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經過
近日,廈門市一家售賣黃金飾品的店鋪,來了一對奇怪的“情侶”,兩人進店后,不挑款式,不問價格,直接就要購買500克價值39萬元的黃金。店員見兩人頻繁查看手機,還不斷催促要快一點,意識到這可能是“洗錢”行為,于是報警。經民警的詢問,這兩人表示,黃金是買來給“舅舅”過生日的,可兩人對“舅舅”的信息卻一概不知。隨后的調查中,民警在兩人的多張銀行卡中,發現了一張與外省警方正在偵辦的詐騙案相關聯的銀行卡。經審訊,兩人承認了自己為詐騙團伙“洗錢”的犯罪事實。
二、法律分析
新聞中奇怪的“情侶”,企圖利用購買高價值的黃金,形成真實的買賣,掩飾隱瞞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及性質,這是洗錢行為的基本特征,也是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行為特征區分的關鍵,新聞中“情侶”的行為性質更符合前者,即洗錢罪的行為特征。
認定洗錢罪需要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犯罪尚未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新聞中,兩“情侶”承認自己為詐騙團伙“洗錢”,此處認定兩“情侶”是否構成洗錢罪,要判斷是否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事實存在,若上游僅是普通的詐騙事實,沒有同時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事實,如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那該對情侶的“洗錢”行為將不能被認定為洗錢罪,依據“情侶”與詐騙團伙是否有事先的共謀,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若上游犯罪屬于金融詐騙犯罪,在該“情侶”對上游犯罪行為性質明知的情況下,則構成洗錢罪。
三、相關罪名
洗錢罪
(一)概念
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或者跨境轉移資產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2.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①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②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③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④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⑤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于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3.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4.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三)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①提供資金帳戶的;
②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③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④跨境轉移資產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相關司法解釋
《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①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②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③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④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⑤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⑥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⑦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此罪與彼罪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①保護的法益不同:從現行刑法規定來看,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保護法益明顯不同。一般認為,洗錢罪保護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上游犯罪的保護法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保護法益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活動。2024年8月2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的罪,依照洗錢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此處認為同時構成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的罪不是擇一重罪處罰的關系,而是優先適用洗錢罪規定的關系。
②主體范圍不同:洗錢罪的主體包括實施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即本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明確洗錢罪的主體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即將自洗錢入罪),也包括本犯之外的第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體限于第三人。
③行為方式、范圍和行為性質不同: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僅限于法定的七種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范圍沒有任何限制。洗錢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僅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行為。
四、案例分享
2012年至2016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另案處理)涉嫌用摻假黃金在陜西省多個金融機構質押貸款,騙取大量資金后指使其工作人員蔣某某(已判刑)利用其個人賬戶將詐騙的資金多次提現、拆分、劃轉。2014年12月8日,蔣某某9057的賬號將500萬元匯入林X雄尾號7681的賬戶后,當日林X雄將其中39.4萬元匯入吳X山尾號4385的賬號,吳X山于當日提現8萬元后,連同同時匯入的其他來源資金44萬余元一起匯入翁X玉等多個賬戶,最終該筆資金被多次劃轉及提現。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吳X山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提供資金賬戶、將賬戶資金轉換為現金、通過轉賬轉移資金等行為,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判處:一、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吳X山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上訴人吳X山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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