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卡后商家突然跑路、服務縮水卻投訴無門、消費時被強制推銷更高價套餐…… 這樣糟心的預付式消費陷阱,曾讓無數消費者有苦難言。2025年5月1日《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近日,東湖高新區法院作出該司法解釋生效后的首案判決,有力推動市場規范經營,為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維權中點亮明燈。
01
案情回顧
2023年至2024年,原告吳某為其女兒在家附近的某音樂輔導機構門店購買鋼琴、古箏課程,并與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某培訓公司簽訂了兩份《入學協議》,分兩次購買課程。
某培訓公司在兩份協議落款處均加蓋公章,某音樂輔導機構后續在第一份協議上補蓋公章,兩份協議均約定有課程原價及優惠價。原告按優惠價支付了課程費用,其中第一份合同的費用支付至某培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賬戶,第二份合同的費用支付至某音樂輔導機構賬戶,兩次付費均由某培訓公司向原告開具收據。
2024年9月,店鋪工作人員告知原告,因店鋪續租問題,授課地點即將變更,原告認為新地址距家較遠,接送不方便,要求被告退還剩余課程費用,并與被告核對了剩余課程數量為103節。原告認為剩余未消費的課程費用應當退還,某培訓公司認為退費應當按照《入學協議》的約定執行,即扣除會籍服務費、交易手續費、已消費的培訓課程費(已消費的課程費用按原價計算)后,退還剩余費用的40%。
雙方就退費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東湖高新區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入學協議》,并要求某培訓公司與某音樂輔導機構共同退還剩余課程費用。
02
法院判決
本案系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入學協議》的簽訂主體為吳某和某培訓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的規定,某培訓公司經營場所變更,導致吳某女兒上課不便,故對吳某要求解除《入學協議》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課程費用的退還,《入學協議》約定原告申請退費需扣除會籍服務費、交易手續費及已消費的培訓課程費,且最終僅能退還剩余費用的40%,但此系某培訓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限制吳某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應屬無效。退款金額應當根據吳某未消費的課程數量進行核算。依照《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之規定,應按照優惠價核算已消費的課程金額。經核算,某培訓公司應當向原告返還課程費用14000余元。
關于某音樂輔導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依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同一品牌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二)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三)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四)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消費者與被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查明事實,某培訓公司使用某音樂輔導機構的商標對外經營,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案涉兩份合同的簽訂、費用的收取、收據和發票的開具存在混淆。某音樂輔導機構在第一份合同上補蓋公章,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追認,應當受該份合同的約束。結合上述事實,吳某有理由相信某音樂輔導機構也受第二份合同的約束。故法院對吳某要求某音樂輔導機構與某培訓公司共同承擔債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03
法官說法
2025年3月13日,最高法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均適用該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規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
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二
規定返還預付款的規則
如果因經營者原因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三
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模式下的責任主體
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下一步,東湖高新區法院將繼續以司法力量守護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敦促商家規范經營,推動消費市場健康發展,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立案庭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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