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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陽遼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集體退貨事件引發廣泛關注。該校60余名學生網購裙子用于運動會表演后,以“質量問題”為由集體退貨,導致商家貨款損失8000元且店鋪遭平臺封禁三個月。隨后學校公開致歉,承諾按原價回收衣物并賠償損失。
穿過的裙子還可以退貨?網店辛辛苦苦一場不僅沒賺到錢還被平臺處罰,這公平嗎?相信這不僅是商家,也是很多看新聞的網友共同的疑問。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一規定是對消費者線上購物權利的保障,目的是讓網購消費者能放心交易,避免產生差異巨大的買家秀和賣家秀。但是,七天內的退貨是否就可以不受限制呢?顯然不是。
一方面,法律條款中明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完好”指商品未拆封、未使用且不影響二次銷售。而涉事學生穿著裙子參加運動會后,衣物沾染草漬、汗漬,顯然已超出“完好”范疇。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消費者仍應遵守誠信原則。涉事學生購買演出服,使用完畢就退貨,從一開始就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要求退貨的法律行為不僅無效,也損害了社會誠信。
此外,商家店鋪因退貨率異常、質量原因退貨,受到平臺封禁,蒙受啞巴虧,也反映出電商平臺的機制缺陷。平臺過度依賴算法風控,因短時間內集中退貨便“一刀切”封店,缺乏人工復核機制,機械化的判定讓商家成為“冤大頭”。
在這起事件中,校方也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運動會本應是錘煉學生品格的課堂,辦好運動會更需要周全考慮,演出服等花費不能完全讓學生承擔,如果“只重場面、不慮實際”,加之平時的誠信教育不到位,就可能導致學生為降低成本選擇“穿后即退貨”的一次性消費。涉事學校為此道歉,一點都不冤。
事實上,這類鉆空子的事件已多次發生。2024年黑龍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退回400余件演出服,2023年山西工商學院學生集體退貨20件演出服等,都是鉆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空子。那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善意,反而成了投機者的“免費體驗卡”。
當類似的事件多了,各方面的規則就應該盡快完善。法律需進一步明確“惡意退貨”的界定標準,提高“白嫖”行為的違法成本;平臺應引入“人工+智能”審核機制,建立消費者誠信檔案,對異常集中退貨啟動人工調查,避免“誤傷”誠信商家;校方辦活動也需要考慮更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
演出服“穿過就退貨”的鬧劇不該一再重演,“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傘,不能被個別消費者的小聰明玩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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