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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林悅,死者長女,主張按遺囑分割房屋份額;
林萱,死者次女,主張按遺囑分割房屋份額。
被告:林瑤,死者三女,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
死者:
林鵬,林悅、林萱、林瑤之父;
李芳,林悅、林萱、林瑤之母。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悅、林萱訴請:
依法判令按遺囑分割一號房屋,林悅、林萱各占38.96% 份額,林瑤占 22.08% 份額;
林瑤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父母育有三女,一號房屋為甲公司職工住宅,由林鵬于2008 年購得,部分房款以舊房折價抵扣,剩余房款由林悅、林萱出資,林瑤出資 5 萬元用于裝修。父母于 2015 年立遺囑,明確百年后三女按購房出資比例繼承房屋。因林瑤不認可遺囑,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林瑤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2017 年父親林鵬出具聲明撤回2015 年遺囑,原遺囑無效;一號房屋為父母共同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自己應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與房產背景:林鵬、李芳育有三女,林鵬于2020 年去世,李芳于 2021 年去世。2008 年,林鵬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得一號房屋,部分房款以舊房折價抵扣,林悅、林萱支付剩余房款,林瑤出資5 萬元裝修。
遺囑與聲明:2015 年,林鵬訂立自書遺囑,明確三女按購房出資繼承房屋;2017 年,林鵬簽署由林瑤代書的聲明,稱此前遺囑分配“不合適”“以前簽字無效”。
證據爭議:林悅、林萱質疑聲明真實性,認為未體現林鵬真實意愿;林瑤主張聲明已撤回遺囑,應按法定繼承。雙方均認可房屋為林鵬與李芳夫妻共同財產。
二、爭議焦點
林鵬2015 年所立自書遺囑是否有效,2017 年的聲明能否撤回該遺囑?
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分割,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林鵬2015 年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形式要件,且當時精神狀態正常,在無相反證據下應認定有效。而 2017 年由林瑤代書的聲明,既不滿足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定要求,因此不具有撤回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繼承份額劃分
林鵬份額繼承: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林鵬享有的50% 份額按有效遺囑繼承,法院參照遺囑內容酌定林悅、林萱各繼承 19.5%,林瑤繼承 11%。
李芳份額繼承:李芳享有的50% 份額按法定繼承,考慮到林悅、林萱購房出資較多,法院酌定林悅、林萱各繼承 18.5%,林瑤繼承 13%。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林悅、林萱、林瑤共同繼承,其中林悅、林萱各自享有38% 的份額,林瑤享有 24% 的份額;
駁回林悅、林萱、林瑤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需規范:訂立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定形式(如自書、代書、公證等),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或被撤銷。
遺囑撤回需謹慎:撤回或變更遺囑同樣需符合法定形式,代書聲明若無合法見證,無法產生撤回效力。
出資與繼承關聯:購房出資雖不直接等同于繼承份額,但在法定繼承中,對財產形成貢獻較大的繼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
贍養證據留存: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保留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照料記錄等),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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