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與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李向安交流后寫了數篇文章在網絡自媒體平臺發布后,收到了許多網友的私信,他們點名要求咨詢李向安律師,幫助他們打贏官司,其中有來自福建福州的許某某,廣東端州的鄭某某,廣東惠州的魏某某,河北石家莊的王某某,廣東深圳的丁某某等等,涉及刑事、民事各種案件。經過我的牽線搭橋,李律師百忙之中抽出寶貴時間,不厭其煩地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安撫情緒,不管接不接這個案子,都向當事人義務普法,普及打官司中的“埋怨與謾罵”等等不良情緒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唯有回歸到證據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軌道上來的觀點,宣傳建設法治中國、構建法治文明的必要性,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和感謝。
我注意到這些當事人普遍有義憤填膺的情緒,大罵貪官污吏者有之,恐懼對方當事人背景深厚者有之,自稱被威脅誘供者有之,由于無知被騙后悔者有之……,林林總總的案例,折射出當下社會普遍存在的法律認知偏差:人們習慣用情緒、用懷疑、陰謀論的思維方式來對抗案件現實,卻忘了法律世界遵循著另一套運行規則。李向安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敗訴方幾乎都沒有搞清楚自己敗訴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著證據意識薄弱問題,這直接導致當事人陷入“道理在我卻敗訴”的困境。
這種情緒宣泄的“認知陷阱”,讓當事人感覺上天無路,入地無門,陷入茫然無措的境地。他們大多選擇在社交平臺宣泄、向親友傾訴等情感釋放方式,在自我感覺權益受損時通過情緒化表達而非運用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殊不知這種方法在法律面前是用不上的,法官不會因為同情你而判你贏,律師在沒有充足的證據基礎上也無法有效替你辯護。而這種不當應激反應形成的“情緒繭房”,往往使關鍵證據隨著時間推移而逐漸滅失,使官司陷入很難翻案的兩難處境。據李律師介紹,打官司,證據為王,贏,會贏在證據上;輸,也會輸在證據上!
現代證據法學將“證據鎖鏈”概念細化為7個核心要素:證人資格適格性、形式合法性、內容真實性、時間連貫性、邏輯自洽性、證明充分性、關聯緊密性。以常見的民間借貸為例,完整需要搜集的證據資料需包含借條或借款協議、轉賬憑證、資金來源、催款記錄、證人證言、甚至是出借能力等多項證據;在醫療糾紛領域,證據固定存在“黃金48小時”定律,患者應在出院前完成病歷復印(加蓋醫院公章)、檢查報告存檔、醫囑記錄拍照等動作。當前我們進入了無紙化辦公的時代,電子證據成為了經常性的證據,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標準,已形成嚴格的審查體系。202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需提供原始載體、形成過程說明及對方身份認證信息。所有的當事人收集證據,都應遵循“STAR”原則,即及時性(Speedy)、全面性(Thorough)、關聯性(Associated)、合規性(Regular)。比如交通事故現場除了拍攝車輛碰撞部位外,還需記錄道路標線、交通信號燈狀態、周邊商鋪監控探頭位置等環境要素。
在我牽線搭橋的當事人中,對于證據不利于當事人而又不能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李律師真誠地、實事求是地表達了“無能為力”的客觀態度,認為根據案件當下的證據基礎,從法律上不具備翻案的證據基礎,很難翻案。李律師確有為他的當事人翻案多起的案例,但這些案例都是他幫助當事人從證據角度出發,尋找到了新的有利證據事實,或者找到了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但并不是每一宗案子都能打贏官司的,律師并不是“神仙”,并沒有憑空挽救每一位當事人的“神通”,他需要的是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事實才能在法庭上充分辯護。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過:"權利的本質是斗爭,但斗爭的方式必須是智慧的”,當我們學會用證據基礎構筑防線,善于運用證據來說話的時候,法律就會從冰冷的條文轉化為溫暖的盾牌。維權的真正藝術,在于將生活敘事轉化為法律語言,讓每一分委屈都能在證據的坐標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完全是兩套邏輯思維”,李律師對我說:“建設法治社會任重道遠,需要每一位公民提高法律意識,提高證據意識,善用證據武器來解決現實問題,而不是只知道發泄情緒”,只知道無端懷疑和不實猜測,只知道空喊自己冤枉的口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不說,還會摧殘自己的身體健康。要知道,保持旺盛的戰斗力第一就是要保重身體,不能沒打敗對手,先把自己熬垮了、氣壞了,那可真要冤上加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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