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沛的一生 光輝的學術成就
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是17世紀荷蘭法學家、政治家、外交家和歷史學家。 他的《海洋自由論》與《戰爭與和平法》奠定了現代國際法的基礎,被稱為“國際法之父”。 與其學術上的成就相對的,這位“國際法之父”跌宕起伏的一生頗令人唏噓。
神童光環,荷蘭的奇跡(1583-1618)
1583年4月10日,胡果·格勞秀斯誕生于荷蘭的德爾夫特市(Delft)。 他的家族原為荷蘭名族。
格勞秀斯早在少年時期即天賦非凡,未到7歲就開始學習拉丁文和希臘語,8歲便用拉丁文創作詩歌。 11歲時,他進入萊頓大學學習,師從著名語言學家和歷史學家斯卡利杰,并被稱為“師門最優秀的兩名學生之一”。 14歲通過了哲學論文答辯,從萊頓大學畢業。 1598年,15歲的格勞秀斯陪同荷蘭著名政治家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出使法國。 在法期間,格勞秀斯不但在年僅16歲時獲得了奧爾良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 其還受到了法王亨利四世的召見,被授予了鑲有亨利肖像的金質勛章,亨利稱其為“荷蘭的奇跡”。 1599年,格勞秀斯從法國載譽歸國,在海牙擔任大律師。 以后他又進入政界,歷任荷蘭軍事統帥奧倫治親王莫里斯的法律顧問,荷蘭省總檢察長、政府財務審計官、鹿特丹市市長、荷蘭省和荷蘭聯省共和國議會議員。
格勞秀斯的前半生充滿了鮮花與掌聲,但命運的車輪在1618年這里轉了方向,其在此后的人生里經歷了太多的考驗與磨難。
越獄流亡,苦難的生涯(1619-1634)
1618年,格勞秀斯因卷入荷蘭歷史上罕見的政治與宗教爭端而被捕入獄。 其被判決終身監禁,于1619年6月6日關入監獄。 后在其妻的巧妙安排下,藏在一個裝書的大箱子里被運出監獄。 越獄成功后他化裝成一個泥瓦匠,逃至巴黎,受到了法國國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熱情接待。 格勞秀斯在法期間完成了其偉大著作《戰爭與和平法》的創作,并于1625年出版。
黎世留曾邀請格勞秀斯到法國政府部門工作,但他并未接受。 在生活陷入窘境之時,格勞秀斯決定返回荷蘭,但荷蘭新的最高統治者亨利批準將格勞秀斯永遠驅逐。 格勞秀斯被迫再次流落他鄉,去了德國漢堡。
暮年歲月,夢中的故鄉(1635-1645)
1634年,格勞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的賞識被任命為瑞典駐巴黎大使。 但格勞秀斯的外交生涯并不順利,他是一位出色的法學家,卻不是一個合適的外交家。 1645年,格勞秀斯被召回瑞典,卻沒有接到新的任命。 隨后,格勞秀斯決意秘密離開瑞典。 他乘船出海,但是遇到了海上風暴,輪船被迫停泊岸邊。 他便乘坐馬車繼續趕路,中途病倒,于1645年8月28日,格勞秀斯病逝他鄉,享年62歲。
1648年,荷蘭法院撤銷了對格勞秀斯的錯誤判決。 100多年后,他的靈柩才得以遷回故土。 1781年,在荷蘭代爾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們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勞秀斯是唯一一位長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員。 墓碑上寫著他為自己撰寫的墓志銘: “荷蘭的囚徒兼流放者,瑞典王國的公使,格勞秀斯長眠于此。 ”
多元格局 構建國際法理論
童年的教育使格勞秀斯精通哲學、歷史、法學等多個領域,作為國際法的奠基者,他的思想深度和豐富性遠超單純的國際法。 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三部分內容,分別是自然法、國際法和民商法。
格勞秀斯的法律觀
格勞秀斯是近代第一位系統闡述自然法理論的思想家。 他把自然法歸結為人類理性,主張自然權利說和社會契約論。 他是近代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的先導者。 格勞秀斯還將自然法擴展到國際關系,形成了他關于戰爭與和平法、海洋自由以至整個國際法的學說。
民商法思想
格勞秀斯最突出的貢獻在于他創建了現代形態的國際法體系,但鮮有人研究其對民商法的貢獻。 實際上,他有過大量的民商法研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的國際法理論是建立在扎實的民商法等歐洲傳統法學基礎之上的。
格勞秀斯通過分析財產權保護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效力、范圍等豐富了財產權的傳統民法理論。 關于契約問題,格勞秀斯也給予了深刻的研究。
國際法理論構建
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理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國際法原理與國家主權理論、海洋自由論、以及戰爭權和人道主義。 而他的這些理論學說都是以其自然法和民商法思想為基礎的。
在國際格局經威斯特伐利亞和會重新創立前,格勞秀斯就認為: “國際法是支配國家相互交際的法律”。 其對國家主權提出了相關概念,并且主張國家主權不受他國干涉。 主權作為國家固有的屬性不可以隨意轉讓、分割和侵犯。 他的主權觀念為國際法以及國際關系奠定了相應的理論基礎。
與主權獨立不同的是,對于海洋,格勞秀斯主張海洋不屬于任何國家。 他認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可占有的,而必須向所有國家以及公民開放,為世界公民提供自由使用的權利”。
格勞秀斯還提出了戰爭正義理念。他表示戰爭必須根據宗教、人道以及法律對戰爭進行適當“節制”。他的戰爭觀是為了實現他人和自己的正當權力,戰爭產生不是戰爭權利的目的,他對參戰方在戰爭行為中提出的各種限制以及情懷進行了注釋。
綜上所述,格勞秀斯的法學思想是自然法、國際法和民商法的融合,契合新興的海洋國家及其新興市民階級的訴求,在當時起到了重要的啟蒙作用。
經典著作 不朽的思想
海洋自由論
十六世紀至十七世紀期間,西歐各國爭奪海洋的斗爭日漸加劇。1511年,葡萄牙控制了通往東南亞和印度洋的要道,為了壟斷對東方貿易,經常以武力襲擊荷蘭的船只。1604年,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希姆斯克將軍在馬六甲海峽捕獲了一艘葡萄牙船只并把它帶到了阿姆斯特丹,將 船上的貨物一起當做捕獲物拍賣。一些基督股東認為這樣做違反了基督教非戰原則,也缺乏法律依據。在此背景下,東印度公司要求當時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格勞秀斯從法律上確定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為公司的行為辯護。
1604年—1605年間,格勞秀斯寫了《捕獲法》,但當時未能出版。由于葡萄牙人繼續襲擊荷蘭船只,該書的第十二章遂以《海洋自由論》為題于1609年匿名發表。其核心思想就是根據自然法和國際法荷蘭人有權與東印度進行貿易并享有航海權。
《海洋自由論》的中心論題是海洋自由,即海洋是不能占有的,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范圍,任何國家不能加以控制。《 海洋自由論》共有13章,分為四大部分,分別為總述、論述海洋自由、論述貿易自由權以及總結。
總之,格勞秀斯在寫《捕獲法》以及發表《海洋自由論》時,純粹是為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及其所代表的新興資產階級利益服務。 但其許多關于國際法的思想和原則在論文中已初步形成,對其后期國際法思想的發展、成熟及國際法原則的奠基打下堅實的基礎。
《戰爭與和平法》
1625年,《戰爭與和平法》在巴黎問世,其適逢歐洲三十年戰爭期間。 在為結束戰爭而舉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上,各國君主和外交官都以該書作為談判的依據,最后締結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中的諸多條款都是其思想和學說的體現。
格勞秀斯在該書中論述了其戰爭法思想。 其戰爭法思想不只具有“正當理由”這一個維度,而是一個多元復合的重層結構體。 他利用自然法與萬國法、正義戰爭與正式戰爭、外在效果與內在正義之間的張力關系,在訴諸戰爭的法和戰爭中的法兩個層面上進行雙重規制,來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遏制戰爭爆發、減少戰爭危害的目的。 他通過積極訴諸法律、論理和道德規范來對戰爭加以限制。
縱觀格勞秀斯的一生,跌宕起伏,幾經磨難。 少年成名,中年落魄,越獄逃亡,故國難回。 但是,無論歲月給予他的是順境抑或磨難,唯一不變的是他對學術的追求,是其在學術上的斐然成就。 縱然格勞秀斯的法律觀念無可避免的帶有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但周鯁生教授說的十分恰當: “格勞秀斯的著作對于國際法的建立,確有創造性的貢獻,并且對于歐洲的國際關系的觀念的改變起了實際的作用……格勞秀斯著作的效果是不可否認的”。
文章來源:原刊于“國際法促進中心”“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轉載請注明原出處及由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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