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律師和公設辯護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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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憲法申請,但除非索賠人有資格從事法律工作,否則必須指定一名律師作為他或她的代表。
然而,為了讓那些真正需要救濟的人沒有錢聘請律師,也不會被阻止接受救濟,有一個公設辯護人制度,根據黨的要求從國庫支付報酬。
如果一個人希望指定公設辯護人,他或她必須向憲法法院提交指定公設辯護人的申請。
可以通過提交索賠人撰寫的憲法申請書來申請任命公設辯護人,也可以通過提交任命申請書來提出,說明想要提交憲法申請書而不寫憲法申請書的原因。
指定公設辯護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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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能力指定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人的標準如下。
- 1)平均月收入低於300萬韓元的人
- 2)《國家基本生活保障法》的受惠者及次高等級
- 3)國家功績者及其家屬或家屬
- 4)根據《單親家庭支援法》獲得支援的資格
- 5)《基本養老金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者
- 6)《殘疾撫恤金法》規定的領取者
- 7)根據《脫北者保護和安置支援法》規定的保護物件
- 8)雖然它不適用於上述各項,但索賠人是否有視力、聽力、語言或精神等身體或精神殘疾,或者索賠人或其家人的經濟能力。 有鑒於此,很難期望有律師作為您的代表。
希望申請指定公設辯護人的人必須附上檔,說明他或她符合上述每個標準。
2. 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但是,如果憲法法院認為符合公共利益,即使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可以指定公設辯護人。
3. 消極原因
另一方面,即使滿足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要求,如果上訴請求明顯非法或無故,或者被認定為濫用權利,也可能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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