族音樂在傳承基礎上實現創新發展。
鼓樓是侗族文化的集中體現,侗族大歌、琵琶歌等集體活動,大多在鼓樓里進行。圖 / 攝圖網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為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參考。在該案的司法實踐中,首次明確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即“某一區域內的群體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直接創作并廣泛流傳的,反映該區域群體的歷史淵源、生活習俗、生產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斷演繹的民間文化表現形式的總稱”。同時,明確了民族中的任何群體、成員都擁有維護本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侵害的權利;地方政府作為該區域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宗旨,即“在禁止歪曲和商業濫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前提下,鼓勵合理開發、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使其發揚光大并不斷傳承發展”。
依據《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的判決可知,侗族大歌及其他類型的民族音樂符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屬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疇,其著作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對于他人基于民族音樂進行改編再創作的作品,改編人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權,但需注明該作品是基于何種民族音樂改編而成。當侵權行為發生時,民族音樂傳承區域的地方政府可代表該區域內的群眾提起侵權訴訟。
通過集體商標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民族地區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必然會帶動文旅產品的開發。而文旅產品不僅能夠有力地推動民族文化的傳播,還能顯著增加當地收入。相關文旅產品可通過集體商標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來獲得保護。
以侗族大歌為例,與之相關的文旅產品,可申請注冊“侗族大歌”集體商標進行保護。對于具有特色的文旅產品及其外包裝,還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加以保護。集體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侗族大歌文旅產品的商業化運營筑牢了法律根基,既能提升侗族大歌的知名度,又能維護民族音樂的良好形象。
來自貴州的“舞樂蟬歌樂團”,讓千年非遺之聲和動畫電影《哪吒之魔童鬧海》碰撞出了火花。
加強對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是完善知識產權立法。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截至目前,國務院尚未頒布相關辦法。這種無法可依的狀況,使得民族音樂被隨意使用和侵權且無需承擔成本的現象日益猖獗。《“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明確指出,要制定傳統文化、民間文藝、傳統知識等領域的保護辦法,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因此,從國家層面來看,應加快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辦法,構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地方層面而言,則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的地方性保護辦法。以侗族大歌為例,其他傳承區域可在借鑒黎平縣保護辦法的基礎上,加快制定本地的保護辦法,將鄉約鄉規中對侗族大歌保護行之有效的措施,納入到縣、市(州)的保護辦法之中。同時, 辦法中還應重視不同傳承區域間的聯動保護,從國家到地方逐步實現對民族音樂的立法保護。
二是強化行政力量的干預。民族音樂種類極為繁雜,且每種民族音樂往往涵蓋多種表現形式。以侗族民歌為例,從形式上劃分,有大歌、小歌、廣場歌、敘事歌、酒會歌以及攔路歌等;而侗族大歌依據表達內容,又可細分為鼓樓大歌、聲音大歌、敘事大歌、童聲大歌、戲曲大歌、禮俗大歌和混聲大歌。在經濟文化發展相對滯后的民族地區,若缺乏政府的行政引導與指導,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難以開展。加強政府的普法宣傳,是提升群眾法律意識最為直接有效的途徑。
政府應加強對區域內民族音樂的集中保護,具體措施包括對曲調、歌詞、演唱形式、歌曲種類及數量進行全面搜集、整理,并登記造冊,這是確認知識產權保護中權利主體的有力支撐。同時,政府要規范商業化運營,這是防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明確政府可作為提起侵權訴訟的主體,也能對侵權行為形成有效威懾。所以,只有充分發揮行政保護的力量,才能切實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施。
三是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把推進歷史文化傳承與鄉村振興有機融合列為重點工作之一。民族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不僅關乎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揚,還與鄉村振興緊密相連。提升民族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需依據《“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區域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增強群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培育知識產權人才。
以侗族大歌為例,在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時,既要考量它與其他民族音樂的共性,又要兼顧其獨特性,如獨特的演唱形式和豐富的主題。要規范侗族大歌的商業化運營,確保其既能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又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
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各級政府應加大普法力度,多借助鮮活案例,讓群眾直觀感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及其意義。在知識產權人才培育上,應培養一批侗族知識產權人才,借助他們在本民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上的優勢,使其在本民族普法宣傳、法律援助、維權訴訟、發展規劃等方面發揮作用。
侗族大歌大合唱現場 圖 / 黎平縣委宣傳部
民族音樂既是我國悠久歷史的見證,也是我國文化多樣性的鮮明符號。加強對民族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守護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應有之義,更是邁向知識產權強國的必經之路。對民族音樂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既是國家的戰略規劃,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更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唯有全社會凝聚起保護合力,才能真正達成對民族音樂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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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校:范曉華,審讀: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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