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號:2025-05-1-222-003
鄺某春詐騙宣告無罪案—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與被害人處分財物不具有因果關系,不構成詐騙罪
關鍵詞 刑事詐騙 罪虛構事實 民間借貸 認識錯誤處分 財物無罪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鄺某春以合伙經營二手車生意的名義,向被害人符某借款并承諾給符某固定的利潤。從2018年3月至6月期間,符某多次通過其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向鄺某春轉賬的方式,共計轉賬人民幣67.88萬元(幣種下同)。其間,鄺某春多次通過上述渠道向符某轉賬 59.867萬元。2018年7月至8月,鄺某春的親屬代鄺某春向符某償還3萬元。至2018年7月18日止,鄺某春尚欠付符某共計5.021萬元。
2018年9月,符某以合伙協議糾紛起訴鄺某春,請求法院判決鄺某春退還其合伙經營二手車本金13.9萬元及利息1628元。鄺某春委托代理律師出庭,以雙方實際為民間借貸,且已清償為由抗辯。2018年12月3日符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于同日12時29分向海南省屯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稱被鄺某春詐騙4.3萬元。同日12時許,公安民警在法院門口將鄺某春抓獲。
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19)瓊9022刑初 1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鄺某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其違法所得73730元,繼續追繳,退還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鄺某春提出上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 12月13日作出(2020)瓊96刑終33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屯昌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瓊9022刑初1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鄺某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其違法所得73810元,繼續追繳,退還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鄺某春再次提出上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瓊96刑終247號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鄺某春無罪。
裁判理由
首先,被告人鄺某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根據鄺某春與符某雙方的聊天記錄、民事訴訟中鄺某春的答辯及鄺某春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被告人鄺某春從未否認借款,僅以已經償還或因利息過高暫無力償還為由抗辯。而實際上鄺某春與符某確實資金往來頻繁,發生多筆借貸。
(2)從被告人鄺某春借、還款實際情況來看,雙方多次向對方轉賬,有借有還,甚至同一天內雙方互有轉賬。雖然鄺某春的確將借來的部分錢款用于購買私彩,但不能認定鄺某春無償還能力,更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從鄺某春對待欠款態度及行為來看,鄺某春仍積極通過親屬履行還款義務,符某起訴后,鄺某春雖停止還款,但亦委托代理律師積極應訴。
其次,被害人符某未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1)從二人初識便發生借貸,并建立較為穩定的借貸關系來看,雙方雖然初識,但關系并不生疏,且符某對被告人鄺某春長期有資金需求的情況十分清楚。(2)鄺某春向其借錢之前,其即知道鄺某春在網上賭博,其第一次借錢給鄺某春系因鄺某春購買彩票需要資金周轉。符某還述稱,鄺某春因無錢償還信用卡,將四張信用卡交由其“養卡”。(3)雖然2018年3至6月,被告人鄺某春多次以買賣二手車為由頻繁向符某借錢,雙方有借有還,資金往來頻繁,但從符某對鄺某春經營二手車具體情況并不掌握,在長達四個月的時間內,符某對鄺某春是否經營二手車的事實并未調查,對資金安全未盡到任何注意義務,符某對鄺某春借款是否真的用于二手車經營并不在意,其在意的僅是收取固定的利潤,故不能認定符某系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綜上,雖然被告人鄺某春虛構事實以經營二手車生意為由向符某借款,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鄺某春以非法占有為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裁判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導致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在名為合伙實為民間借貸的資金往來交易關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虛構的合伙經營事實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借款人不構成詐騙罪;構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200條第3項
一審: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2019)瓊9022刑初137號刑事判決
(2020年8月14日)
二審: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瓊96刑終335號刑事裁定
(2020年12月13日)
一審: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2021)瓊9022刑初15號刑事判決
(2021年7月6日)
二審: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瓊96刑終247號刑事判決
(2021年11月23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