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簽拍賣成交確認書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拍賣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無論是實物拍賣還是網絡拍賣,買受人和拍賣人在拍賣成立交后都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拍賣活動中,偶爾會出現買受人或拍賣人在拍賣成立交后拒簽成交確認書的情形。對此, 有觀點認為,既然拍賣法明確要求買受人和拍賣在在拍賣成交后簽署成交確認書,那么,在成交確認書簽署之前,不能認定拍賣合同成立,拒簽成交確認書應當承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這種觀點正確嗎?
答案是否定的。
除了網絡司法拍賣外,目前規范拍賣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主要是拍賣法,而拍賣法并沒有規定拍賣合同的成立、效力等問題,對于拍賣合同的成立、效力,要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認定和處理。
拍賣就其本質而言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具體形式,盡管因引入了公開競價機制而在表現形式上與一般買賣存在不同,但拍賣合同的成立仍然是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根本要件。通說認為,既然民法典明確規定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那么,競買人在拍賣過程中的應價就于要約,落槌或電子形式表示的拍定則屬于拍賣人的承諾。
民法典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拍賣合同自拍賣物拍定時成立并生效。拍賣法要求買受人和拍賣人在拍賣成交后簽署成交確認書,目的是以書面形式進一步確認拍賣成交的事實,以便順利實現拍賣物的交接。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拍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不是拍賣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既然拍賣合同在成立交確認書簽署之前就已經成立,那么,買受人或拍賣人在拍賣成立交后如果拒簽成交確認書,就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條規定:采取現場拍賣、網絡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拍賣師落槌、電子交易系統確認成交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拍賣公告、競買人的報價等確定合同內容。
綜上,拍賣合同自拍賣物拍定時成立并生效,此后,買受人或拍賣人如果拒簽成交確認書,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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