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共四部分,本次發布的是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詳見:《汽車副廠件知識產權若干問題研究報告》(一)關于汽車副廠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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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副廠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
我們對汽車副廠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了檢索和統計,整體而言,包括以下類型:
(一)商標類糾紛案件。
1、根據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管部門公開發布信息,該區一汽配公司于2023年10月從不明來源處以150元/個的價格購入標識為“Mercedes-Benz”及注冊商標的汽車大燈43個,再以160-180元/個不等的價格共計對外銷售4個,剩余39個被現場查獲。后經鑒定,該39個標識為“Mercedes-Benz”及注冊商標的汽車大燈均為侵犯梅賽德斯-奔馳集團股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最終,該汽配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被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錢塘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汽配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沒收侵犯“Mercedes-Benz”及注冊商標專用權汽車大燈39個,并罰款1.4萬余元。①
2、無獨有偶,作為全球50家汽車供應商之一,主要為大眾、奧迪、寶馬等汽車制造商提供配套燈具和汽車電子產品的海拉公司對于假冒產品以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等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更甚。
(1)2018年,長春市公安局查獲一批涉嫌侵犯HELLA商標專用權的HELLA車燈產品,后經海拉中國鑒定,該批涉及奧迪C7、新速騰、寶來等628套海拉車燈均為假冒產品,按照正品市場銷售價值高達120萬人民幣。
本案犯罪事實具體為,嫌疑人高某將收購的報廢汽車大燈進行維修翻新組裝,私自偽造HELLA標識,在翻新的汽車大燈上粘貼帶有HELLA標識的商標對外出售。
后該案經審理,就嫌疑人高某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八千三百元,所有假冒HELLA車燈產品予以沒收。②
(2)就在我們江蘇省內,海拉公司也在大力度打擊相關侵權行為。
2019年11月,海拉公司將丹陽市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張某、鄭某、楊某等十余名被告訴至鎮江中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燈具產品、標貼及包裝,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該案最終處理結果為以70余萬元達成調解,但十名被告同時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或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提起公訴,最終均被判處刑罰。③
3、我們檢索了相關案例和判決,對國內副廠件相關商標類糾紛案件的可視化分析如下:
(1)2014-2020年度商標類糾紛高發,由于“前車之鑒”的警示,近年來國內副廠件相關商標類糾紛案件的數量大體呈下降趨勢(圖5)。
圖5:國內副廠件相關商標類糾紛案件年份分布
(2)從判決結果來看,一審、二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比例極高(圖6、圖7)。
圖6:一審判決結果
圖7:二審判決結果
(3)從判賠金額來看,10萬以下居多,但不乏高額賠償的案例(圖8)。
圖8:判賠金額
(二)專利類糾紛案件。
1、2024年,福特全球技術公司(以下簡稱“福特公司”)以常州市新北區孟河鎮某車輛部件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向常州中院提起訴訟,涉及十幾款車。在這些案件中,福特公司作為林肯系列車輛保險杠罩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人,認為該車輛部件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車輛保險杠罩的設計特征完全落入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害了福特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福特公司除主張該車輛部件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外,還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余萬,該車輛部件公司銀行賬戶也因此被凍結。
2、我們檢索了相關案例和判決,對國內副廠件相關專利類糾紛案件的可視化分析如下:
(1)近十年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副廠件相關專利類糾紛案件均達兩位數,可見原廠商已經開始重視副廠件產業的專利侵權問題(圖9)。
圖9:國內副廠件相關專利類糾紛案件年份分布
(2)從判決結果來看,一審、二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比例較高(圖10、圖11),因為副廠件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相比于商標侵權更有爭議。
圖10:一審判決結果
圖11:二審判決結果
(3)從判賠金額來看,絕大多數判決賠償10萬元以下,少數案件因涉及專利價值較高,判賠金額也較高(圖12)。
圖12:判賠金額
(三)著作權類案件。
1、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民終92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凌際汽車(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際公司”)主張權利的中網和前保險杠裝飾件:首先凌際公司已舉證證明其于2018年已獨立創作完成涉案裝飾;其次該設計內容達到了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再次涉案裝飾件的藝術美感可以與實用功能分離而獨立存在;最后,涉案裝飾件具備可復制性。即涉案裝飾件系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江蘇弘鑫汽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鑫公司”)生產及銷售、北京拓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道公司”)銷售中網和前保險杠裝飾件的行為侵犯凌際公司著作權,同時綜合考慮本案涉案權利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受眾范圍、價值,弘鑫公司和拓道公司的侵權情節、經營規模、持續時間和范圍、涉案侵權產品的售價、主觀過錯程度等,除停止侵權行為外,法院判決弘鑫公司賠償凌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63799元,拓道公司賠償凌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2、我們檢索了相關案例和判決,對國內副廠件相關著作權類糾紛案件的可視化分析如下:
(1)由于汽車原廠件難以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副廠件相關著作權類糾紛案件也極少(圖13)。
圖13:國內副廠件相關專利類糾紛案件年份分布
(2)從判決結果來看,盡管案發較少,但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案件占比極高(圖14、圖15)。
圖14:一審判決結果
圖15:二審判決結果
(3)從判賠金額來看,鑒于原廠件在作品意義上的價值,副廠件相關著作權類案件判賠金額較低(圖16)。
圖16:判賠金額
(四)不正當競爭糾紛類案件。
在汽車零部件中,很大一部分是車輛本身的外觀件,而且外觀件的生產技術難度相較于發動機、變速箱、電機、電池等較低,也是用戶更換的重點。我們注意到在(2019)京73民終2033號案,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虎公司”)訴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鈴公司”)、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風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認定路虎公司被宣告無效的車輛外觀設計專利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亦能限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本案糾紛可謂一波三折、爭議連連,先后經歷了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不正當競爭案、著作權侵權案,最終,路虎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獲得勝訴。該案中,路虎公司在其“攬勝極光”車型外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雖被無效,但法院認為:經過路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攬勝極光”汽車所使用的形狀構造裝潢,與路虎公司的特定型號汽車商品聯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攬勝極光”車型外觀作為形狀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的形狀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的形狀裝潢在包括懸浮式車頂、下壓式車頂、上揚特征線條、發動機蓋、整車輪廓等五點具體設計在內的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使用了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的裝潢(具體見下圖)。
圖:路虎訴如風案件圖
網絡用戶在“汽車之家”網站的“陸風X7”汽車帖子下的留言以及公證書中大量關于涉案兩車型對比評論的新聞報道,可以證明江鈴公司使用在“陸風X7”汽車上的形狀裝潢,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生混淆和誤認,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中,法院最終判決:江鈴公司立即停止展示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陸風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展示、預售和銷售產品名稱為“陸風X7”、產品型號為JX7200L的汽車的行為;江鈴公司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路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江鈴公司賠償路虎公司經濟損失1,273,275.655元及合理費用226,724.345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中的觀點:“商品的裝潢的字面含義是指商品的裝飾,它起著美化商品的作用。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視的裝飾,都屬于裝潢。在外延上,商品的裝潢一般可以分為如下兩種類型:一類是文字圖案類裝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另一類是形狀構造類裝潢,即內在于物品之中,屬于物品本體但具有裝飾作用的物品的整體或者局部外觀構造,但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形狀、為實現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除外。現實生活中大多數裝潢都可歸為這兩種類型。盡管該兩種類型的裝潢在表現形態上存在差異,但都因其裝飾美化作用而構成商品的裝潢。如果把裝潢僅僅理解為附加、附著在商品本體上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就會把商品自身的外觀構造排除在外,從而不恰當地限縮了裝潢的范圍。”即無論是文字圖案類裝潢還是形狀構造類裝潢,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大原因就在于該裝潢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通過對商品裝潢的保護,能夠制止市場混淆行為,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經營者經營的同類商品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保護該商品裝潢上凝結的經營者商譽。
而在本案中,僅網絡上大量關于涉案兩車型對比評論的新聞報道足以證明江鈴公司“陸風X7”汽車的形狀裝潢已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發生混淆和誤認,法院認定江鈴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
①引用自“錢塘市場監管”于2024年5月16日發布的微信公眾號文章:《以案釋法|某汽配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②引用自“海拉汽車售后”于2018年10月26發布的微信公眾號文章:《海拉堅決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③引用自“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發布的微信公眾號文章:《“兩在兩同”建新功|民三庭:將“兩在兩同”理念貫穿于知識產權審判中》。
撰寫人:曾博、胥潔、吳敏、呂艷霞、胡晨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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